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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垄断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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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垄断危害?

互联网垄断,那么所有数据就会高度集中。

优点是能快捷、详细评析相关的资料信息,“一切尽在掌握中”。

危害是让人们恐惧在互联网留下所有的信息,万一泄密,将会带给事主“致命的一击”;又或是万一受到“黑客攻击”或是“老化瘫痪”,那将是“世界末日”般的伤害。

二、互联网反垄断条例?

对于互联网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现象,有关部门将有相关规章予以规制。

8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将于9月1日开始实施。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局长吴振国在会上表示,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的发展,反垄断执法机构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依法对互联网新经济领域开展竞争监管。近年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领域竞争问题一直较为关注,有针对性地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他说,首先需要说明,《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框架,包括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和认定,同样适用于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互联网等新兴经济领域进行监管。

其次,考虑到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的特殊性,《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为回应社会各方面期待,适应执法需要,对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的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市场份额认定的指标范围。根据《反垄断法》规定,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市场份额是重要的依据因素。关于市场份额确定,《暂行规定》明确了除销售金额、销售数量外,还包括其他指标,为更加科学地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市场份额提供依据。

二是规定了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考虑因素。《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等列举了认定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时可以考虑的因素,有利于指导执法实践中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是规定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特殊情形。《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认定经营者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中的免费模式,应当综合考虑经营者提供的免费商品以及相关收费商品等情况,体现了对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特点的考虑。

三、反垄断法如何发力遏制互联网垄断?

《反垄断法》修订拟将互联网新业态的垄断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并大幅提高处罚标准,体现了法律保持稳定同时又与时俱进的特征,也表明在互联网巨头林立的当下,迫切需要对“互联网垄断”进行科学界定和严格遏制。

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迅猛发展过程中,一方面通过创新提高了市场效率,另一方面也可能带来不同程度的垄断性,最典型的就是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近年来,国内互联网领域,特别是电商行业竞争白热化,如有电商巨头以多种手段要求商家只能在自己这一家平台上作促销,限制商家与其他电商平台交易(俗称“二选一”),就被不少人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上述“意见稿”明确,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等因素,同时明确,“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据此,对互联网领域、电商行业市场出现的“二选一”、低价倾销、捆绑搭售等现象,特别是引发互联网企业之间纠纷的具体销售行为或竞争行为,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就可以综合考量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数据能力等因素,判断涉事企业是否形成并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构成了排除、妨碍竞争的垄断行为。

四、互联网垄断平台有哪些?

美团外卖。有商家向新闻媒体反映称,美团外卖平台存在垄断合同条款。如果商家跟美团签约,那么就不能入驻其他外卖平台,否则会被下线。

更有商家反映,其所在的店铺已经因为与其他外卖平台签约而被“置休”。

美团在给媒体的“情况说明”显示,该公司内部并没有设定关于商家签署“独家”协议的业绩考核指标,也不会强制合作商户签署类似协议。

五、互联网反垄断对什么有利?

对消费者有利啊。当互联网行业某一些领域出现了垄断,比如:滴滴打的,美团外卖,支付宝支付等。

刚开始老百姓可能会尝到甜头,过了一段时间这些企业纷纷成为其行业内的寡头老大形成垄断,就纷纷割韭菜,吃苦爱损失的就是咱老百姓。

反垄断之后互联网行业各领域会出现更多激烈的竞争,老百姓选择的机会就更大。

六、互联网反垄断执法意义?

众所周知,无论是在先后三次处罚了谷歌的欧盟,还是正在对亚马逊、Facebook、谷歌、苹果展开反垄断调查的美国,都已经用事实证明了:互联网行业并非法外之地,互联网行业同样可能存在限制竞争问题,同样需要反垄断执法来恢复竞争活力,为什么这么说呢?

