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联网思维商业变现
互联网思维商业变现是当今商业领域中的热门话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互联网思维的重要性,并尝试将其应用到商业运作中。
互联网思维是一种以互联网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它强调开放性、创新性、平台化以及以用户为中心的理念。互联网思维将传统企业的经营模式进行了颠覆,重新定义了商业规则。
互联网思维的特点
互联网思维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
- 开放性:互联网思维强调开放共享的理念,通过与合作伙伴进行合作共赢,实现资源的互补和优势的互补。
- 创新性:互联网思维推崇创新,鼓励企业不断地寻找新的商业模式和商业机会,以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
- 平台化:互联网思维强调构建平台,通过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实现规模化运营和价值最大化。
- 用户至上:互联网思维将用户放在最重要的位置,通过了解用户需求,提供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实现用户价值的最大化。
互联网思维在商业中的应用
互联网思维在商业中的应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展开:
- 开放创新:互联网思维鼓励企业与合作伙伴、用户进行开放式创新,通过合作共赢实现创新的力量最大化。
- 数据驱动:互联网思维注重数据的收集和分析,通过大数据技术实现对用户需求的洞察和预测,从而做出更准确的商业决策。
- 个性化服务:互联网思维将用户放在核心位置,通过对用户行为和兴趣的了解,提供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提高用户体验。
- 共享经济:互联网思维倡导共享经济模式,通过共享资源和共享平台,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互联网思维与商业变现
如何将互联网思维应用到商业变现中,成为了很多企业面临的挑战。以下几个方面是可以考虑的:
- 创新商业模式:通过借鉴互联网思维的开放性和创新性,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开拓新的盈利空间。
- 依托互联网平台:利用互联网平台的优势和规模效应,打造自己的互联网品牌,吸引更多用户。
- 聚焦用户需求:通过了解用户需求,提供符合用户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增加用户粘性和忠诚度。
- 精细化运营:通过数据分析和精细化运营,提高运营效率和收入效益。
互联网思维商业变现是一个复杂而又充满挑战的过程,但也是一个充满机遇和潜力的过程。只有抓住互联网思维的核心要义,善于创新和变革,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好的发展。
二、互联网技术发展与商业模式的关系?
其一,网络信息技术应用的不断深化能改变当前人际间信息互通效率低的现状;
其二,互联网技术的深化发展,有助于企业优化内部资源和外部销售网络之间的协同性,并通过外部世界的延伸探索新兴业务的发展;
其三,现代智能设备的广泛普及为企业宣传发展营造了巨大的优势,帮助企业获得了广泛的用户群体。总之,“互联网+”商业模式能帮助现代企业有效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帮助传统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实现转型升级,获得客户的长期认可。
三、工业互联网与商业互联网的区别?
工业互联网和商业互联网是两种不同的概念,主要区别如下:
1. 目标对象:工业互联网主要面向工业领域,是指在制造、能源、交通等传统工业领域中将设备、传感器、生产线等连接起来,实现设备间的数据交互和智能化管理。而商业互联网主要面向消费者和商业活动,涉及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社交媒体等领域。
2. 数据规模:工业互联网的数据规模较大,涉及到工业设备的实时监测、大规模数据采集和分析。商业互联网的数据规模相对较小,更注重个人用户的行为和偏好数据。
3. 应用场景:工业互联网的应用场景主要体现在工业制造、物联网、机器人技术等领域,旨在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优化供应链等。商业互联网则主要应用于电商平台、在线金融、社交网络、在线教育等领域,便于消费者进行购物、支付、娱乐等活动。
4. 安全性要求:由于工业互联网涉及到关键基础设施和生产运营,其安全性要求较高,需要采取严格的网络安全措施以防止潜在的风险。商业互联网的安全性要求也重要,但相对工业互联网而言相对较低。
总体而言,工业互联网和商业互联网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概念,各自在不同领域有着不同的应用和发展目标。
四、互联网的变现模式?
