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非法集资员工怎么处理?
是否被判刑要看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结果,如果证据补充完整后有可能会被提起公诉,是否要退提成是看该笔收入是否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一般可能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从犯予以定罪处罚。但是可以请律师尽量争取无罪辩护。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往往都是通过夸大宣传造势来募集资金,这种行为的犯罪周期普遍较长,同时也会滋生出一些犯罪事件。
如:绑架、暴力逼债等等犯罪行为,这一系列行为将给社会带来许多不稳定因素。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几个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从中了解对于非法集资的处罚。
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分析
案例:潘xx等集资诈骗案
2008年5月,被告人潘xx为骗取他人财物,注册成立南京xx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聘用业务员到南京闹市区向不特定的中老年被害人分发传单邀请其到公司免费品尝普洱茶。
使用宣传册、影像资料等对普洱茶的功能及收藏价值等作夸大宣传,虚构公司称可代老百姓免费收藏所购普洱茶,并称将投资款用于公司办茶楼、开设茶叶销售连锁店等。
承诺以14%-22%的年利息返还投资款,一年或三年期满后退还本金,诱使被害人签订购销合作协议书,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
2009年4月至5月,为迅速骗取大量资金,被告人潘xx以xx公司名义,先后成立多个分部,分别聘用被告人周睿x、袁x、朱xx担任各分部负责人,共同以上述诈骗方法继续非法集资。
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间,非法集资额达人民币1433万余元。非法集资所得款项除用于购买少量普洱茶等,余款均被潘xx、周睿x、袁x、朱xx等人瓜分并肆意处分,导致无法归还314名被害人的钱款。
zz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依法判处潘xx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处周睿x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袁x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朱xx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二、我国关于打击非法集资的法律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公开或隐蔽方式,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它是一种严重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我国关于打击非法集资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善,旨在保护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稳定。我国刑法、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定,从立法层面上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我国刑法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非法集资属于犯罪行为,主要涉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虚构项目骗取资金,(3)非法集资活动。根据不同情况,刑法对这些行为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提出相应的刑罚措施。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法明确规定,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将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吸收存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虚构项目骗取资金行为,根据刑法规定,造成重大影响,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非法集资活动,根据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我国证券法规定
除了刑法的规定,我国证券法也对非法集资进行了明确规定,尤其是针对非法集资活动涉及的证券市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进行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其他违法活动的,将被证券监管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行政处罚。
证券法还规定了相关的处罚措施,对机构和个人进行监管和处罚,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和稳定。证券监管机构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监管和打击,依法对涉及非法集资的机构和个人进行罚款、吊销证券业务许可证书、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
我国公司法规定
我国公司法也对非法集资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虚构项目、虚构股权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以伪造资料、虚构融资需求等方式骗取投资。公司法还明确规定,非法集资活动属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打击非法集资的措施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政府也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大力度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首先,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政府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发布非法集资警示信息,普及防范知识,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同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共同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其次,加强监管执法,提高打击非法集资的效力。政府通过加强对金融机构、证券市场的监管,提高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加强跨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形成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有效打击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政府还鼓励金融创新,推动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发展金融科技、推动金融改革等措施,提高金融业的服务能力和监管水平,有效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结语
我国关于打击非法集资的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从立法到执行,都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提出相应的处罚措施。政府加大了宣传教育力度和监管执法力度,通过一系列措施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并加强金融创新,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这些举措不仅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三、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有什么特征?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特征:
1、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四、非法集资标准?
非法集资数额标准: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关于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第五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六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七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九条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三条 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六、关于审理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六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九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六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九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非法集资 大数据
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方式吸收群众的资金,并承诺支付高额回报,但事实上并不具备偿还能力或者资金来源不明或本质上是赌博诈骗行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一些不法分子借助技术手段,通过网络平台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给社会公共财富安全和金融秩序带来了严重威胁。
非法集资的危害
非法集资行为不仅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也对经济社会安全稳定构成威胁。首先,非法集资案件一旦发生,往往会导致大量参与者遭受巨额损失,甚至家破人亡。其次,非法集资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信誉,导致金融体系漏洞加剧,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第三,非法集资容易衍生其他经济犯罪行为,例如洗钱、诈骗等,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
利用大数据打击非法集资
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为打击非法集资提供了新思路和手段。通过强大的数据分析和挖掘能力,可以实现对资金流动、资产关系、资金行踪等方面的实时监控和追踪,有效识别和预警非法集资行为。
大数据在打击非法集资中的应用
- 风险评估:通过分析大数据,可以识别潜在的非法集资组织和行为,及时发现风险点。
- 行为监控:利用大数据技术监控资金流向、群众投资行为等,实时监测异常情况。
- 模型构建:建立基于大数据模型的风险评估体系,为打击非法集资提供科学依据。
- 预警机制:通过大数据分析,建立预警机制,提前预防和干预非法集资活动。
总之,利用大数据技术打击非法集资已成为当前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和打击,有助于提高金融系统的运行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八、全民养牛非法集资
全民养牛非法集资,投资者需警惕
近年来,全民养牛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关注。然而,随着该平台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其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全民养牛非法集资的特点、危害以及如何防范和应对。 一、全民养牛非法集资的特点 全民养牛是一种通过在线平台进行虚拟牛犊交易的平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该平台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是通过虚构高收益、低风险等虚假宣传,诱导投资者投入资金。这些资金被用于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资产,如股票、期货等,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风险管理机制,一旦市场波动,投资者将面临巨大的损失。 二、全民养牛非法集资的危害 全民养牛非法集资不仅给投资者带来了经济损失,还可能引发社会问题。一方面,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伴随着欺诈和诈骗行为,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另一方面,非法集资活动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因此,投资者在参与任何投资活动前,必须充分了解相关风险,谨慎决策。 三、如何防范和应对全民养牛非法集资 为了防范和应对全民养牛非法集资,投资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谨慎选择投资平台: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平台时,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信誉良好的平台。同时,应关注平台的监管情况,避免选择未获得合法资质的平台。 2. 了解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投资项目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不应被虚假宣传所迷惑,盲目追求高收益。 3. 分散投资:投资者应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的资产类型和领域,降低单一资产的风险。 4. 及时报警:一旦发现全民养牛非法集资活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总之,全民养牛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其合法性和风险性需要投资者认真评估。投资者在参与任何投资活动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风险,谨慎决策。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力度,规范投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九、非法集资法律定义
非法集资已经成为我国金融领域的一大隐患,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制定了非法集资法律定义,以便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和惩处。
什么是非法集资法律定义?
