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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民警着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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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民警着装规范?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七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1、不着装情形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四条 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

(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二、民警休假制度最新规定?

可以明确的回答:不存在“民警休假制度最新规定”的问题。这是因为:按照有关规定,民警休假也是和其他党政机关一样的标准休假。即工龄满一年,但是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为五天;工龄满十年,但是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十天;工龄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为15天。

三、如何加强民警规范执法培训?

1、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法治意识。持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培育公安民警的大局意识和民本理念,增强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政治认同、感情认同、理论认识,使规范、文明、理性、平和执法成为广大公安民警的一种自觉行动和自发要求。

2、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环节。坚持从民警日常执法最急需的方面入手,加快执法标准细化工作,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环节,增强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民警每个执法动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借助信息推力,加强执法监督。构建完善的执法监督体系,并以警务信息化建设为契机,尽快实现网上执法办案、执法监控、执法问题研判和执法质量考评一体化流程,为监督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四、规范民警礼仪的意义是什么

规范民警礼仪的意义是什么

礼仪的重要性

在社会秩序的维护和法律执行过程中,民警的形象和举止举足轻重。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建立公平正义具有巨大的意义。礼仪是一种文明、规范的行为准则,它在民警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维护公信力和信任

作为执法人员,民警的形象直接关系到公众对警察队伍和政府的信任度。当民警穿着整齐、举止规范,他们就展现了一种权威和专业的形象,增强了人们对他们的信任感。规范的民警礼仪还能帮助建立公众对执法行为的信心,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公信力。

传递正能量和示范作用

民警是社会的楷模,他们的表现会影响到广大市民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规范的民警礼仪能够传递出一种积极向上的正能量,激励和引导人们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关心社会。民警举止的规范与文明行为的示范作用将对整个社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提升警察队伍形象

民警是执法的代表,他们的形象直接关系到警察队伍在社会中的形象。规范民警礼仪能够提升警察队伍的整体形象,提高公众对警察队伍的认可度。穿戴整齐、仪表端庄的民警给人一种专业、可信赖的感觉,这有助于社会与警察之间建立起良好的互信关系。

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规范民警礼仪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民警在执行公务时,若能保持规范的礼仪行为,将有助于冷静处置突发事件,减少暴力冲突的发生。同时,规范礼仪也能够有效提升执法行动的效果,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增强警察的自律和自信

规范民警礼仪的培养,对警察个人的自律和自信也有积极的影响。通过培养良好的礼仪习惯,民警将更加注重自我修养,时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提升自身的职业形象。此外,民警在形象上有所提升后,也会增强自信心,更好地履行和执行执法任务。

减少误解和冲突

有规范礼仪的民警能够通过文明、友善的方式与市民进行沟通,避免语言不当、态度粗暴引发的误解和冲突。规范的礼仪行为能让民警与市民建立起良好的互动和对话,缓解紧张的警民关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心

规范民警礼仪能够促进队伍的协作,提高工作效率。民警在遵循礼仪规范的同时,注重团队协作和沟通配合,能够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规范的礼仪行为也体现了民警的责任心和职业操守,使其更加尽职尽责地履行职责。

总之,规范民警礼仪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提高警察形象、增加社会信任度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规范民警的礼仪行为,不仅可以树立警察队伍的权威形象,还可以为社会带来积极正向的影响。

五、最新《人民警察条例》全文?

1995年2月28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该法公布之日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主席令第40号)(1995年2月28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公布 1995年2月28日起施行)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职 权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第四章 组织管理第五章 警务保障第六章 执法监督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第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职 权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第十条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第十二条 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第四章 组织管理第二十四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第二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第二十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第二十八条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第三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第三十一条 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五章 警务保障第三十二条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第三十四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第三十八条 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讯、训练设施和交通、消防以及派出所、监管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第三十九条 国家加强人民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努力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第四十条 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第四十一条 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第六章 执法监督第四十二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第四十五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第四十九条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同时废止。

六、最新看守所民警待遇规定?

按地区不同,相关工资也不相同。以内蒙古肃北县为例,治安协警工资大约为3500左右/月。

按照《全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所需经费由县人民政府按照辅警人员配制计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挤占公安机关业务(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和日常运行经费等各项经费。

辅警人员按照公安机关相关制度规定享受岗位执勤津贴和加班津贴等。与肃北县公安局签订合同,县劳动人事局负责核算工资,并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工作,辅警工资按人均3500元/月(包括五险一金)标准执行。

七、互联网行业规范?

遵照“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基本方针,为建立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者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目前签约企业已超过1500家。中国互联网协会作为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公约的组织实施。

  公约所称的互联网行业是指从事互联网运行服务、应用服务、信息服务、网络产品服务和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生产及其他与互联网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活动的行业的总称。公约规定,互联网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

八、吊篮安装最新规范?

1. 设备选型:吊篮应根据作业需要进行选择,要求吊篮能够满足工程要求。

2. 安全设施:吊篮应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限位器、紧急停车装置、安全锁等。

3. 安装要求:吊篮安装前需检查设备是否完好,各部件是否符合要求。吊篮须安装在结实牢固的钢管或混凝土悬挂点上,并加固焊接。

4. 电气设备:吊篮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规定,有隔离开关和漏电保护器,电线不得暴露在外。

5. 操作要求:吊篮操作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具有相应的证书。各部位的联锁、断电器等都应做到可靠性好,使用前要进行试运行和调整。

6. 维护保养:吊篮安装后应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以上是吊篮安装规范和标准的基本要求,可以帮助确保吊篮的安全性能和使用寿命。

九、矿坑回填最新规范?

一、建设工程土方回填的申请报告;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土方回填委托书(项目建设单位意见);三、涉及当地村组、乡镇的,由所在村组、乡镇签署意见;四、完善的管理办法和保洁措施;五、建设工程项目土方回填的承诺书并缴纳“门前三包”责任保证

首先要提供基础中使用的材料合格证,钢筋,水泥。混凝土的检测报告,然后是基槽验收记录就可以了,回填土之前必须进行基础隐蔽验收

目前,因为环保要求回填土的时候需要运土,就需要办理有关防尘建渣土运输的许可证件。因为在进行回填时,大量的回填土通常都是需要外运回填位置,施工现场的。回填土在运输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烟尘或者是遗漏撒散到运输路途中的情况。这样的情况会给环境卫生清理和空气造成一定的污染。这种加强运输过程规范化管理是近些年才有的

十、住宅保温最新规范?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2 、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6.7.6(强制性条文)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以上就是关于外墙保温材料防火要求最新规范要求。一次又一次的事故给行业敲响警钟,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设计施工一定要遵守国家标准,选择符合防火等级要求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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