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资案件后台管理系统
什么是非法集资案件后台管理系统?
非法集资案件后台管理系统是一种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数据管理技巧来处理、监督和管理非法集资案件的平台。该系统通过集成各类信息资源和数据,为相关部门提供实时、全面的数据支持和管理功能,帮助监管机构更高效地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非法集资案件后台管理系统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非法集资案件屡禁不绝。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已成为各级政府和监管机构的重要任务。非法集资案件后台管理系统的出现,为加强非法集资案件的监测、查处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手段和支持,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
非法集资案件后台管理系统的功能
使用非法集资案件后台管理系统,监管机构可以实现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实时监控、数据分析、线索管理、案件追踪等功能。通过系统收集、整合和分析数据,可帮助发现非法集资活动的蛛丝马迹,从而加大查处力度,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数据整合功能:系统可以整合各方面的数据资源,包括银行数据、财务数据、互联网数据等,通过数据挖掘和分析等技术手段,帮助监管机构更好地了解非法集资活动的模式和特征,为打击非法集资提供有力支持。
案件管理功能:系统可以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分类、归档、管理和追踪,实现对案件处理流程全程监控和记录。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系统辅助决策,提高案件处置的准确性和效率。
监测预警功能:系统可以设定监控指标和预警阈值,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即时报警,有助于监管机构迅速处置风险,防止非法集资案件扩大化、蔓延化。
如何选择合适的非法集资案件后台管理系统?
在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非法集资案件后台管理系统时,需要考虑几个关键因素:
功能完善:系统功能是否齐全,是否能满足监管工作的各个方面需求;是否支持数据整合、案件管理、监测预警等功能。
操作简便:系统界面友好,操作便捷,是否容易上手,并且是否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
安全可靠:系统对数据的保护和隐私安全措施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能否有效防范黑客攻击等安全威胁。
定制化需求:是否支持个性化定制,能否根据监管机构的特殊需求进行定制开发,提供更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解决方案。
通过综合考虑以上因素,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非法集资案件后台管理系统,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加强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力度,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结语
非法集资案件后台管理系统的出现,为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管理手段。通过充分利用系统的功能和优势,监管机构能够更有效地发现、监测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实现更好的监管效果。
二、非法集资案件责任追究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非法集资类犯罪量刑标准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特征?
1、是利用职务便利假借身份开展业务。涉案人多为保险机构员工甚至是高管,客户资源多,利用管理或职务便利获得客户信任,宣传名为保险实为非法集资的项目。
2、是假借销售保险名义吸收资金。涉案人虚构理财产品,或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与消费者签订“理财协议”,以保险销售的名义吸收资金。
3、是高额利息诱导客户。为吸引客户购买,涉案人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客户高额回报。
4、是伪造单证印鉴。涉案人出具自制的假保单或者假凭证,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5、是潜伏期长危害性大。多数由账外经营、个人借贷等引发,潜伏周期较长,处置时追赃难,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对维护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压力。
四、关于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第五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六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七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九条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三条 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五、非法集资案件的立案机构和流程解析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给不少投资者带来了损失。那么,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应该向哪个部门进行立案呢?今天,我想带大家深入了解一下与**非法集资**相关的立案程序和机构。
什么是非法集资?
在深入讨论立案之前,我们得先弄清楚什么算是**非法集资**。简单来说,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行为。这类行为通常涉及到金融、投资或者借贷等领域,其本质是缺乏必要的合法依据,往往伴随有高风险投资回报的承诺。
非法集资的主要立案部门
当你发现自己或者身边的人遭遇了非法集资,并希望进行举报或立案时,可以选择以下几个主要部门:
- 公安机关:对于涉及到犯罪的非法集资行为,特别是要求立案侦查的情况,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 金融监管机构:如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保监会等,负责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的监管,对于违规集资行为具有监管和查处的职责。
- 市场监管部门:各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对企业不合规的集资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理。
立案的具体流程
关于立案的流程,其实是相对明确的。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操作步骤:
- 收集证据:在报案之前,务必确保你手中掌握了充足的证据,比如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 选择举报部门:根据情况选择合适的举报部门,比如公益性质的举报可以选择公安机关。
- 提交材料:向选择的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据,不同的部门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可以在报案之前先咨询一下。
- 跟进进展:报案后,要定期跟踪案件进展,必要时可主动联系立案部门
常见问题解答
在此过程中,很多人会有一些疑问,下面我来一一解答:
1. 我如何判断自己遭遇了非法集资?
一般来说,如果对方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承诺高额回报,且要求你迅速投资,那么就需要提高警惕,这很可能是非法集资。
2. 一旦被确认为非法集资,我的投资钱能否追回?
追回投资的难度主要取决于该集资行为的性质和涉案金额,越早行动,追回资金的可能性越大。
要强调的是,**依法维权**的同时,也要有风险防范意识,保持警惕,避免再次上当受骗!
如何预防非法集资?
预防工作同样重要,以下几点可以帮助你降低成为受害者的风险:
- 多了解金融知识,提升自身的风险识别能力。
- 对于陌生的投资项目,保持谨慎,不轻易相信高回报的承诺。
- 对任何集资活动进行详细调查,确认其合法性。
总之,了解**非法集资**的立案机构与流程,能够帮助我们在遭遇问题时做到及时反应,保护自己的权益。希望每个人都能在投资理财的道路上更加安全、稳妥!
