一、企业之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案例?
用人单位竞业限制协议及其合理性的审查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7年9月入职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后转为门店负责人。
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和为期3天的员工培训协议书,约定李某参加公司专项培训学习期满后两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的经营与管理工作。
同时还约定,如李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赔偿该公司违约金5万元。
2020年1月2日李某主动离职。2020年7月李某入职某门窗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至此,该公司未向李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2020年10月,该公司向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要求李某支付违反竞业条款的违约金5万元。
处理结果
驳回该公司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1.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2.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李某是否需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
其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此,李某在职期间先后担任总经理助理及某店负责人职位,均为高级管理人职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
但李某离职后在当地门窗公司担任的销售岗位不属于法定及双方竞业限制约定的范围。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实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即,用人单位三个月未履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义务,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与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义务是对等给付关系。本案中,该公司在2020年1月至7月竞业限制协议履行期间,连续7个月未向李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已构成违约。
故,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随着技术密集型产业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增强了商业技术的保密意识,强化了对其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的竞业限制约束力。
在仲裁实务中,对于双方主张的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应当审慎审查,避免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也应督促劳动者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依法公正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原则上,只要竞业限制协议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一般不轻易认定为无效协议,只要竞业限制协议没有协商解除或者未达到解除条件,双方均应受其约束。
二、竞业限制十大典型案例?
1.微软公司与Google公司之间的竞业限制案:微软公司在雇用Google公司前员工时,要求他们签署一份竞业限制协议,禁止他们在Google公司从事与微软公司竞争的工作。Google公司认为这种竞业限制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对其进行了诉讼。
2.苹果公司与高通公司之间的竞业限制案:苹果公司与高通公司之间存在专利许可协议,其中包含了竞业限制条款,禁止苹果公司使用高通公司的技术在竞争对手的产品中使用。这被认为是对市场自由竞争的限制。
3.美国莱斯大学与IBM公司之间的竞业限制案:莱斯大学的一名教授在IBM公司工作期间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禁止他在离开IBM公司后在同行业的竞争公司工作。这被认为是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竞争限制。
4.微软公司与亚马逊公司之间的竞业限制案:微软公司要求其前员工在加入亚马逊公司之前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禁止他们在亚马逊公司从事与微软公司竞争的工作。这被认为是对市场自由竞争的限制。
5.通用电气公司与西门子公司之间的竞业限制案:通用电气公司在雇用西门子公司前员工时,要求他们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禁止他们在离开通用电气公司后在同行业的竞争公司工作。这被认为是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竞争限制。
6.高通公司与苹果公司之间的竞业限制案:高通公司在与苹果公司签署专利许可协议时,要求苹果公司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禁止苹果公司在离开高通公司后使用高通公司的技术在竞争对手的产品中使用。这被认为是对市场自由竞争的限制。
7.雀巢公司与Starbucks公司之间的竞业限制案:雀巢公司在与Starbucks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时,要求Starbucks公司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禁止其在离开雀巢公司后在同行业的竞争公司工作。这被认为是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竞争限制。
8.美国国家安全局与华为公司之间的竞业限制案:美国国家安全局认为华为公司的技术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其在美国市场上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禁止其在美国市场从事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工作。这被认为是对市场自由竞争的限制。
9.谷歌公司与Uber公司之间的竞业限制案:谷歌公司认为其前员工在加入Uber公司后窃取了谷歌公司的商业机密,要求其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禁止其在Uber公司从事与谷歌公司竞争的工作。这被认为是对市场自由竞争的限制。
10.阿里巴巴公司与京东公司之间的竞业限制案:阿里巴巴公司在与京东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时,要求京东公司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禁止其在离开阿里巴巴公司后在同行业的竞争公司工作。这被认为是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竞争限制。
三、互联网行业员工怎样避开竞业协议?
互联网行业的员工,只要是从事软件开发、大数据分析、客户群管理等工作,是不可能避开签订竞业协议的,除非是从事一般的技术含量不高的工作。但是,签订竞业协议并不可怕,虽然在跳槽离职时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能收到单位支付的保密费,也是十分可观的,因此,任何事情都有利有弊,既然从事关键岗位的工作,就只能接受相应的约束。
四、竞业协议中没有竞业补偿合法吗?
