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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会产生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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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会产生哪些影响?

这里转一篇我们平台共赢社创始人纪宜彤对指导意见的解读。文中也谈了此《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对P2P行业的影响。

正文:

指导意见对多年来民间的金融探索给予肯定,对网络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网络基金销售、网络保险、互联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诸多领域的业务做出了详细的规范,也对行业的一些不良倾向敲响了警钟。

纪宜彤表示,这一类似“基本法”的纲领性文件,首次对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从行政服务、税收、法律等层面予以制度性规范和支持,明确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并在资金存管、信息披露及安全等方面设定操作底线和业务边界。监管落地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而言,是“强心剂”,也是“指南针”和“警示灯”,在鼓励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宣告了无监管、无规则、缺门槛“野蛮生长”时代的结束,将互联网金融纳入法制化和依法监管的轨道,会进一步加速行业洗牌。

松紧适度,鼓励发展

纵观《意见》,可以看出,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本着“松紧适度”的态度,并对该行业的主要业态予以业务界定和监管划分,以为后续的分业监管细则的出台提供制度性规划。

纪宜彤:所谓的“松”,就是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从行政服务、税收、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鼓励和支持。其中,在资本补充方面,《意见》表示,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

可以预见,产业基金会加大对这个行业的投资,整体融资规模和行业体量会上一个新台阶。另外鼓励A股上市,可以预见明年会有企业在新三板或创业板上市,后年会在主板出现互联网金融企业,一些之前获得美元投资的公司也会出现拆VIE结构(协议控制)回归国内资本市场的趋势。

在税收方面,《意见》首次明确,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设定业务红线,规范发展  

在提供发展空间的同时,设定业务红线必不可少。《意见》对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也从行业准入、资金管理、信息安全、消费者保护等多方面提出要求。

共赢社创始人纪宜彤:《意见》明确工信部、网信办等加入监管主体,并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共赢社一直注重投资人的信息安全,在网站安全防护等方面不断的加大资金投入,确保网站及其投资人的切身利益。另外,为了进一步保障投资人的账户资金安全,共赢社近期与国内保险行业巨头阳光保险集团签订了交易资金损失保险协议,为用户资金流转提供安全保障。

《指导意见》提出了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并明确了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据、纠纷解决机制及执法部门。今后,互联网金融投资将更为安全透明,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一方面将容易甄别优质的平台和项目,另一方面也将获得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在投资人权益保护方面,共赢社与亚洲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签署合作协议,大成律师事务所将凭借其遍布全球的服务网络和互联网金融法律经验,为共赢社及其平台上投资人提供全程法律支持,进一步提升共赢社的风控能力,更加切实保障投资人的各项权益和资金安全。

更值得关注的是,与此前主要由第三方支付负责互联网金融企业资金托管所不同的是,《意见》明确要求,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银行做资金存管的好处在于,监管流程非常清晰,银监会和央行对P2P的资金流向的实质监管也可以很直接,对整体的资金把握更清楚;并且银行这么多年有着被银监会监管的经验,比起第三方来说在操作流程或安全性上更可靠。共赢社从创立之初就与银行开展合作,在第三方银行建立了第三方资金存管账户,由银行对账户资金进行落地审查,确保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分业监管,明确职责

根据《意见》的界定,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  

纪宜彤:此次指导意见颁布,首次明确了P2P的监管规范——银监会监管P2P领域,且将P2P划为“个体网络借贷”范畴,明确了其作为资金撮合中介的性质,再次强调其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网络借贷业务的严格界定或将加速行业洗牌,存在虚假交易、诈骗、自融等平台将面临比较大的压力,待到银监会的具体监管细则落地时,预计会有不少平台面临转型。《意见》总体鼓励互联网金融朝着小微、普惠的方向发展,一些服务大客户的“P2N”(个人对多个机构的网络借贷)模式未来可能会受到限制。共赢社从成立之初,一直坚持信息中介的平台定位,积极寻求与各类金融机构合作,坚持小额分散的风险控制理念,始终将投资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纪宜彤表示,互联网金融尽管改变了传统的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但其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宗旨是不能改变的,最终都要落实到提升实体经济发展活力这一政策重点上来。这才是对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最大期许。

二、如何评价7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这位网友您好,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者,我认为《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于行业影响巨大,以下是我从一些角度提出的解读,供您参考:

关键词:为什么在7月18日发布文件?

