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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保机械属于农业机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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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植保机械属于农业机械吗?

是的,植保机械属于农业机械的一种。农业机械是指应用于农业生产的专用机械设备,包括用于播种、施肥、喷药、收割等一系列农业作业的机械设备。而植保机械主要用于植物病虫害防治,包括喷洒农药、施肥、除草等操作。

它们在提高农作物产量、保障粮食安全、减轻农民劳动强度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植保机械可以被归类为农业机械的一部分。

二、农业植保谚语?

1、间苗要早,定苗要小;

2、灌水有三看:看天、看地、看庄稼;

3、种好管好,丰收牢靠;只种不管,打破金碗;

4、苗要好,除虫早;

5、开春杀一虫,强于秋后杀百虫;

6、耕地过冬,虫死土松;

7、精打细收,颗粒不丢。

三、农业植保机械的发展与应用

农业植保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中的病虫害防治、杂草防治等植物保护工作的各类机械设备。随着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机械化进程不断加快,农业植保机械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降低劳动强度、保护农作物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农业植保机械的种类

农业植保机械主要包括以下几大类:

  • 喷雾机:包括背负式喷雾机、拖拉机悬挂式喷雾机等,用于农药、除草剂等的喷洒。
  • 粉尘机:用于散布杀虫粉或除草粉。
  • 烟雾机:产生烟雾对农作物进行熏蒸防治。
  • 喷雾干燥机:将农药制成雾滴状喷洒在作物上。
  • 植保无人机: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农药喷洒。
  • 其他机械:如高压喷雾机、电动喷雾机等。

农业植保机械的发展趋势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农业植保机械也在不断更新换代,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

  • 智能化:植保机械逐步实现自动驾驶、智能喷洒等功能,提高作业效率和精准度。
  • 无人化:植保无人机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可以实现精准、高效的植保作业。
  • 绿色环保:采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 多功能化:植保机械可兼具喷洒、除草、测土等多种功能。
  • 轻便化:机械重量和体积的不断减小,提高机动性和操作便利性。

农业植保机械的应用实例

以下是农业植保机械在实际生产中的几个应用案例:

  • 某大型农场采用自动驾驶喷雾机,可以精准、高效地完成农药喷洒作业,大幅提高了工作效率。
  • 某蔬菜种植基地使用植保无人机进行病虫害防治,避免了人工作业的安全隐患,同时提高了作业效率。
  • 某水稻种植户采用电动喷雾机,不仅降低了人工成本,而且减少了农药使用量,实现了绿色种植。

结语

农业植保机械的发展为现代农业生产提供了有力支撑。未来,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农业植保机械必将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通过本文您能了解农业植保机械的发展现状和应用前景。

四、农业植保检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

(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

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

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

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

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

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

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

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

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三)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

2、拟订和实施当地的植物检疫工作计划;

3、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当地的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

4、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5、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

6、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第五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并逐步建立健全相应的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

专职植物检疫员应当是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务、或者虽无技术职务而具有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农业部备案后,发给专职植物检疫员证。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种苗繁育、生产及科研等有关单位聘请兼职植物检疫员或特邀植物检疫员协助开展工作。兼职检疫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聘请单位审查合格后,发给聘书。

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充实、健全植物检疫实验室,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应根据情况逐步建立健全检验室,按照《植物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验,为植物检疫签证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 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

(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二)植物检疫证书应加盖签证机关植物检疫专用章,并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署名签发;授权签发的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还应当盖有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专用章。

(三)植物检疫证书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证书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交货主随货单寄运,副本一份由货主交收寄、托运单位留存,一份交收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植物检疫机构(省间调运寄给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一份留签证的植物检疫机构。

第七条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检疫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除外。

第八条 植物检疫人员着装办法以及服装、标志式样等由农业部、财政部统一制定。

第二章 检疫范围

第九条 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药材、花卉、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农业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条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第三款

的规定,省间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

(一)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二)列入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三)对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第三章 植物检疫对象的划区、控制和消灭

第十一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植物检疫对象原则上每隔三至五年调查一次,重点对象要每年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资料,并报上一级植物检疫机构。

农业部编制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至县的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分布至乡的资料,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 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国外新传入和国内突发性的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疫情,由农业部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的疫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发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三条 划定疫区和保护区,要同时制定相反的封锁、控制、消灭或保护措施。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派人参加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就本辖区内设立或者撤销的植物检疫检查站名称、地点等报农业部备案。

疫区内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只限在疫区内种植、使用,禁止运出疫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疫区的,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批准,调出省外的,应经农业部批准。

第十四条 疫区内的检疫对象,在达到基本消灭或已取得控制蔓延的有效办法以后,应按照疫区划定时的程序,办理撤销手续,经批准后明文公布。

第四章调运检疫

第十五条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检疫:

(一)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

(二)调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凭调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调入地检疫要求书受理报检,并实施检疫;

(三)邮寄、承运单位一律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收寄、承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第十六条 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按下列不同情况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一)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三)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对象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未经除害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放行。

第十七条 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对来自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应检植物、植物产品,或者其他可能带有检疫对象的应检植物、植物产品可以进行复检。复检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与原签证植物检疫机构共同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由复检的植物检疫机构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产地检疫

第十八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第十九条 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植物检疫机构应帮助种苗繁育单位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建立繁育基地。

