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邮政与互联网的优势与挑战?
内容提示:对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作了几十年的大型国企中国邮政来说,参与电子商务这个全新的业务,存在许多必须直接面对的根深蒂固的弱点。
2l世纪是信息的时代,形式各异网络化经济活动模式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其中电子商务呈现出井喷发展态势改变和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各行各业都面临着市场份额的转变,迫切考虑如何开发新市场、新业务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以实现企业自身的发展目标。传统以纸张为媒介进行实物传递的邮政业务也已经受到电子商务的严峻挑战,同时也为邮政业的发展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
(一)中国邮政发展电子商务的优势
2012-2016年中国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专项调研与投资方向研究报告
首先,中国邮政拥有政策上和品牌的优势。中国政府历来重视邮政事业的建设,对邮政当前面临的形势,更加予以关注。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对邮政在政策、财政、人才等方面给予了大力的支持,极大地促进了邮政事业的发展。中国邮政源远流长,从烽火狼烟、快马驿站到绿色信使,千百年来,邮政为国家政治和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邮政使者的形象已深深地扎根在人们心中。“中国邮政”服务品牌和企业信誉,“绿色鸿雁”服务标记以及“绿衣使者”称号等等,充分证明人民对邮政的信任,是对邮政事业的服务品牌和良好信誉的肯定。
第二,邮政发展电子商务的“三流合一”基础优势。中国邮政具有信息传递、物品运送、资金流通与结算等三大功能,三大网的有机结合为发展邮政电子商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主要体现以下:
(1)遍布城乡的实物投递网络。中国邮政拥有点多、线长、面广、遍布城乡、连接千家万户的邮政网,邮政的物流系统在规模上可以说是全国最大的,在电子商务的物流配送上可以发挥十分重要作用。
(2)邮政综合计算机广域网为邮政部门提供先进的信息交换网络。邮政综合计算机网络在全国的邮政平台上采用先进的交换技术,可以实时提供数据、语音和图像信息的传输。
(3)全国邮政储蓄计算机网已实现覆盖全国城乡,实现了各个网点的异地存取。邮政储蓄的绿卡工程也实现全国联网,并已具有相当的用户群,邮政储蓄社会知名度的也不断提高,也为实现电子货币交易创造了条件。
(二)中国邮政发展电子商务的劣势
对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作了几十年的大型国企中国邮政来说,参与电子商务这个全新的业务,存在许多必须直接面对的根深蒂固的弱点。
(1)首先是管理理念、服务意识上的差距。中国邮政在管理上距发达国家的差距是很明显的,也导致市场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满足不了社会对物流服务要求。
(2)“三流”分离。现有的从事邮政投递和运输的邮政网点之间的资金流、信息流和实物流,基本上是分离的独立的,与现代化、信息化、社会化的物流体系还有很大差距。如何组合成一个高效率、可靠性的三流合一的物流体系是中国邮政参与电子商务的重要条件。
(3)信息化建设上的差距。中国邮政几年来一直致力于绿卡工程和综合网的建设,但距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另外,从业员工的计算机应用水平仍然有限,没有高素质人才邮政要介入电子商务领域发展的难度是非常大的。
二、中国与互联网相关的商业案例?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三件案件入选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发布的《<电子商务法>颁布三周年影响力报告及十大电商案例》。这三件案件分别涉及平台治理与平台责任、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新型电商规制三种类型。
这些案例曾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法院相关分析、论证以及判决结果也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导向作用。
案例一:平台治理与平台责任
吴某与广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平台对滥用权利的用户停止服务的格式条款有效
基本案情
被告公司是某网络购物平台的经营者,吴某是其会员,享有“免费退货”等权利。
吴某在被告网站购买商品后,对“拆分订单配送和由其支付快递费”不满,拒收货品,并申请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其大量购买、拒收、退货的行为,导致被告根据《服务条款》有关条款向吴某退回了会员服务费,冻结了其账户。
吴某起诉,主张被告平台存在消费欺诈、虚假宣传的行为,且无正当理由限制其使用账户,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核心要点:电子商务公司依据平台服务条款冻结用户账户的措施是否具有正当性。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作为网络购物平台应当依法、依约提供服务,其平台的《服务条款》虽为格式条款,但属于有效条款。
电子商务平台依约行使管理权利,维护该平台的合理交易秩序并无不当。同时,用户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不应滥用自身权利。
吴某虽依法享有退货的权利,但不合常理的高退货率,说明其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起码的谨慎义务,在行使退货权利时又过于随意,该做法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成本,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是对自身权利的滥用,被告公司依据平台服务条款冻结原告用户账户的措施具有正当性。
案件评析
01消费者滥用退货权的问题
鉴于网络购物具有线上非实物性的特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旨在保护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该制度使消费者购物安全得到保障的同时,消费者滥用退货规则恶意退货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造成销售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益受损。
