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二、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及其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急救站(点)按照急救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将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医疗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领导,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考核体系,建立完善财政投入和运行经费保障机制,推进陆地、水面、空中等多方位、立体化救护网络建设,建立健全急救站(点)布局合理、设施设备先进完备、运行规范高效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是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的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
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急救网络布局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人口数量、应急救援需要、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医疗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和传染病患者转运、隔离以及综合封闭管理等因素,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急救站(点)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急救站(点)布局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公布的急救站(点)设置和配置标准,建设急救站(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配备或者利用航空器、舟船等运载工具开展院前医疗急救。
设置省急救中心,履行全省院前医疗急救业务指导、质量控制、能力培训、信息平台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指挥调度等职责。设区的市、县(市)独立设置急救中心,履行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培训和考核、信息系统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职责。县(市)未独立设置急救中心的,由设区的市急救中心履行院前医疗急救相应职责。
第五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批准设置急救中心和急救站(点),组织实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准则和质量控制规范,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对举报、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急救中心、急救站(点)和急救从业人员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准则和质量控制规范,提供急救服务。
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准则和质量控制规范,由省卫生健康部门制定。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配备数量和质量标准配备救护车。
三、医疗质量管理岗位怎样?
医疗质量管理岗位还是不错的,
1.
利用医院质量管理网络开展质量控制活动。不断完善院级质量控制方案。
2.
协助科主任制订医疗质量标准,建设医疗质量标准化体系。
3.
协助组织开展全院性医疗质量教育,贯彻落实全面医疗质量管理思想。
4.
经常不断地对各项医疗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反馈,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确保基本医疗质量。
四、院前急救医疗文书
院前急救医疗文书在医疗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是医务人员在院前急救过程中记录和传递患者的信息、病情以及医疗措施的重要工具。
所谓院前急救医疗文书,就是指在急救现场或救护车上填写的各类表格、记录单以及医疗报告等。这些文书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直接影响着患者的救治效果和后续医疗的质量。
院前急救医疗文书的重要性
院前急救医疗文书是急救过程中医务人员记录和传递信息的主要工具。它们不仅为医务人员提供了重要的数据,也为后续的医疗工作提供了依据。
首先,院前急救医疗文书记录了患者的个人信息、病情特点、伤情、既往病史等重要内容。这些信息对于医务人员来说是非常宝贵的,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患者的情况,针对性地进行救治。
其次,院前急救医疗文书记录了医务人员在急救过程中所采取的医疗措施、用药情况以及盖章签字等信息。这些记录可以为后续的医疗工作提供依据,避免因医疗措施不准确或过失而导致患者的治疗受阻或出现其他不良后果。
院前急救医疗文书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需求和用途,院前急救医疗文书可以分为多个不同的类别。
一般来说,常见的院前急救医疗文书包括急救记录表、急救医嘱单、出车勤务表、伤者分类登记表等。
急救记录表主要用于记录患者的基本信息、伤势情况、受伤原因以及急救措施等,它是急救过程中最基本的文书之一。
急救医嘱单主要用于记录医务人员对患者的诊断和治疗建议。它包括医生对患者病情的评估、用药建议以及转院建议等重要内容。
出车勤务表用于记录救护车的基本信息、出车时间、急救人员的相关情况以及车辆的装备和药品情况等。
伤者分类登记表主要用于将伤员按照严重程度或病情分类,以便进行紧急治疗和分配资源。
院前急救医疗文书的填写要求
为了保证院前急救医疗文书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医务人员在填写这些文书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要求和标准。
首先,填写院前急救医疗文书的医务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和基本的文字表达能力。他们需要准确记录患者的病情特点、伤情情况以及采取的医疗措施,避免录入错误或含糊的信息。
其次,院前急救医疗文书应当尽量规范化和标准化。这意味着各类文书应当有统一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便于医务人员的理解和使用。
此外,填写院前急救医疗文书时,医务人员还应当密切关注时间,并准确记录各类医疗措施的进行时间。时间信息是医疗工作中极其重要的一环,能够为医务人员提供时间线索,帮助他们及时调整治疗方案或进行后续的医疗工作。
院前急救医疗文书的电子化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院前急救医疗文书正在逐渐实现电子化。电子化的院前急救医疗文书具有一系列的优势。
首先,电子化的院前急救医疗文书能够提高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通过电子化技术,患者的信息可以更准确地被记录和传递,避免了传统纸质文书易于损坏或丢失的问题。
其次,电子化的院前急救医疗文书方便了信息的共享和传递。医务人员可以通过电子平台随时随地访问并修改患者的急救记录,便于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的共享。
此外,电子化的院前急救医疗文书还能够提高医疗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通过电子化技术,医务人员可以快速地检索和分析大量的急救数据,为后续的医疗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和参考。
结语
院前急救医疗文书在急救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医务人员应当重视院前急救医疗文书的填写和管理,提高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我们也期待院前急救医疗文书能够更好地实现电子化,为急救工作提供更高效、更便捷的支持。
五、乌鲁木齐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如何进行院前医疗急救管理?