1. 广告变现:通过向网站或APP中添加广告赚取收益,例如谷歌广告、百度广告等。2. 电商变现:通过在网站或APP中销售商品、服务,例如淘宝、京东、美团等。3. 虚拟货币变现:通过游戏中的虚拟货币换取真实货币,例如QQ币、支付宝余额等。4. 会员制变现:通过会员制度实现盈利,提供高级会员功能,例如爱奇艺会员、优酷会员等。5. 付费订阅变现:通过提供付费内容实现盈利,例如新浪微博草根计划、腾讯视频、知乎付费专栏等。6. 推广变现:通过推广别人的产品或服务获得佣金,例如阿里妈妈、京东推客等。7. 数据变现:通过分析用户数据,提供数据分析服务获得收益,例如百度指数、QuestMobile等。
五、技术工人退休了怎样利用互联网将技术变现?
这年头想要变现还是比较容易的。技术你要么写成书在网上卖要么技术编成课程。在网上教人怎样做你的技术也是可以的。
还有最后一个,就是自己做自媒体短视频。把技术拍成视频放在网上。让大家都看得到。或者卖给某平台。有播放量就有收益。这样也是不错的。当然主要的选择权在本人的手上。怎样随他喜欢!
六、商业ip变现的底层逻辑?
商业IP变现的底层逻辑主要是通过知识产权(IP)的创造、保护、运营和利用来实现商业价值。以下是商业IP变现的底层逻辑:
创造:首先需要创造一个具有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可以是文学作品、音乐、影视、游戏等。
保护: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包括注册商标、著作权、专利等,以防止他人侵权和侵权。
运营:将知识产权进行商业化运营,包括版权运营、品牌运营、衍生品开发等。
利用:通过各种渠道将知识产权进行利用,如授权、合作、销售等,实现商业价值。
其中,知识产权运营是商业IP变现的核心,包括版权运营、品牌运营和衍生品开发。版权运营是指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版权产品,如电影、电视剧、音乐、游戏等,通过授权等方式获取收益。品牌运营是指将知识产权转化为品牌,通过品牌授权等方式获取收益。衍生品开发是指将知识产权转化为衍生品,如玩具、服装、文具等,通过销售等方式获取收益。
总之,商业IP变现的底层逻辑是通过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营和利用来实现商业价值,并通过各种渠道将知识产权进行利用,实现商业价值。
七、技术工人退休了如何利用互联网网将技术变现?
技术工人退休了可以利用互联网将技术变现,包括直播和文章等变现方式。技术工人积累了很多的实践经验,按照传统的方式退休后返聘或者做咨询,由于人脉的局限性,机会比较少,有了互联网平台,可以创立个人账号,上传视频,文章和直播继续为社会做贡献。
八、中国与互联网相关的商业案例?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三件案件入选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发布的《<电子商务法>颁布三周年影响力报告及十大电商案例》。这三件案件分别涉及平台治理与平台责任、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新型电商规制三种类型。
这些案例曾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法院相关分析、论证以及判决结果也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导向作用。
案例一:平台治理与平台责任
吴某与广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平台对滥用权利的用户停止服务的格式条款有效
基本案情
被告公司是某网络购物平台的经营者,吴某是其会员,享有“免费退货”等权利。
吴某在被告网站购买商品后,对“拆分订单配送和由其支付快递费”不满,拒收货品,并申请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其大量购买、拒收、退货的行为,导致被告根据《服务条款》有关条款向吴某退回了会员服务费,冻结了其账户。
吴某起诉,主张被告平台存在消费欺诈、虚假宣传的行为,且无正当理由限制其使用账户,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核心要点:电子商务公司依据平台服务条款冻结用户账户的措施是否具有正当性。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作为网络购物平台应当依法、依约提供服务,其平台的《服务条款》虽为格式条款,但属于有效条款。
电子商务平台依约行使管理权利,维护该平台的合理交易秩序并无不当。同时,用户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不应滥用自身权利。
吴某虽依法享有退货的权利,但不合常理的高退货率,说明其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起码的谨慎义务,在行使退货权利时又过于随意,该做法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成本,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是对自身权利的滥用,被告公司依据平台服务条款冻结原告用户账户的措施具有正当性。
案件评析
01消费者滥用退货权的问题
鉴于网络购物具有线上非实物性的特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旨在保护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该制度使消费者购物安全得到保障的同时,消费者滥用退货规则恶意退货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造成销售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益受损。
针对上述问题,法院确立了以下裁判规则:“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消费者退货权,但不代表其可以滥用该权利。消费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退货行为,构成权利滥用,平台有权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平台规则对滥用权利的用户作出管理性措施。