解读:其实不少业内人士早就预判,文件会在上周发布,但是,由于前一阵子股票二级市场剧烈波动,矛头直指金融创新,所以市场一度猜测,监管层可能会延缓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出台。但是,文件最终依然在7月18日如期发布,这说明:中央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来推动传统金融改革的期望并未动摇,也依然寄予厚望!这也就是为什么昨天该意见一发布,业界会如此兴奋的根本原因!

关键词:P2P正式得到承认!

解读:这份文件对包括P2P行业在内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到底有多重要呢?这么说吧,各部委对互联网金融细分领域的监管细则都得等这个央行意见定调后才会颁布,此外,各地政府的鼓励本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意见有很多也在等待央行意见落地后再完善。所以,这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意见。

而随着意见中明确提出“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P2P)、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各位投资P2P的朋友们,终于可以吃一颗定心丸了!

关键词:P2P和网络小额贷款有区别!

解读:很多人昨天都没有注意到,文件中网络借贷并不仅仅是指P2P,而是包括P2P(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两大类。那么,这两者有啥区别?

对于网络小额贷款,监管部门可能更多是看到了阿里为代表的互联网公司,基于闭环的数据,给出在网络上的商家进行小金额贷款的这样一种商业模式,它的特点还是在于数据的在线获取、在线的风控、在线的放贷,能够具备这样的在线的闭环的网络小额贷款发放的机构并不多,除了阿里、京东等具备大量海量商户数据的这些平台之外,绝大部分平台是做不到的,包括一些小额贷款公司搭个网站,那根本称不上网络小额贷款。

网络小额贷款和P2P相比较而言,也是有很大的区别的。现在的P2P贷款大量的主要还是基于线上获取资金,线下获取客户的这样一种O2O模式,纯粹地完全通过线上获客、风控、贷款的成熟的P2P公司几乎没有。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P2P特指这么一类,在现有的传统机构以外,为不能为传统金融机构所覆盖的小额贷款需求提供贷款服务的这样一种商业模式,它的区隔和网络小额贷款的区分还是很明显的,文件对此作了区隔还是有依据的。

关键词:P2P一锤定音——信息中介!

解读:除了区分P2P和网络小额贷款,文件又明确P2P有两大要点:(1)个体和个体通过平台直接借贷,(2)P2P要坚持平台功能,明确为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这点格外重要但是最不出人意料。去年监管层先后明确的四条红线和十条基本规则等一些基本规则,对P2P的信息中介身份早有明确。而昨天的意见,可以说是让一些还抱有幻想的平台,还在用传统模式做互联网金融的一些机构,放弃幻想,踏踏实实开始转型。当然,一个简单的规定,即回归信息中介平台,还需要很多配套措施的跟上,譬如银监会对于什么是刚性兑付、什么是信息中介、什么样的产品会踩到这个红线,都需要更细化更进一步的解读,以免一些平台去曲解意见,这些都需要等待银监会的相关细则规定出台才具备可操作性。

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这个定位对于一直坚持信息中介的点融网等大型正规P2P平台,是个最大的利好!

关键词:央行正式松口P2P接入征信!

解读:文件中提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介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这一表述,这其实是个将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产生非常深远影响的决定。因为之前由于没有明确的适格性规定,央行征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让互联网金融机构介入征信机构,而有了这个依据,央行征信让互联网公司接入就有了可行性,而有了征信支持,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公司才有可能获得长远的健康的发展,正如大家现在看到的,很多P2P公司都和民间征信公司开始合作,提高借贷质量,所以,这条规定是互联网金融回归小微、回归实体经济金融服务的基石。

关键词:P2P的第三方存款制度明确!