针对上述问题,法院确立了以下裁判规则:“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消费者退货权,但不代表其可以滥用该权利。消费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退货行为,构成权利滥用,平台有权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平台规则对滥用权利的用户作出管理性措施。
02 对滥用权利的消费者采取中止、停止服务措施的平台自治规则的正当性问题
法院就该问题确立了裁判规则,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用户签订的平台自治规则,虽然是电子商务平台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并非当然无效。
03 平台自治规则与国家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问题
该案确立了下述裁判规则:平台自治规则是在国家法允许的范围内,以平台作为网络服务的经营者、管理者,自主进行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方式。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尊重平台的自治权,平台根据其自治规则对平台内用户作出的管理性措施,依法应予以支持。该裁判规则不仅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了新方式,还弥补了现有法律对网络服务(交易)纠纷解决的不足。
网络交易环境中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不同于传统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若不重新分配和界定消费者与平台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很可能产生消费者滥用权利扰乱网络交易秩序,或者平台过分约束消费者以致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一系列问题。该案针对上述法律问题确立的裁判规则,对明确电商平台与用户的权利、义务,协调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推动电子商务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平台知识产权保护
敖某某与乔某某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认定
基本案情
原、被告均为某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主要经营雅思考试在线培训课程。
被告以原告店铺销售的阅读题《Bovids》与被告主编题集中的考题一致为由,向平台投诉原告商品为假冒或盗版商品,并出具本人鉴定意见。后平台判定原告的案涉产品“售假违规”,并进行处罚。
被告收到原告律师函后拒不撤回投诉,原告以被告实施案涉投诉行为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案涉投诉行为成立对原告的财产权侵权,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裁判要旨
01 恶意投诉的认定
法院认为,在案涉投诉中,被告在明知非权利人且无鉴定资质的情形下,仍通过自制鉴定意见“维权”,并在鉴定报告中保证该鉴定能够作为认定被投诉商品是否为假货的判断依据,承诺承担因鉴定报告导致的法律风险,致使电商平台作出错误删除、屏蔽链接措施,在收到原告律师函后,仍不向电商平台申请撤销投诉,被告投诉行为属主观恶意。
02 网络店铺的财产属性
法院认为,网络店铺作为网络空间的经营活动载体,具有财产属性。网络店铺因经营而产生信用等级、销量排行、客户粘度、商业信誉、用户大数据等无形资产,可以给经营主体带来经济利益。致使上述无形资产减损之行为,必然造成经营主体的经济利益损失。
但在损失计算上,网店关闭期间内的利润损失并不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故此,法院根据原告网络店铺的资信状况、被告的过错程度、具体侵权行为和方式、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因素对经济损失酌情确定。
案件评析
“通知-删除规则”被认为是推动各国平台经济发展最为重要的一条法律规则,为平台经济打造了一个“安全港”。但同时,实践中恶意利用“通知-删除规则”打压竞争对手、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也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为此,《电子商务法》《民法典》对该规则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明确通知与反通知的程序、平台审查义务与程度、线上线下救济机制衔接以及恶意通知的法律责任追究等,以规范不同主体的行为,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该案典型性强,涉及恶意投诉的判断以及经济损失的认定,对于全面、准确理解与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明确法律边界,规范竞争行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案例三:新型电商规制
李某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合法性的认定
基本案情
李某通过A公司经营的跨境电商平台购买一件古驰(GUCCI)腰带,随后,李某向某网购平台邮寄案涉腰带进行寄售,但因“鉴别为假”被该平台退回。
李某又向某自称能够提供奢侈品“鉴定”服务的平台申请“鉴定”,该鉴定平台通过图片对比的方式对案涉商品进行 “鉴定”,结论为“此商品经在线初审结论为不通过”。
李某认为A公司承诺该商品为正品而向其销售了假冒的“古驰”品牌商品,属于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退一赔十。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李某关于案涉商品为假冒的“古驰”品牌商品的主张与事实不符,A公司不存在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李某关于A公司对其存在欺诈行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对李某据此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核心要点:A 公司在销售案涉商品过程中是否对李某实施了欺诈行为。