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方式进行的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我国有关非法集资的法律定义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 第二百四十五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1. 或者非法出借,提供转贷款、担保或者委托投资,非法收取费息的;
- 2. 以非法交易、非法运营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3. 非法发行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
-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非法出借资金的,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资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二百四十八条:在宣传、销售偿还与收益不成正比的金融产品时,情节严重的,依照前两条的规定处罚。
以上规定明确了非法集资的法律定义,且对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处罚做了详细说明。为了避免投资者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了解非法集资法律定义是非常重要的。
该法律定义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
非法集资的存在给投资者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可能导致他们的投资本金丧失甚至无法回收。非法集资法律定义的出台,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净化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秩序。
首先,该法律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性质和行为,为投资者识别和辨别非法集资提供了依据。投资者可以通过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分析金融项目是否符合合法经营的要求,从而避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其次,非法集资法律定义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从事非法集资的个人和组织,法律严厉打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警示其他违法行为者。这一举措有助于减少非法集资的发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非法集资法律定义也为投资者提供了维权的法律依据。一旦投资者发现参与的项目属于非法集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寻求法律救济。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使非法集资者无法逍遥法外。
如何避免成为非法集资的受害者?
非法集资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可能带来严重的财务损失。为了避免成为非法集资的受害者,投资者应该采取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 1. 选择正规、合法的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切勿盲目相信高收益的承诺。
- 2. 充分了解投资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投资方案、风险提示、合同条款等。
- 3. 谨慎对待宣传推介,不轻易相信口头承诺,需详细核实相关信息。
- 4. 注意保留投资凭证和交易记录,以备将来维权使用。
- 5. 主动学习金融知识,增强自身的鉴别能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如果投资者发现自己涉及非法集资,应立即停止投资活动,向相关部门报案,并尽快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非法集资法律定义的意义和影响
非法集资法律定义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净化金融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该法律定义为金融市场的监管提供了依据。相关部门可以根据非法集资法律定义,加强对金融行业的监管,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其次,非法集资法律定义的公布,对于预防和遏制非法集资具有重要作用。投资者因为对非法集资有了明确的法律认知,可以更好地识别和避免非法集资陷阱,减少财产损失。
最后,非法集资法律定义的出台对于维护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违法集资的行为是对金融市场的破坏,会导致社会不稳定和金融风险的扩大。非法集资法律定义的实施将有力地打击非法集资,净化金融市场,提高金融秩序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总之,非法集资法律定义的出台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净化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投资者应该加强对非法集资法律定义的了解,积极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十、大数据 非法集资
大数据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然而,随之而来的风险和挑战也是不可忽视的。其中,非法集资问题在大数据背景下显得格外突出。
大数据对非法集资的影响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非法集资活动变得更加隐蔽、高效,给监管工作带来了更大的难度。通过利用大数据技术,非法集资者可以更好地隐藏身份、跟踪资金流向,使其在监管者面前游刃有余。
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也为非法集资者提供了更多的作案手段。他们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来明确目标群体、精准营销,甚至利用数据模型预测监管可能的行动,从而规避风险。
另一方面,监管者也可以借助大数据技术来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和打击。通过大数据分析,监管部门可以更快地发现异常交易、异常资金流动,提高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效率。
应对非法集资的挑战
面对大数据背景下非法集资的挑战,监管部门需要加强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流,建立起跨部门、跨地区的合作机制,形成合力打击非法集资的局面。
此外,监管部门还应加强技术防范,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智能风控系统,实现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实时监测和预警,提高防范和打击的效果。
在立法方面,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强法律震慑力,形成对非法集资的有效威慑。
结语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为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便利,然而也伴随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和风险。非法集资作为其中之一,需要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合作,强化技术手段,健全法律制度,共同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