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立法目的?
一、关于行政法的目的
(一)研究行政法目的的必要性
行政法的目的是指行政法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者说是行政法所确立的行政法律制度的整体所要实现的目标。研究行政法目的的必要性在于:
第一,是行政法学研究的起点。行政法的目的与行政法的界定、行政法的本质、价值追求及行政法的功能等属不同的概念范畴,但又相互联系,在很大程度上,行政法的目的是界定其他概念的基础。例如,完整的行政法概念至少应包含行政法的内容、形式及目的,行政法的目的不仅是行政法概念的内涵之一,而且行政法的目的决定了行政法的内容。由此可见,行政法的目的不明确,行政法的概念就会含糊不清,行政法的其他基本问题如行政法的本质、价值追求等也很难在理论上得到解决。
第二,是确定行政法发展目标的需要。我国自70年代末期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果,并以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为标志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中共中央“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的提出,为行政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但是,行政法的走向如何?行政法的发展目标是什么?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行政法目的的深层研究和把握。只有从理论的高度把握行政法的目的,才能确定行政法发展的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避免因盲目发展而导致的成本的提高和不必要的损耗。
第三,是构筑行政法体系的依据。行政法体系是指具有各种不同功能的行政法律、法规组成的整体,反映了行政法的基本内容。行政法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行政法的基本内容,从而决定了行政法体系的构成。例如,将行政法的目的确定为控权,那么对行政权的控制可分解为对行政权的承担者—行政主体的规制,对行政权的行使—行政行为的控制以及对行政权违法后果的补救三部分,相应地,行政法体系是以上三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构成。
第四,有利于行政法学体系的完善。行政法学体系常常是以行政法的目的为研究的起点,以行政法的内容为主线展开的,这都需要从理论上弄清行政法的目的。
(二)行政法的目的应当是保障公民的,问题,实质上却在探讨行政法的目的。
平衡论认为行政法是保证行政权与公民权处于平衡状态的平衡法和现行我国的宪政体制所决定,公民的权利是固有的,
第一位的;行政机关的权力是派生的,
第二位的。行政权力的大小是由人民来决定的,因此,两者之间根本无平衡可言。
第三,平衡是现代法律的普遍功能之一,并非为行政法所独有,因此不宜将其确认为行政法的目的。
控权论认为,行政法就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行政法的目的在于通过控权,实现依法行政。控权论对行政法目的的认识有其合理的一面,易于操作,但有极强的消极色彩,对公民权益的保障是不全面的。行政法的目的既不是平衡,也不是控权,而是保权——保障公民的行政权益。行政权益是笔者引入的一个新概念,与民事权益、政治权利相对应,指公民在行政管理及其救济过程中应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法定外利益。公民的权利按其活动空间的不同可分为三部分,即政治权利、民事权利和行政权益。
其中行政权益包含哪些内容,它的应然状态如何,需要详细分析。有学者按照我国的行政法律规范,将公民在行政法上的权益归纳为参加行政管理权;受益权;了解权;隐私保密权;合法、正当、平等保护的权利;协助行政权;建议、批评、控告、揭发权;复议、申请、诉讼和申诉权以及补偿、赔偿权等。从社会发展的趋势及民主的要求来看,行政权益应当包含三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为行政实体权利,具体又包括:
1、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是公民最基本的两项权利,不仅受民法的保护,行政法也要保护。在行政活动中,一方面,行政机关要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免遭其他民事主体及有关机关的侵害,还要积极为公民创造条件,提高公民的生命健康水平,并使其财产增值;另一方面,任何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都不得损害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2、发展权,包括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择业自由权等。公民的发展权是行政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的进步离不开公民个人的发展,为公民创造更多的机遇和发展条件是现代国家的主要任务之一。
3、行政参与权。包括对行政事务的了解权、公民直接作为公务员参加管理或以间接的方式参与管理的权利。行政参与权是民主政治的要求,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
4、社会保障权,包括隐私保密权、物质帮助权等。
5、平等权。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平等地受行政机关的保护,不受性别、民族、身份等因素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6、行政救济权,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行政侵害时,有权获得补救,如撤销违法决定,或造成损失的得到赔偿。
第二部分为行政上的程序权利。具体分为:
1、行政过程中享有的程序权利,如知情权、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对不利决定要求行政机关说明理由的权利以及听证权等。这些权利既是实体权得以实现的保障,又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2、行政救济中享有的程序权利,包括复议申请权、起诉权、请求救济权以及在救济程序中法定的各种程序权利。
第三部分为行政利益,也就是公民在行政中应得到的一些方便和好处。例如政府机构设置整齐、简洁、行政效率高,则意味着公民以较小的负担获得较大的效益,这对公民来说,当然是一种利益。再如,修建高速公路、为适龄儿童提供方便的就学条件都是法定外利益。一方面,行政机关要为公民创造各种行政利益;另一方面,对公民某些既得的行政利益不能随意取消。
行政法的目的应该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其自身所希望达到的目的是法律所规定的,它都能最大程度完成。行政权由于是行政人员的权力,其适用对象的某些自身权力也是受行政法约束的。
二、柏拉图立法目的?