解读:文件明确,P2P等互联网金融机构要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款机构。

指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考虑的还是安全问题。银行做资金存管的好处在于,1、监管流程非常清晰,银监会和央行对P2P的资金流向的实质监管也可以很直接,对整体的资金把握更清楚。2、银行这么多年有着被银监会监管的经验,也比起第三方来说在操作流程或安全性上更可靠。第三方支付在过去几年面临的严厉监管也束缚了他们在p2p资金监管上的创新。

不过,P2P毕竟还是一个比较新的东西,银行对什么样的P2P公司可以接入银行,可能在早期会缺乏判断的手段。一旦接入监管后,一些新生的P2P公司会利用银行的旗号,去做增信,为自己做背书,出现问题后,消费者容易会把矛头指向银行。银行可能不愿意承担这样的信用风险。此外,P2P公司的业务体量在银行中还是很小的。银行的客户体验,原来针对海量的C端体验就不是特别好,包括实时交易T+0提现之类,可能会影响用户体验。

所以,综上短期内从第三方转移到银行,可能还需要一点过渡时间。

最后,可能很多人会问——那银监会的P2P细则何时出台?

回答:众所周知,银监会过去一段时间一直在进行内部的一些组织架构调整,同时,新的领导也一直在对P2P行业进行调研和了解,所以,银监会细则可能短期内很难出台,我们只需要拭目以待即可。

三、关于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日印发的《关于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预期年均增长7%左右;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提升;能耗、水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进一步下降

关于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食品工业是“为耕者谋利、为食者造福”的传统民生产业,在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在关键期,小康社会建设处在决胜阶段,为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加快食品行业发展,推动食品工业转型升级,满足城乡居民安全、多样、健康、营养、方便的食品消费需求,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培育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现提出“十三五”期间食品工业发展意见

四、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砂石是工程建设中最基本且不可或缺的建筑材料。长期以来,砂石主要由区域市场就近供应,总体处于供求平衡状态,价格保持基本稳定。

经过多年大规模开釆,天然砂石资源逐渐减少,近年来国内主要江诃来沙量大副下降,这引起了中央部门高度重视。水利部发布了《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活动问题》。

五、关于促进数据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数据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是为数据安全产业是为保障数据持续处于有效保护、合法利用、有序流动状态提供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新兴业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推动数据安全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各行业各领域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加速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和价值释放,夯实数字中国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基础,制定本意见。

2023年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发展改革委等十六部门发布《关于促进数据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六、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

1、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扶持政策,如减免税收、补贴等,以加大对乡村民宿的政策扶持力度; 

2、健全完善服务体系:应当建立完善的乡村民宿服务体系,包括安全保障、客户服务、维修保养等;

 3、加强技术培训:政府可以加强对乡村民宿经营者的技术培训,提高他们在经营管理方面的能力;

 4、开展宣传推广:应当加大对乡村民宿的宣传推广力度,让更多的游客了解到乡村民宿的存在;

 5、加强监管督察:应当加强对乡村民宿的监管督察,确保乡村民宿符合法律法规,确保乡村民宿的安全。

七、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

一、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二、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要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政策引导保障,注重激励约束并举,调动社会各方参与。通过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进一步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三、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

八、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是不是法律?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是由央行会同有关部委牵头、起草、制定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基本法”,2015年7月18日对外发布。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 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 建设。《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九、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

答: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砂石是工程建设中最基本且不可或缺的建筑材料。长期以来,砂石主要由区域市场就近供应,总体处于供求平衡状态,价格保持基本稳定。

经过多年大规模开釆,天然砂石资源逐渐减少,近年来国内主要江诃来沙量大副下降,这引起了中央部门高度重视。水利部发布了《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活动问题》。

十、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一是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密切关注绿色金融业务发展,对激励和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调整完善。加强金融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信息和统计数据共享,建立健全相关分析预警机制,强化对绿色金融资金运用的监督和评估。

二是鼓励各地区从当地实际出发,以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积极探索和推动绿色金融发展。

三是完善与绿色金融相关监管机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对绿色金融业务和产品的监管协调,综合运用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工具,统一和完善有关监管规则和标准,强化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四是加大对绿色金融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绿色金融领域的优秀案例和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和绿色企业,推动形成发展绿色金融的广泛共识,形成共建生态文明、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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