02 对滥用权利的消费者采取中止、停止服务措施的平台自治规则的正当性问题
法院就该问题确立了裁判规则,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用户签订的平台自治规则,虽然是电子商务平台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并非当然无效。
03 平台自治规则与国家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问题
该案确立了下述裁判规则:平台自治规则是在国家法允许的范围内,以平台作为网络服务的经营者、管理者,自主进行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方式。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尊重平台的自治权,平台根据其自治规则对平台内用户作出的管理性措施,依法应予以支持。该裁判规则不仅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了新方式,还弥补了现有法律对网络服务(交易)纠纷解决的不足。
网络交易环境中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不同于传统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若不重新分配和界定消费者与平台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很可能产生消费者滥用权利扰乱网络交易秩序,或者平台过分约束消费者以致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一系列问题。该案针对上述法律问题确立的裁判规则,对明确电商平台与用户的权利、义务,协调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推动电子商务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平台知识产权保护
敖某某与乔某某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认定
基本案情
原、被告均为某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主要经营雅思考试在线培训课程。
被告以原告店铺销售的阅读题《Bovids》与被告主编题集中的考题一致为由,向平台投诉原告商品为假冒或盗版商品,并出具本人鉴定意见。后平台判定原告的案涉产品“售假违规”,并进行处罚。
被告收到原告律师函后拒不撤回投诉,原告以被告实施案涉投诉行为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案涉投诉行为成立对原告的财产权侵权,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裁判要旨
01 恶意投诉的认定
法院认为,在案涉投诉中,被告在明知非权利人且无鉴定资质的情形下,仍通过自制鉴定意见“维权”,并在鉴定报告中保证该鉴定能够作为认定被投诉商品是否为假货的判断依据,承诺承担因鉴定报告导致的法律风险,致使电商平台作出错误删除、屏蔽链接措施,在收到原告律师函后,仍不向电商平台申请撤销投诉,被告投诉行为属主观恶意。
02 网络店铺的财产属性
法院认为,网络店铺作为网络空间的经营活动载体,具有财产属性。网络店铺因经营而产生信用等级、销量排行、客户粘度、商业信誉、用户大数据等无形资产,可以给经营主体带来经济利益。致使上述无形资产减损之行为,必然造成经营主体的经济利益损失。
但在损失计算上,网店关闭期间内的利润损失并不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故此,法院根据原告网络店铺的资信状况、被告的过错程度、具体侵权行为和方式、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因素对经济损失酌情确定。
案件评析
“通知-删除规则”被认为是推动各国平台经济发展最为重要的一条法律规则,为平台经济打造了一个“安全港”。但同时,实践中恶意利用“通知-删除规则”打压竞争对手、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也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为此,《电子商务法》《民法典》对该规则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明确通知与反通知的程序、平台审查义务与程度、线上线下救济机制衔接以及恶意通知的法律责任追究等,以规范不同主体的行为,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该案典型性强,涉及恶意投诉的判断以及经济损失的认定,对于全面、准确理解与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明确法律边界,规范竞争行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案例三:新型电商规制
李某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合法性的认定
基本案情
李某通过A公司经营的跨境电商平台购买一件古驰(GUCCI)腰带,随后,李某向某网购平台邮寄案涉腰带进行寄售,但因“鉴别为假”被该平台退回。
李某又向某自称能够提供奢侈品“鉴定”服务的平台申请“鉴定”,该鉴定平台通过图片对比的方式对案涉商品进行 “鉴定”,结论为“此商品经在线初审结论为不通过”。
李某认为A公司承诺该商品为正品而向其销售了假冒的“古驰”品牌商品,属于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退一赔十。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李某关于案涉商品为假冒的“古驰”品牌商品的主张与事实不符,A公司不存在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李某关于A公司对其存在欺诈行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对李某据此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核心要点:A 公司在销售案涉商品过程中是否对李某实施了欺诈行为。
