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6科技

316科技

约谈制度规定?

316科技 161

一、约谈制度规定?

1. 了在特定情况下,对某个人或团体进行约谈的规定和程序。2. 约谈制度的原因是为了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问题的及时解决。通过约谈,可以及时了解工作进展、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督促和指导。3. 约谈制度通常包括约谈的对象、约谈的目的、约谈的方式和时间、约谈的程序和结果等方面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约谈制度还需要与其他管理制度相配合,确保约谈的效果和公正性。同时,约谈制度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不同领域和层级的管理需求。

二、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有哪些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五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网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活跃程度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依法规范群组信息传播秩序。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

第八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和个人建立群数、参加群数上限。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设置和显示唯一群组识别编码,对成员达到一定规模的群组要设置群信息页面,注明群组名称、人数、类别等基本信息。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立者真实身份、信用等级等建群资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能,并标注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员群内身份信息。

第九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第十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限制群组服务功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举报入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有哪些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自2017年6月1日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此次《规定》共计29条。其中在许可方面,《规定》指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四、互联网约谈工作规定自哪天开始?

   继“微信十条”“账号十条”后,昨天,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简称“约谈十条”,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了9种将被实施约谈的重大违法情形,未达到整改要求或未按要求整改的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罚。

五、如何评价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1月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匆匆看了一下,总体新创不多,但详情度可操作性有比较大的增加,5个主要重点影响面的判断如下:

2016年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后,到现在已经五年时间,期间发生了太多波折,要知道当时就连《网络安全法》都没有出台施行。

使用"互联网应用商店等应用程序分发服务"概念替换原版中的“互联网应用商店”概念,内涵也更加丰富了,扩展到了“应用商店、快应用、互联网小程序、浏览器插件”等平台分发服务类型。虽然看起来内涵更加丰富,也增加了不少新的实践概念,不过实际上应用分发市场中和“通过互联网”这一应用商店的概念前提无关了,例如通过智能手机或终端的应用预置就是典型的例子,显然这是有问题的。

在现阶段,分发市场的“类守门人角色”的属性越来越强了,监管通过这些守门人进行个人信息、信息内容治理的冲劲非常之高,相信日后这些守门人的合规压力会陡增。日常监管中的APP抽查,也都会指明道姓地将这些分发市场渠道中违法违规APP进行批露,似乎在有意无意地进行敲打提醒。

新规要求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网络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其中可能被湮没的是之前未曾涉及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而且新规多处出现了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条款要求。众所周知的是,国内应用分发市场和各游戏开发者之间经常经联运方式实施运营,而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后续监管要求接入版署实名认证体系,防止未成年人沉迷游戏。另外,国内应用分发平台基于上均难以逃离游戏分发这一大蛋糕,但众所周知的是,国内分发平台从来不注意在其分发界面实施游戏的适龄提示(核心仍然是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相比较而言,境外平台做得更加出色。

关于实名制,新规删除了“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表述,暂不知道由此带来的变化是什么。但总体判断是不会有新的要求,实践中仍然会沿用“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操作思路。实践中,个人理解这里有“赤脚医生”之嫌,头疼医头,脚疼治脚——当我们谈论个人信息保护时,监管强调必要性和最小化收集,在39类必要信息规范中有很多应用类型都必须在不收集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条件下就必须提供服务;而当我们谈论信息服务时,却又要求必求在收集手机号码进行实名审核后才能提供相关服务。这种矛盾体会令人虎躯为之一振——不知道是尿颤还是激动!

新规出现了“应用程序提供者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的要求。实际上,何为具有“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辨别就像何为新闻信息一样迷之乱局。根据我以往经验,即使不是平台类APP,例如单纯的品牌类电商平台,如果在APP中使用直播工具,观众可发送的信息或留言等,在监管眼里可能都具有舆论属性,可能需要提供安全评估报告,但目前尚不存在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APP 的具体详细类别,实践中,也有诸多应用分发市场要求APP开发者提供安全评估报告,值得注意,只不过不同的平台操作时“都不一样”。

应用程序平台在内容审核后,除了违法信息过滤外,也还须考虑到商业竞争关系。在新规条件下,在内容领域,新规要求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对申请上架和更新的应用程序名称、图标、简介、信息服务、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行为等进行审核。这里使用的是“审核”用词,实际上介乎于实质审核的责任要求,面对海量应用,甚至可能存在平台外进行应用程序抓包上架等极端情况下,要多出点汗了。

这里最大的难度仍然是个人信息收集行为的审核,分发市场需要建立自己的标准和规则,而往往这些标准和规则和其它应用市场并不一样,可能导致竞争力的下降。这是一个需要平衡的问题。关键是很多应用会以平台过审为由,主张自己的免责(特别是涉及到应用损害平台权益的情况下),规则制定的张驰有度,也是一门学问了。

六、约谈有何规定?

"约谈"指政府或相关部门向某个单位或个人发出会面或谈话的请求,通常是为了了解某些问题、阐明政策或提出要求。本质上,约谈是政府和公民之间的沟通方式,其目的是消除矛盾、解决问题、增进理解和信任。

在中国,根据相关规定,政府或行政部门可以对相关单位、个人进行约谈。一般来说,约谈应当定位清晰,目的明确,并且应当确保相关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具体规定如下:

1. 约谈过程应当有正当理由,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

2. 约谈的对象应当是合法合规的集体、单位或个人。

3. 约谈应当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场所和时间进行,约谈对象有权要求记录或异议。

4. 约谈过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条文,不得进行有违法迹象的行为。

5. 约谈结果应当予以书面确认,并告知约谈对象的权利和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约谈不同于行政处罚,它是一种非强制性的措施,旨在通过对话或交流解决问题,强制措施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和法律程序进行。 

七、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

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八、网络安全 约谈 规定?

杜绝发表不健康的或者是损害国家名誉的文章

九、单位约谈工作规定解释?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网,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法办网、文明办网,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制度。

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情形时,约见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

十、集体约谈有什么规定?

实施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二)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说明并明确表态。

约谈结束后的整改落实

(一)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整改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学校纪委和约谈对象各存一份。

(二)纪委、监察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就约谈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三)约谈对象应定期或不定期的主动向约谈人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

上一个下一篇:互联网公司和工业软件

下一个上一篇:返回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