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调运。

第二十条 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

第六章 国外引种检疫

第二十一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实行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两级审批。

种苗的引进单位或者代理进口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三十日前向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引种数量较大的,由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农业司或其授权单位审批。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引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三十日前向农业部农业司或其授权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必须符合下列检疫要求:

(一)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者代理单位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证明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二)引进单位在申请引种前,应当安排好试种计划。引进后,必须在指定的地点集中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一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一个生育周期,多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二年。

在隔离试种期内,经当地植物检疫机关检疫,证明确实不带检疫对象的,方可分散种植。如发现检疫对象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应认真按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逐步建立植物检疫隔离试种场(圃)。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凡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有下列突出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农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开展植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普查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二)在植物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消灭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积极宣传和模范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规章制度、与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四)在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上有重大突破的;

(五)铁路、交通、邮政、民航等部门和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密切配合,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

(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本实施细则所称“疫情”,是指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国外新传入的和国内突发性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植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发生、分布情况。

第二十八条 植物检疫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以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为准,任何与《植物检疫条例》相违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属无效。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l983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同时废止

五、智慧农业植保——如何利用技术提升农业生产效益?

智慧农业植保简介

智慧农业植保是一种利用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的方式。它通过应用无人机、传感器、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对农作物的精细化管理,帮助农民更科学地进行病虫害防治,提高农作物的产量质量,并减少农药的使用。

智慧农业植保技术应用

智慧农业植保的技术应用涵盖了许多方面:

  • 无人机植保:无人机可以快速、高效地对农田进行遥感监测和植保作业,及时发现和处理病虫害。
  • 传感器监测:通过安装传感器在农田中进行环境监测,包括土壤湿度、温度、光照等,帮助农民科学调控农作物生长环境。
  • 农机自动化:利用自动化的农机设备,可以实现种植、浇灌、施肥、植保等操作的自动化,提高生产效率。
  • 数据分析: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各项农业数据进行分析和预测,帮助农民科学决策。

智慧农业植保的好处

智慧农业植保的应用带来了许多好处:

  • 减少农药使用:通过精细化管理和定点喷洒,可以减少农药的使用量,降低农药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
  • 提高农作物产量质量:通过及时发现和处理病虫害,可以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
  • 节约人力成本:自动化农机设备可以减少人工操作,节省人力成本。
  • 科学决策:通过数据分析和预测,农民可以做出更科学的决策,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智慧农业植保的未来发展

智慧农业植保在未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 智能化农机设备:未来农机设备将更加智能化,可以根据作物需求自动化进行植保作业。
  • 精准施肥技术:利用传感器监测土壤养分情况,实现精准施肥,提高肥料利用率。
  • 无人化无人机:无人机将实现更高的自动化水平,可以无人值守地进行作业。
  • 农业大数据:利用农业大数据分析和预测,帮助农民更好地进行农业生产计划。

智慧农业植保改变了传统农业生产的方式,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益,促进了农业可持续发展。它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方向,对于解决粮食安全、提高农民收入、保护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

感谢各位读者阅读本文,希望通过本文能够给您带来关于智慧农业植保的了解,并为您在农业生产中提供一些启示和帮助。

六、大型植保机械

大型植保机械是现代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设备。随着农业科技的不断发展,大型植保机械在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减少劳动力投入、保护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大型植保机械的优势

大型植保机械具有以下几个优势:

  • 高效性:大型植保机械能够快速、高效地完成农作物的喷洒、施肥等工作,大大提高了农作物的生产效率。
  • 精准性:通过现代化的传感器和控制系统,大型植保机械能够实时监测土壤湿度、作物生长状态等信息,从而精确控制施肥和植保操作。
  • 自动化:大型植保机械采用自动化技术,可以实现无人驾驶、自动导航等功能,减少了人力成本和劳动强度。
  • 环保性:大型植保机械采用精准喷洒技术,可以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量,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大型植保机械的应用

大型植保机械广泛应用于农田、果园、蔬菜大棚等农业生产场景中。它们可以用于作物的喷洒、施肥、除草、消毒等工作。

大型植保机械的发展趋势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大型植保机械也在不断发展和改进。未来的大型植保机械将更加智能化、自动化,可以通过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技术实现更精准、高效的农业生产。

七、农业植保公司怎样运作?

植保公司运作,可实施植保技术服务丶植保作业服务丶植保机械租赁丶农药经营服务丶植保机械维修等。

八、农业植保爆款文案?

为保护祖国的大好河山,弘扬农业植保文化,不断提高农业植保水平,让祖国的每一片土地都变得美丽。深受消费者信赖的农业植保爆款,只要你用心,就能收获最肥沃的土地。

九、农业植保高产种植文案?

打造高产农业种植,关键在于科学植保。我们提供全方位的农业植保解决方案,包括病虫害防治、肥料管理和灌溉技术等。

通过精确的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并应对植物疾病和害虫的威胁。同时,我们提供优质的肥料和合理的施肥方案,确保作物充分吸收养分,提高产量和品质。

灌溉技术方面,我们采用智能化系统,根据作物需求进行精准灌溉,避免水分浪费。选择我们,您将获得高产、高质的农产品,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十、想从事农业植保,怎么入行?

如果是想自己单干开植保公司,那我推荐还是先去别人的公司干上一年再单干吧,本人也从事过植保作业一年多,跑了好几个省份,最直接的感受就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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