01 跨境电商销售商品来源合法性的认定标准
法院认为,A公司所提交的发票、电子邮件、物流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备案信息查询页面等证据与订单查询信息相符,足以证明涉案商品的清晰来源和境内外流转路径。在销售者能够通过流转记录、法律文件等对跨境商品的来源进行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为该商品的来源清晰,属于合法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并非假冒品牌商品。
02 第三方鉴定意见的效力
案件中,法院同时对第三方平台鉴定意见进行了效力认定。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鉴别意见并非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当事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第三方平台具有鉴定资质以及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能力,相关鉴别意见或者“鉴定报告”缺乏中立性、客观性、权威性,不足以证明案涉商品为假冒的“古驰”品牌商品。或者“鉴定报告”不足以证明案涉商品为假冒商品。
同时,在A公司已经举证证明案涉商品属于来源合法正当的“古驰”品牌商品的情况下,提交的通过实物或者图片对比的方式对案涉商品进行“鉴别”或者 “鉴定”的结论不足以否定A公司举证证明的关于商品来源的事实。故李某提交的第三方平台的相关鉴别意见或者“鉴定报告”不足以证明案涉商品为假冒商品。
案件评析
该案是与跨境电子商务有关的典型案例。跨境电商商品与传统进口商品相比,在产品款式、质量标准上可能存在差异,容易被消费者质疑是否正品,这点在奢侈品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相关奢侈品品牌几乎都不设立鉴定部门,而国内目前尚无奢侈品鉴定行业标准,鉴定领域缺乏权威第三方机构,该案纠纷便是因此而起。
案件中,法院根据跨境电商平台提供的海外购买流程和相关凭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知识产权备案信息等证明案涉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认定案涉商品来源合法,肯定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合法性。该案对规范跨境电商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也提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九、技术市场与科技市场的区别?
狭义的技术市场概念,是作为商品的技术成果进行交换的场所。
广义的概念是技术成果的流通领域,是技术成果交换关系的总和。技术市场的交换关系,主要是技术成果的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技术市场是连接科技与经济的桥梁。在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增强科技事业的自我发展能力,加快科技的社会传播与普及,增强企业的活力,促进科技人才的流动,发展商品经济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技术市场与一般的实物性商品市场不同,有其特定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目前,我国技术市场的经营方式和范围主要有:
(1)技术开发 是由掌握技术的一方受另一方的委托,就某种技术项目所进行的研究、设计、试制、应用推广等项活动的经营业务。
(2)技术转让 技术市场上的技术转让,是指技术成果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的经营方式。
所转让的技术包括获得专利权的技术、商标,以及非专利技术,如专有技术、传统技艺生物品种、管理方法等。
(3)技术承包 指一方根据另一方的要求,通过合同的形式,就某一工程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设计、生产、应用全面负责。
在一般情况下,技术承包含有大量非技术性内容,如采购、运输、辅助劳力等。
(4)技术咨询 是指掌握技术和知识的一方受另一方的委托,提供各种可供选择的决策依据的一种智力服务形式。
技术咨询的内容主要包括:政策咨询、管理咨询、工程咨询等。
(5)技术服务 指拥有技术的一方为另一方解决某一特定技术问题所提供的各种服务。
如进行非常规性的计算、设计、测量、分析、安装、调试,以及提供技术信息、改进工艺流程、进行技术诊断等。
(6)技术中介 是为技术商品的供需双方提供中间服务的经营方式。
其主要内容是提供信息、组织洽谈,或提供其它的辅助服务。
(7)技术培训 是指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某种知识或技能培训的经营活动。职业上岗培训和继续工程教育等一般的成人教育,不能纳入技术市场的经营范围。
(8)技术入股 是一方以技术作为投资,与另一方合作,共同组成经济实体的技术交易形式。 科技市场:大概是交流科技产品的场所吧
十、技术变现的方式有哪些?
技术变现的方式有很多种,包括但不限于软件销售、硬件销售、广告收入、流量变现、电商销售、服务费用等等。
其中,软件销售和硬件销售是较为传统的方式,而广告收入和流量变现则是当前较为主流的方式。
另外,随着互联网行业的不断发展,电商销售和服务费用等也成为了技术变现的重要方式之一。总之,技术变现的方式多种多样,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和市场规模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