乌鲁木齐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提高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该办法明确了急救服务的范围、流程和标准。
根据《乌鲁木齐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院前急救服务范围涵盖了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急性病情的紧急抢救和治疗。涉及内容包括对危及生命的心脏骤停、溺水、癫痫持续状态等急性病情的抢救、转运等。
该办法要求建立健全院前急救服务网络,明确各级医疗机构的院前急救职责和协作机制,保证患者在最短时间内得到高质量的医疗救治。
急救服务的流程、标准和操作规范都被细化和明确,要求急救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急救知识和技能,急救装备也需要保持良好状态,以确保院前急救工作的顺利开展。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对院前急救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估的机制,以及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措施。
通过《乌鲁木齐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将进一步提升院前急救服务水平,保障市民生命安全,提高突发疾病和意外伤害的抢救成功率。
感谢您阅读本文,通过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地了解乌鲁木齐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对急救服务的重视和理解。
六、智慧巢院教务管理系统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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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医疗服务管理岗是什么岗位?
医疗服务管理岗一般存在于医院,防疫中心,血站等,卫计委下属各医疗单位,一般情况下,其岗位为事业单位编制,其主要领导如果也兼职卫计委付主任,也可能是公务员编。
八、院前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经2013年10月2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务会议讨论通过,2013年11月2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机构设置、执业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1条,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一起来遵守。
九、2013年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共计多少章?
2013年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共计六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与急救网络医院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共同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第七条 急救中心(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
第八条 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设区的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县(县级市),可以依托县级医院或者独立设置一个县级急救中心(站)。
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县级急救中心(站)并提供业务指导。
第九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医院专科情况等指定急救网络医院,并将急救网络医院名单向社会公告。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其承担任务达到急救中心(站)基本要求。
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十条 急救中心(站)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配置救护车。
救护车应当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急救中心(站)、急救网络医院救护车以及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着装应当统一标识,统一标注急救中心(站)名称和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
第十三条 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120”。
急救中心(站)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中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
第十四条 急救中心(站)通讯系统应当具备系统集成、救护车定位追踪、呼叫号码和位置显示、计算机辅助指挥、移动数据传输、无线集群语音通讯等功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开展演练,推广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能力与水平。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地域范围、经济条件等因素,加强急救中心(站)的应急储备工作。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七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
第十八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章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保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规范服务和迅速处置。
第十九条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
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
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等方面应当对上述人员给予倾斜。
第二十条 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
(一)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
(二)对患者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
(三)搬运、护送患者;
(四)现场心肺复苏;
(五)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
第二十一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配备专人每天24小时受理“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合格。
第二十二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二十三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
第二十四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做好“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指挥调度等记录及保管工作,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院接收等记录及保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二十六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的现场救援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十八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作好应急储备物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向公众提供急救知识和技能的科普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急救意识和能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管理工作,对其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现本辖区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未经批准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或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处理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三)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护员,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四批新职业情况说明所定义,运用救护知识和技能,对各种急症、意外事故、创伤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施行现场初步紧急救护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救护车,是指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用于院前医疗急救的特种车辆。
第四十条 在突发事件中,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开展的卫生救护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十、医疗废物智慧管理平台由哪些组成?
医疗废物智慧监管平台主要由软件系统、智能终端、集中收集点视频监控装置等组成,智能终端也就是医疗废物采集终端设备是整个平台的核心和关键,变手动称量为自动称量,并给医疗废物贴上二维码,可将医疗废物从产生、收集到转运、处置等各个流程的各项数据实时扫码录入云端,做到医疗废物的种类、重量、转运轨迹等数据实时上传至平台,对收集的医疗废物进行定性定量定时的精细化管理,全过程数据实现信息化闭环管理,解决了既往数据采集不完整、手工填报易出错、穿着防护服操作不便等问题,避免转运过程中医疗废物非法处置和流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