柏拉图主张立法的目的是使人拥有全面的德行而达致灵魂的完善。
柏拉图作为西方法哲学思想的源头,尤为关注立法的最高目的、立法与德性、哲学与礼法之间的关系,其思想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立法不应着眼于战争的胜利和财富,亦即基于最低的和片面的德性(勇敢)。克里特和斯巴达之所以如此看待立法的目的,是因为他们将诸城邦间的战争、人人皆敌视为自然状态,从地理性和物质性的“自然”来解释立法的目的,而非依据诸德性的自然秩序和人的自然本性来解释。
其次,真正的立法旨在获得完整的德性。立法以完整的德性特别是以理智为目标,即是以哲学为目标。因此,柏拉图暗中将哲学设定为立法的基础,也就改变了立法的目的:立法由培养勇敢和追求财富转向追求人的完满,立法更应关注灵魂的优异而非身体的需要。
第三,在每一种法律中,都会存在某种德性观,这意味着哲学对立法始终有鉴照作用。指向德政的立法可彰显现实城邦的缺陷,不断提升城邦趋向完善。《法义》深刻展现了立法与德性的关联,并对人类价值领域的善恶、对错赋予极大的关怀,从而成了西方法哲学思想保持活力的根源。
三、处方的立法目的?
规范看病用药,避免滥用药滥检查,保障医疗秩序,保障人民健康。
四、立法的根本目的?
法律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目的。体现人民共同意志、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应有之义。
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我国的立法理念,我国的立法工作始终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从人民的发展要求中获得动力。同时,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而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绝不仅仅是一个理念,更是真实的立法实践。它实实在在地体现在了我国每一部具体法律中和每一部具体法律的立法过程中。
首先,立法机关始终坚持把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制度设计的前提和根本,正确把握权力与权利、权力与监督、权利与责任的关系,在立法赋予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有的权力的同时,强化对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强化对公权力的规范与制约,强化包括民主监督在内的各项监督制约。
其次,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已成为立法工作的根本原则,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了强大的民意基础。经历8次审议的物权法,刷新了我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案审议次数的最高纪录,成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典范。劳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车船税法等一部部事关人民切身利益的立法,让人记住的不只是法律本身,更是各方精彩纷呈的激辩过程,人民积极、有效地参与让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程序不断完善、意义不断深化。
最后,日益健全完备的民生立法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民生立法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当前中国现实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依据。近年来,我国的民生立法已驶入快车道,从解决“上学贵”的义务教育法,到消解“就业难”的就业促进法;从规范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到推进社会福利的社会保险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从保护全体人民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法,到维护特殊人群权益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立法机关正在抓紧制定的社会救助法、住房保障法、社会福利法等等,这些民生立法彰显了我国立法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精神实质。
五、医药法的立法目的与立法原则?
医药法的立法目的: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立法原则:1.特别冲突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层级冲突适用法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同级冲突适用规则,送请有权机关裁决,4.新旧法冲突适用规则,新法优于旧法。
六、蝶形算法目的?
蝶形算法主要是利用傅立叶变换的可分性、对称性和周期性来简化DFT的运算量。
七、秘密法的立法目的?
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八、民法典立法目的?
《民法典》立法目的: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九、建设法的立法目的?
依法治国 依法富民 依法强国 依法发展
十、全生产法立法目的?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1、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格局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管理、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
一是明确国务院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政府各工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和职能,具体体现在第一章《总则》第8、9、10、11、13、14、15条和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条款之中。为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公开、公正执法提供了依据。
二是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法》对各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安全投入、安全建设工程和安全设施、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等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做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企业负责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是明确了工会、村民委员会、从业人员和新闻机构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协助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查处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专门规定了工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的权利义务,从而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范围扩大到全社会,延伸到城镇街道和农村,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格局。
四是明确了为安全生产服务的有关中介机构,包括安全技术服务、科研、教育、文化、咨询、设计、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组织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权利、义务和责任都作了一一界定。
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在第二讲中,我们分析了建国50年来伤亡事故变化情况,不难得出结论,凡是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完善安全法制的时期,伤亡事故都得到了有效控制。反之,事故反弹,伤亡增加。因此,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能够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重视和保护人的生命权,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既是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又是安全生产事故的受害者或责任者。《安全生产法》贯彻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赋予各种法律主体必要权利的同时设定其应尽的义务。这就要求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人和负责人,必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强烈的责任感,重视人的价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
4、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与生产是一对双胞胎,既相互矛盾,又相互统一。没有生产,何谈安全;没有安全,生产何以为继。再者,就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而论,不仅人的生命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财产损失是事故,而且明确了造成生产经营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也是事故。从这个意义上讲,安全生产管理不仅要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要把保障生产持续、稳定、健康、有序运行作为自身的根本任务和目的全面展开。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5、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没有直接指出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其立法的目的之一,但其他一些安全生产法规明确规定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立法的目的之一。从法律的功能上讲,公平和公正是法律的制定的基本原则,要保障守法者的利益,就要打击违法,让违法成本大大高于守法成本,才能还守法者公平,让违法者得到教育,从《安全生产法》本身讲,第六章《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条款都体现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制裁。所以,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理所当然是其立法的目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