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并购与合营企业新设更是不胜枚举。但时至今日,能够让外界管窥国内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执法尺度的公开案例仍只有2012年8月13日商务部附条件批准的美国沃尔玛收购纽海1号店案。

一方面是各大平台企业通过事前没有经过反垄断审查的并购实现合纵连横,另一方面是这些企业通过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排他协议排挤竞争(相关案例梳理参见拙文《反垄断执法不应纵容互联网寡头》,2018年8月29日,澎湃新闻)。这两方面都对平台间的竞争、入驻平台的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利益都产生了深远影响。但是,就在腾讯投资的京东、拼多多抱怨阿里巴巴通过与商户达成排他协议排挤竞争时,阿里巴巴和其投资的网易云音乐也因为腾讯音乐与唱片公司签订了海量的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协议而受到严重影响。而当滴滴2018年试图进入无锡外卖市场时,阿里巴巴收购的饿了么和腾讯投资的美团大众点评又不惜可能因违法被无锡市场监督管理局约谈,也要下线与滴滴合作的商户,通过杀鸡儆猴来维护各自与外卖商户的排他合作……总之,在自己不占优势的市场上,互联网企业希望反垄断执法者能查处竞争对手排挤竞争的措施,但是在这些企业自己主导的市场上,它们又不想放弃有利于自身的排他协议。

当中国互联网经济进入“下半场”,各市场细分的头部企业在其主导的市场上面临用户增长放缓的趋势。这些企业要实现可持续的增长就要向其他市场细分的头部企业发起挑战。而在B2C市场,如果C端活跃用户数量领先的平台企业通过与B端商家签订排他协议,就可以借助网络效应同时锁定C端消费者和B端商家,从而排挤竞争。

如果反垄断执法者不介入,继续任由限制竞争的“子弹”飞来飞去,备受排挤的竞争对手就很难带给头部平台企业有效的竞争约束。这不仅会使价格信号失真,导致消费者受损,还容易诱发这些平台企业的个别管理人员滥用平台赋予的权限寻租,或者怠于及时查处商户为满足平台考核而实施的作弊行为。

虽然,《反垄断法》已经成为我国各大互联网企业捍卫市场竞争秩序的武器。但是,反垄断诉讼的周期长、原告举证责任高、程序规则尚不健全。这使得我国反垄断执法成为互联网企业实现可持续增长的必要保障和客观需要。反垄断执法者既要有作为,又要避免干预过度,就需要一方面重视平台企业排他协议对竞争的影响,积极开展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另一方面进一步提高反垄断执法各环节透明度,不断完善执法和公开的听证程序,集思广益。这样不仅能改善我国反垄断执法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还能让我国互联网企业更好地了解我国反垄断执法尺度,及时做好反垄断法合规。唯有如此,唯有拥抱市场竞争的有效约束,我国的互联网经济才能更开放、更富有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地增长。

综合来看,如果反垄断不介入互联网行业执法的话,备受排挤的竞争对手就很难带给头部平台企业有效的竞争约束。

七、互联网垄断是怎样形成的?

首先,数字技术如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在数字经济时代大大降低了数字产品的搜寻成本,使得企业更容易在某个领域形成优势。这种优势不仅仅是企业主动追求的,而是随着时间和客户的自然选择逐渐形成的。

其次,互联网平台往往通过垄断行为损害供应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数据垄断是一个重要的表现形式,尽管互联网平台为用户提供服务时看似是免费的,但实际上用户的数据被用作交换。此外,平台经济的垄断特征也日益显现,如盈利模式的持续演进、市场地位的增强和滥用行为的增多。

还有一些其他因素也影响了互联网垄断的形成,例如高人口基数、资本环境、金融和经济原理等。在某些情况下,成熟的商业模式和基础技术也可能导致产业垄断。例如,当某个应用技术的商业化已经成熟,并且普遍免费化,它可能会切入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形成一个强大的网络效应,使得其他竞争者难以进入市场。

总的来说,互联网垄断的形成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涉及技术、经济、法律和社会等多个层面。

八、中国互联网垄断企业有哪些?

这个问题提的有点太宽泛,互联网是一个统称,每个行业都有不同的垄断企业,我们要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进行分析,那中国互联网在哪些领域和行业有垄断企业呢?

