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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佛教土地经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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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求佛教土地经全文?

对我们这个民族来说,这片土地的每一部分都是神圣的每一处沙滩,

每一片耕地,每一座山脉,每一条河流,每一根闪闪发光的松针,每一只嗡嗡鸣叫的昆虫,还有那浓密丛林中的薄雾,蓝天上的白云,在我们这个民族的记忆和体验中,都是圣洁的。

我们是大地的一部分,大地也是我们的一部分。青草、绿叶、花朵是我们的姐妹,麋鹿、骏马、雄鹰是我们的兄弟。树汁流经树干,就像血液流经我们的血管一样。我们和大地上的山峦河流、动物植物共同属于一个家园。

溪流河川中闪闪发光的不仅仅是水,也是我们祖先的血液。

那清澈湖水中的每一个倒影,反映了我们的经历和记忆;那潺潺的流水声,回荡着我们祖辈的亲切呼唤。河水为我们解除干渴,滋润我们的心田,养育我们的子子孙孙。河水运载我们的木舟,木舟在永流不息的河水上穿行,木舟上满载着我们的希望。

如果我们放弃这片土地,转让给你们,你们一定要记住:这片土地是神圣的。

河水是我们的兄弟,也是你们的兄弟。你们应该像善待自己的兄弟那样,善待我们的河水。 印第安人喜欢雨后清风的气息,喜爱它拂过水面的声音,喜爱风中飘来的松脂的幽香。空气对我们来说也是宝贵的,因为一切生命都需要它。

如果我们放弃这片土地,转让给你们,你们一定要记住:这片土地是神圣的。

空气与它滋养的生命是一体的,清风给了我们的祖先第一口呼吸,也送走了祖先的最后一声叹息。同样,空气也会给我们的子孙和所有的生物以生命。你们要照管好它,使你们也能够品尝风经过草地后的甜美味道。

如果我们放弃这片土地,转让给你们,你们一定要记住:这片土地是神圣的。

你们一定要照顾好这片土地上的动物。没有了动物,人类会怎样?如果所有的动物都死去了,人类也会灭亡。降临到动物身上的命运终究也会降临到人类身上。

告诉你们的孩子,他们脚下的土地是祖先的遗灰,土地存留着我们亲人的生命。像我们教导自己的孩子那样,告诉你们的孩子,大地是我们的母亲。

任何降临在大地上的事,终究会降临在大地的孩子身上。

我们热爱大地,就像初生婴儿眷恋母亲温暖的怀抱一样。你们要像我们一样热爱它,照管它。为了子孙后代,你们要献出全部的力量和情感来保护大地。

我们深知:大地不属于人类,而人类是属于大地的。

二、中国佛教用品专卖|佛教用品加盟|佛教用品批发佛教用品网那里有?

基本上都是在江浙那边进的货,最近看到个般若佛教用品批发网,产品比较齐全,价格也很优惠,特别是他们那里可以混批,对新开店的我们很方便。

弘扬佛法,共助善行,阿弥陀佛。

三、什么是善知识,佛教网?

具体指的是人。 指正直而有德行,能教导正道之好人,即为善缘,又作知识、善友、亲友、胜友、善亲友。 与恶知识相对。

四、互联网广告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五、国际互联网公约全文?

国际互联网条约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目的是为了在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充分地保护版权人的利益。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目的是为了在数字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好地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六、互联网客户为王全文

互联网客户为王全文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客户体验成为企业竞争的关键。无论是传统企业还是电商平台,都开始将互联网客户体验放在首位。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只有通过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才能赢得客户的青睐。

1. 了解互联网客户的需求

互联网客户的需求与传统客户有着诸多不同。他们更加注重便利、个性化、实时性和互动性。互联网客户希望能够方便地获取所需的信息和产品,而且希望这个过程能够个性化、与实时互动的方式进行。

为了满足互联网客户的需求,企业需要通过深入的市场调研和用户需求分析,准确把握客户的心理和消费行为。只有真正了解客户的需求,才能够有的放矢地进行产品开发和服务改进。

2. 打造优质的互联网产品

互联网客户对产品质量和功能要求较高,因此打造优质的互联网产品成为企业的首要任务。一个好的互联网产品应该具有以下特点:

  • 易用性:产品界面简洁明了,用户能够快速上手并顺利完成所需操作。
  • 个性化:根据用户的喜好和偏好,提供个性化的产品定制和推荐服务,增加用户粘性。
  • 互动性:通过社交化的功能,让用户能够与其他用户互动交流,增强用户粘性和用户黏度。
  • 安全性: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建立用户信任。