竞业协议中,没有竞业补偿内容的不合法。协议或合同讲究的权利和义务对等,光有义务没权利是不对等,不合法的,应该加上补偿内容。
五、竞业限制和非竞业限制的区别?
竞业限制和非竞业限制是指雇佣关系中的两种不同限制性条款,它们之间的区别如下:
定义:
竞业限制(Non-Compete Agreement)是指在雇佣合同或协议中有关离职后在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现任雇主竞争的活动的约定。即被雇佣方同意在一定的地理区域和时间范围内不从事与现任雇主直接竞争的工作。
非竞业限制(Non-Disclosure Agreement)是指在雇佣合同或协议中有关离职后对于保守机密信息和商业机密的约定。即被雇佣方同意在离职后对于公司的机密信息予以保密,不向外界透露或使用该信息。
目的和范围:
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防止雇员离职后立即创办竞争性企业或加入竞争对手,从而竞争原雇主的市场份额、客户和商业机密。
非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保护雇主的机密信息和商业机密,防止雇员离职后泄露或利用公司的商业机密,损害雇主的商业利益。
限制范围:
竞业限制通常涉及地理区域和时间限制。地理区域限制规定了离职后在哪些地区内不能从事竞争性工作;时间限制规定了离职后在多长时间内不能从事竞争性工作。
非竞业限制主要涉及保密义务,要求离职后对公司的机密信息、商业计划、客户名单等保持保密,并不限制离职后从事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竞业限制和非竞业限制的适用性和法律约束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这些限制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且限制的范围和可执行性也可能有所不同。在雇佣合同中包含这些条款时,雇员应该详细阅读并了解自身的权益和责任,并根据需要咨询专业人士。
六、成功规避竞业纠纷的外包案例分析
背景介绍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与信息技术的进步,外包业务在企业中日益普遍。外包可以帮助企业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但也带来了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其中包括竞业纠纷。
案例分析
下面便是一起成功外包并规避竞业纠纷的真实案例。
公司A与公司B合作的案例
公司A是一家大型科技公司,想要外包其软件开发工作。他们与公司B达成协议,将软件开发工作外包给公司B。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了公司B在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与公司A竞争。
合作期间,公司A与公司B密切合作,确保软件开发工作按时完成。合同期满后,公司B停止了外包服务,并开始为同行公司提供类似的软件开发服务。
公司A注意到了这一情况,并即刻联系了律师。律师在调查后发现,公司B违反了竞业禁止条款,并将此事告知了公司B。公司B意识到自身的违约行为,并立即与公司A达成了解决方案,赔偿了公司A的损失,并保证停止与公司A竞争的行为。
案例总结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 合同中明确的竞业禁止条款对于双方的合作非常重要。它可以保护公司A的商业利益,并对违约方进行追责。
- 及时察觉违约行为至关重要。公司A能够及时发现公司B的违约行为,并通过法律手段迫使公司B恢复合同约定。
- 解决方案的达成需要双方的合作。在本案例中,公司A通过与律师合作,与公司B达成了满意的解决方案。
帮助与总结
通过这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外包合作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和应对策略。在外包过程中,合同的条款和监督非常重要,以确保双方达成的协议得到执行。及时察觉违约行为,并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责任,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您规避竞业纠纷,并提高外包合作的效果。
七、竞业协议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乙方已同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且为甲方员工,因工作需要,接触到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合法权益,确保乙方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不与甲方竞业,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乙方对甲方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及甲方因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而对乙方的补偿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甲方生产或经营产品同类的产品;
2、自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3、为他人经营与甲方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同类的产品;
4、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二、乙方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
八、竞业的定义?
是指与自己从事的职业或行业有关的其他公司或个人在经营上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利益争夺。这种利益争夺包括类似业务、客户、人才等资源的争夺。竞业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一种商业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和商业利益。不仅仅限于商业行为,还可以涉及到其他领域,如科研、学术等。在这些领域中,竞业是科学家、学者、研究人员之间为争取研究经费、科研项目、学术地位等而展开的一种竞争。在现代社会中,竞业已经成为具有普遍性的行为方式,也是推动经济、科技、文化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九、竞业的意思?
竞业是指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具体来说,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十、竞业协议费用?
竞业协议指的是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协议,协议中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但是竞业协议没有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