1、电商行业

中国互联网在电商行业的垄断企业是阿里巴巴,大家都知道阿里巴巴,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阿里巴巴是中国互联网在电商行业最大的垄断企业;

2、社交领域

中国互联网在社交领域最大的垄断企业是腾讯QQ和微信,大家平时用的QQ和微信都是出自腾讯之手,在社交领域目前腾讯几乎没有对手,尤其是目前号称具有10亿用户的微信,更是垄断了整个社交APP。光微信市值就是8000亿。

3、网络安全领域

网络安全领域,比如杀毒领域,目前最大的的杀毒市场是360杀毒,360杀毒基本上网络安全杀毒领域的领头羊,以前的江民杀毒,瑞星杀毒,卡巴斯基都被360杀毒的免费策略给一一打败,所以中国电脑杀毒基本被360杀毒垄断。

4、搜索引擎领域

互联网搜索引擎领域,最大的垄断企业就是百度了,大家对百度肯定不陌生了,我们每天搜索都要用到百度,有问题,上百度,百度一查,啥都知道。

5、新闻资讯和短视频领域

新闻资讯和短视频领域目前最火的也就算北京字节跳动公司的今日头条和抖音短视频了,说起来,今日头条和抖音应该算是新闻资讯和短视频领域的垄断企业。

九、互联网公司垄断

互联网公司垄断:

近年来,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迅猛,许多大型互联网公司在市场上占据着主导地位。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人开始质疑这些互联网公司是否正在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对市场造成不公平竞争,对消费者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垄断的定义与影响

垄断是指某个行业或市场只有少数几家公司独自占据主导地位,其他竞争对手难以与之抗衡。对于互联网公司而言,垄断意味着它们拥有超过正常竞争所需的市场份额和影响力。

互联网公司垄断对市场和消费者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首先,垄断会限制市场的竞争,导致创新的减少和技术进步的放缓。因为垄断者往往不会面临来自竞争对手的压力,所以缺乏动力去改进产品和服务。

其次,互联网公司垄断还可能导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上涨。因为缺乏竞争,垄断者可以自由地提高价格,并且消费者没有其他选择。这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无疑是一种不利情况。

此外,垄断者还可能通过控制平台规则来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他们可以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在市场上设置不公平的竞争条件,削弱其他公司的竞争力。这种行为不仅对其他企业不利,还对整个经济产生了负面影响。

然而,互联网公司的垄断并非完全是一种消极现象。在一些情况下,这些公司可以通过规模经济来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降低成本,并为消费者带来更多福利。

监管和反垄断措施

面对互联网公司的垄断现象,政府和监管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的反垄断措施。例如,他们可以对垄断公司进行罚款,调整其经营行为,以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同时,政府还可以加强对互联网公司的监管,确保其不滥用垄断地位。监管机构可以要求垄断公司公开透明其算法和运营规则,以便监督其行为是否合法和合规。

此外,政府还可以鼓励更多的竞争对手进入市场。他们可以提供创业支持和激励措施,吸引更多的公司进入互联网行业,增加市场的多样性和竞争。

反垄断措施的实施需要政府、监管机构、互联网公司以及消费者共同努力。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加强监管力度,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的权益。互联网公司应积极主动地合作,遵守相关法规和规范,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消费者也要提高自己的消费意识,选择有竞争优势的产品和服务。

未来展望

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更多的机遇和挑战。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新的互联网公司不断涌现,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这可能会打破现有的垄断格局,给消费者带来更多选择。

未来,政府和监管机构需要密切关注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及时采取反垄断措施,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同时,互联网公司也需要自律,遵守行业规范,不滥用自己的市场地位。消费者在享受互联网发展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应保持警惕,理性选择产品和服务。

互联网行业的垄断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挑战。只有政府、监管机构、互联网公司和消费者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应对垄断带来的负面影响,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

十、互联网有哪些现象属于反垄断?

在淘宝的网店买东西只能在淘宝买,不能通过淘宝的链接买其他的网店的商品或者在支付的时候只能使用该网店的支付软件支付宝而不能使用其他的方式支付,但国家在第三方支付的时候反垄断规定 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支付而不是只使用指定方式支付。

在选购商品的时候只能在本网店的,不能链接其他商品,这些都是垄断,通过法律手段反垄断改变这种局面,让消费更加公平,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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