01 跨境电商销售商品来源合法性的认定标准
法院认为,A公司所提交的发票、电子邮件、物流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备案信息查询页面等证据与订单查询信息相符,足以证明涉案商品的清晰来源和境内外流转路径。在销售者能够通过流转记录、法律文件等对跨境商品的来源进行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为该商品的来源清晰,属于合法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并非假冒品牌商品。
02 第三方鉴定意见的效力
案件中,法院同时对第三方平台鉴定意见进行了效力认定。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鉴别意见并非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当事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第三方平台具有鉴定资质以及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能力,相关鉴别意见或者“鉴定报告”缺乏中立性、客观性、权威性,不足以证明案涉商品为假冒的“古驰”品牌商品。或者“鉴定报告”不足以证明案涉商品为假冒商品。
同时,在A公司已经举证证明案涉商品属于来源合法正当的“古驰”品牌商品的情况下,提交的通过实物或者图片对比的方式对案涉商品进行“鉴别”或者 “鉴定”的结论不足以否定A公司举证证明的关于商品来源的事实。故李某提交的第三方平台的相关鉴别意见或者“鉴定报告”不足以证明案涉商品为假冒商品。
案件评析
该案是与跨境电子商务有关的典型案例。跨境电商商品与传统进口商品相比,在产品款式、质量标准上可能存在差异,容易被消费者质疑是否正品,这点在奢侈品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相关奢侈品品牌几乎都不设立鉴定部门,而国内目前尚无奢侈品鉴定行业标准,鉴定领域缺乏权威第三方机构,该案纠纷便是因此而起。
案件中,法院根据跨境电商平台提供的海外购买流程和相关凭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知识产权备案信息等证明案涉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认定案涉商品来源合法,肯定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合法性。该案对规范跨境电商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也提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三、互联网技术与数字中国的关系?
工业互联网解决方案有助于赋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推动我国迈向制造业强国、稳定供应链产业链、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坚定不移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加快数字化发展”。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0年)》显示,2019年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达到35.8万亿元。今天,数字中国建设成绩显著,数字经济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四、中国没有互联网之前怎么与世界联系?
通过电话,电报,写信,传真联系
五、中国互联网起源?
互联网诞生于美国,开创于1962年,直到1994年,中国才获准加入互联网,并在同年5月完成全部中国联网工作。随着2000年,中国三大门户网站搜狐、新浪、网易在美国纳斯达克挂牌上市,才真正地开启了中国互联网。
互联网诞生于美国,开创于1962年,直到1994年,中国才获准加入互联网,并在同年5月完成全部中国联网工作。随着2000年,中国三大门户网站搜狐、新浪、网易在美国纳斯达克挂牌上市,才真正地开启了中国互联网。
六、中国互联网发展还是中国互联网网络发展?
应该是中国互联网发展,互联网包括了网络
七、互联网庭审云平台与中国庭审直播网区别?
互联网庭审云平台主要是互联网法院审判案件,中国庭审直播网是直播全国各地法院可以直播的案件案件
八、中国互联网发展历程?
谢邀
1990年开始我们有互联网。
开始的时候就是门户网站,比如搜狐网,腾讯等等。然后就是马云的电子商务。后面就是自媒体时段了。到现在的互联网大融合时代。
九、中国头部互联网公司?
中国??头部互联网公司分别是:
1.腾讯控股有限公司
2.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3.美团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4.上海寻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5.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6.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7.蔚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8.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9.贝壳集团
10.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
十、中国卫星互联网公司?
4月29日,国资委公告称,经国务院批准,新组建的中国卫星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列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
据财新报道,该公司是由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等国资牵头的卫星互联网运营公司,主要承担统筹中国卫星互联网发展任务。财新援引业内人士解释称,“星网”公司的角色是卫星宽带运营商,类似于三大电信运营商,自身不造基站,而是从外面采购卫星,然后向用户提供服务。
卫星互联网主要是指以通信卫星为接入手段的互联网宽带服务模式。卫星互联网通过发射一定数量的卫星形成规模组网,从而辐射全球,构建具备实时信息处理的大卫星系统,是一种能够完成向地面和空中终端提供宽带互联网接入等通信服务的新型网络,具有广覆盖、低延时、宽带化、低成本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