通过不断改进产品的用户体验,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性能,企业可以赢得更多的互联网客户,并提升品牌知名度。

3. 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个性化的服务是赢得互联网客户信任的重要途径。互联网客户希望能够享受到与众不同的服务体验,而不是传统的一刀切服务。通过用户行为分析和数据挖掘,企业可以了解用户的兴趣和偏好,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个性化的服务包括:

  • 个性化的推荐:根据用户的兴趣和购买历史,进行精准推荐,增加用户购买的可能性。
  • 定制化的服务:根据用户的需求,提供定制化的服务方案,满足用户的特殊需求。
  • 实时响应: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及时回应用户的问题和反馈,增加用户的满意度。

通过个性化的服务,企业可以提高用户的忠诚度和用户黏度,实现客户的长期价值最大化。

4. 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

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是互联网客户管理的核心。互联网客户管理不仅仅是完成一次交易,更是建立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

要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企业需要:

  • 全面了解客户:通过分析客户的行为和喜好,了解客户的需求和习惯。
  • 持续跟进客户:通过CRM系统,及时记录客户的需求和反馈,做到销售过程的全程跟进。
  • 定期反馈客户:定期向客户发送产品更新和优惠信息,保持与客户的沟通。
  • 解决客户问题:及时回应客户的问题和投诉,解决客户的疑虑和困扰。

通过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企业可以增加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提高客户的复购率和推荐率。

5. 持续改进客户体验

互联网客户体验是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企业需要持续改进客户体验,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客户的需求。

持续改进客户体验包括:

  • 收集用户反馈:建立反馈渠道,定期收集用户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用户对产品和服务的满意度。
  • 分析用户行为:通过用户行为分析工具,深入了解用户的行为路径和偏好,找到改进的空间。
  • 不断优化产品:根据用户反馈和市场需求,持续优化产品的功能和性能。
  • 灵活调整策略:根据市场的变化和竞争对手的动态,灵活调整营销策略,提升客户体验。

通过持续改进客户体验,企业可以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赢得更多的互联网客户。

结语

互联网客户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动力,只有通过提供优质的产品和个性化的服务,才能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忠诚。同时,通过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和持续改进客户体验,企业可以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实现客户价值的最大化。

因此,企业应当把互联网客户放在首位,提升互联网客户体验,为客户创造更大的价值。

所谓“客户为王”,在互联网时代更加显得重要,企业应当以客户为中心,不断迭代和创新,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只有向客户提供更好的体验,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七、撕了那个网红全文

撕了那个网红全文

在当代社交媒体的浪潮中,网红文化无疑是一个备受瞩目的现象。通过各种平台,网红们吸引了大量粉丝,他们的生活、言论、习惯都备受关注。然而,随着网红文化快速发展,也引发了一系列讨论和争议。

有人认为网红文化推动了经济发展,为品牌打开了新的推广途径,同时也给年轻人带来了更多的机会和选择。然而,也有人指出网红文化存在着虚假包装、浮夸行为等问题,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

网红文化的盲目追捧

网红们往往以完美的形象示人,他们的生活看似五光十色,引诱着许多粉丝模仿。然而,事实上,这种表象往往隐藏着背后的努力和付出。盲目追捧网红,容易导致观念的扭曲,让人追求虚无的虚荣。

一些网红为了赢得更多粉丝和关注,不惜使用夸张的言论和行为,甚至通过暴力、低俗的手段获取流量。这种过度追求曝光度的现象,值得我们深思和警惕。

网红文化背后的真相

虽然网红们看起来光鲜亮丽,但在他们身后,也有着无数辛勤的努力和付出。他们每天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处理社交媒体,打造个人形象,维护粉丝群体,这样的生活并非轻松愉快。

此外,网红文化也存在着裂变、传销等问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红平台进行非法活动,给公众带来损害。因此,我们不能只看到网红文化的光鲜一面,更要理性看待其中的问题和隐患。

如何看待网红文化

对于网红文化,我们既不能盲目追捧,也不能一刀切地否定。我们应该理性地看待网红的现象,明辨是非,不被表象所蒙蔽。

作为粉丝,我们可以欣赏网红的作品,但也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盲目追随。作为网红,应该珍惜自己的社会影响力,不以博眼球为目的,传播正能量。

网红文化是一个复杂而多面的现象,在享受其中乐趣的同时,我们也要保持思考和批判的态度。只有这样,网红文化才能得到健康的发展,为社会带来更多正能量。

八、互联网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三章 经 营

  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和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1年4月3日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九、知网如何下载全文?

点击中国知网的官网网站进入,打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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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网约车条例全文?

网约车条例如下: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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