六、非法集资类案件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刑事、民事案件互涉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为确保依法妥善处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避免公安司法机关就案办案、孤立办案,做好涉案财物的权属认定和返还工作,《意见》参照上述规定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作了明确。
本条强调在同一法律事实下,刑事案件应当优先于民事案件,并根据不同诉讼程序和环节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三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七、红岭创投非法集资案件审判及影响
红岭创投非法集资案件审判细节
红岭创投非法集资案件审判已经进入了关键阶段,该案于近期在某地法院正式宣判。据悉,该案涉及的被告人包括红岭创投公司创始人赵宇等人,他们被指控通过搭建虚假投资平台,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元人民币。
在审理过程中,起诉方指控被告人组织、领导、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参与。然而,实际上,这些投资项目并无实质性利益支撑,而是采用了资金链拆借等手段,维持了一段时间的运作,并将新投资人的资金用于偿还旧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
据法庭披露的案情,赵宇等被告人在案发前曾拥有过一段快速发展的故事。然而,随着调查深入,他们所谓的创业故事开始被剖析,揭露了一个违规运作并日益发展的庞氏骗局。此次审判将揭示出这一庞氏骗局的完整面貌,为受害者争取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红岭创投非法集资案影响
红岭创投非法集资案的审判对社会和金融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是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和整顿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此案不仅揭露了红岭创投故事背后的欺诈行为,也引发了公众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质疑和警惕。
首先,此案暴露了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的监管漏洞以及风险隐患。红岭创投等平台得以长期运作,并成功吸引大量投资者,不仅是因为在运作过程中采取了多种手段掩盖真相,更是因为监管机构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不力。此案的审判为监管部门敲响了警钟,迫使他们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减少庞氏骗局的发生。
其次,此案也对投资者引起了深重教训。很多投资者被红岭创投高额回报的幌子所迷惑,纷纷投入资金。然而,案发后投资者的损失无法挽回,他们的财产流失也引发了社会的关注。由此可见,投资者应保持理性,谨慎选择投资项目,并提高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风险意识。
最后,此案还对于未来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由于此案公开审理且被广泛报道,投资者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风险意识得到提高,对于平台的稳健运作和合规经营要求也更加严格。同时,监管机构在整顿互联网金融市场方面加大了力度,加强对平台的审核和监管,从而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总结而言,红岭创投非法集资案件的审判揭示出了一个庞氏骗局的真相,对社会和金融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让监管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提高了投资者对于风险的警惕,同时也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感谢您阅读本文,相信通过了解红岭创投非法集资案的审判及其影响,您会对互联网金融平台有更深入的了解,并可以更加理性地投资。
八、民间集资案件
民间集资案件:合法风险的边界线
民间集资案件是指个人、企业或非政府组织通过向广大民众募集资金,进行投资、贷款、融资等经济活动的行为。这种形式的集资在我国近年来迅速发展,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资金支持。然而,由于行业监管的不完善以及一些不法分子的参与,民间集资案件也不时发生,给社会和投资者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民间集资本身并不是非法的,它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满足需求的空白。但是,由于监管缺失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容易引发一些问题。比如,一些不法分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虚构项目骗取资金,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这些案件一旦发生,不仅损害了民众的切身利益,也影响了经济稳定和社会和谐。
那么,民间集资案件的合法风险应该如何评估?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个人和企业在进行民间集资活动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只有依法行事,才能保证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民间集资行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的行业准入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例如,明确资金募集范围和用途、要求严格的财务披露和审计报告,强化对集资项目的审核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一些违法行为。
另外,投资者也应该提高警惕,理性投资。在进行民间集资投资时,要充分了解项目的主体和背景,风险收益情况,合同约定及咨询机构的评价。避免盲目投资和听信不实宣传,做到理性决策、风险分散。
对于那些涉嫌违法的民间集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严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民众对非法集资的认知和防范能力,让更多人认识到合法风险的边界线。
如何防范民间集资案件风险?
对于投资者来说,如何有效防范民间集资案件的风险至关重要。以下提供几点建议:
- 1. 谨慎选择投资项目。在决定投资之前,仔细了解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项目主体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合同约定等。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请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评估风险。
- 2. 切勿盲目追逐高回报。很多非法集资案件都是以高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参与。投资者要保持理性,不要被高额回报所蒙蔽。合理评估风险和收益,避免陷入传销、骗局等非法活动。
- 3. 注意资金的安全性。在进行民间集资投资时,要注意确认投资款项的安全性。避免将资金直接交给个人,尽可能通过银行等正规渠道进行操作。此外,也要着眼于资金的流动性和可变现性,避免长期无法回收资金。
- 4. 提高自身投资意识和金融知识。加强投资者的金融知识培训,了解投资风险和风险管理方法。只有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投资意识,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民间集资案件既有合法的一面,也存在风险。在发展民间集资行业的同时,要加强监管,提高投资者的防范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只有经过合法、透明的运作,才能有效避免民间集资案件带来的风险,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九、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有什么特征?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特征:
1、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十、非法集资标准?
非法集资数额标准: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