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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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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法全文?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

第三条  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第四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残疾退役军人参加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第五条  残疾退役军人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当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保证残疾退役军人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第六条  有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由统筹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所在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移交政府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中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工作单位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督促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当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未就业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退役军人,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等对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

第八条  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服现役期间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地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医疗补助资金。医疗补助资金单独列账。

第九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由其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确认,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取得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后,有工作单位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无工作单位的按规定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十条  残疾退役军人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残疾退役军人在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

残疾退役军人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凭残疾军人证与同职级现役军人享受同等水平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待,并免除门急诊挂号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公开对残疾退役军人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合理收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和工伤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和工伤保险目录内药品。

第十二条  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军队后勤保障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严格残疾退役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负责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组织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组织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鉴定,及时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供残疾退役军人伤情等信息,配合工伤认定调查;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退役军人就医等给予协助;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经费保障,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减轻基层压力。中央财政按规定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参加工伤保险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支付工作。

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残疾退役军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待政策,落实优待措施。

第十七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残疾退役军人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做好已参保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落实参保残疾退役军人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九条  各地应当积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工伤保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努力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减轻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费用垫付压力。

第二十条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切实保障残疾退役军人医疗待遇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退役军人事务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以及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1日民政部、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二、九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1、抚恤金待遇:我国大部分省市是执行民政部标准抚恤金的:就是2013年10月起的民政部新标准(底线标准),应该按照规例在近几天民政部就会颁布新的抚恤金标准在沿海省市还有不同方式的增加,比如上海就有高达增加70%的增幅抚恤金,而广东、北京、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省市对于下岗、无业、农村等没有经济收入的残疾军人另外发放与抚恤金不下上下的优待金(一旦有了职业和养老金收入就会取消的),上海有自己的抚恤金标准标准;最新的国家民政部颁发抚恤金标准一级因战残疾军人:52360一年,因公:50700一年 因病:49040一年。如果是散养(在家里供养)的一级残疾军人还有一定与当地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有比率的护理费。2、不管任何级别的残疾军人,只要持证就可以在境内半价优惠乘坐飞机、火车和长途汽车。免费乘坐市内(含郊区)的公交地铁等交通设施。3、风景区景点门票的优惠,只有一些著名的景点如黄山、欢乐谷、九寨沟等只有六级以上的残疾军人可以免票,七级以下的残疾军人只有半价优惠。4、剧院、电影院门票优惠是不分级别的,残疾军人可以半价优惠。5、医疗保障的问题对于六级以上残疾军人明确国家保障的,但是各省市也有相当大的差别,比如上海、北京、广东等就是全免费的门诊和住院保障(七级以下就是一般的医保),贵州六级以上残疾军人一般城镇医保,门诊自费,没有补贴,住院报销90%(按照级别)医保范围的费用。6、大部分省市规定对于六级以上的残疾军人允许生育二胎,小部分省市只有五级残疾军人才能生育二胎。一级残疾军人那是没有问题的。7、假如四级以上残疾军人故世的,停止护理费发放,领取12个月的抚恤金作为丧葬补贴,其家属改领故世者的抚恤金至终。8、四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子女高考有加分的优待,另外在经济适用房购买和廉租房的方面有同等条件下优先的待遇。

三、印度军人思维训练

印度军人思维训练

印度军人思维训练

印度军人是全世界闻名的勇敢和无畏的象征。他们训练艰苦,拥有独特的思维模式,为国家的安全和荣誉而战。在这篇博文中,我们将探讨印度军人思维训练的重要性以及它们在军事背景下如何塑造这些精英战士。

训练方法

印度军人的训练方法独特而且多样化。他们注重身体和思维的训练,以适应任何压力环境。训练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 体能训练:印度军人有极高的体能要求。他们进行各种体能训练,例如跑步、爬山、游泳等,以锻炼耐力和强健的身体。
  • 战术训练:军事战术是印度军人训练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学习使用各种武器和装备,以及战术技巧和策略。
  • 心理训练:为了在艰苦的战争环境中保持冷静和理智,印度军人接受心理训练。他们学习控制情绪、处理压力和决策。
  • 道德训练:道德和纪律是印度军队核心价值观的一部分。他们接受道德训练,以发展高尚的品格和道德标准。

思维模式

印度军人的思维模式与其他军队不同,他们训练有素,善于迅速适应各种复杂的情况。以下是他们思维模式的几个关键要素:

  • 灵活性:印度军人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应变能力。他们能够在事态快速变化的环境中做出决策,并对新情况作出适应。
  • 创新性:印度军人倡导创新和创造力。他们经过训练,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和方法。
  • 团队合作:印度军人注重团队合作,理解团结的重要性。他们通过协同工作,取得最佳结果。
  • 决断力:面临危机时,印度军人迅速做出决断。他们经过思维训练,能够在压力下做出明智的决策。

心理素质

印度军人的心理素质是他们战斗力的关键因素之一。他们经过严格的思维训练来培养以下心理素质:

  • 坚韧不拔:印度军人训练有素,能够在最恶劣的环境中持久战斗。他们拥有坚韧不拔的意志。
  • 自律性:军人需要严格遵守纪律和规则。印度军人接受严格的训练,培养自律的品质。
  • 逆境应对:在战争中,印度军人经常面临逆境和压力。他们经过训练,学会应对逆境并保持积极心态。
  • 自信心:印度军人通过训练和经验建立自信心。他们相信自己的能力,始终保持勇敢和坚定的信念。

实战应用

印度军人的思维训练在实战中发挥重要作用。他们的战斗力得益于训练带来的优势。

在战争中,印度军人能够迅速适应敌方的战术,并作出相应的反击。他们的灵活性和创新性使他们能够在最困难的情况下找到战胜敌人的方法。

此外,印度军人的团队合作和决断力使他们能够高效地组织和协调行动。他们能够快速做出决策,并且团结合作,以达到共同的目标。

结论

印度军人思维训练是他们在战场上表现优异的重要因素之一。他们经过训练,发展出灵活、创新、团队合作和决断力等重要的思维模式。同时,他们的心理素质使他们能够在极限环境下保持坚韧不拔和自律。

印度军人的思维训练可以为其他领域的人们提供宝贵的借鉴。这些思维能力和心理素质不仅适用于军队,还可以在日常生活和职业生涯中起到积极的作用。

我们应该学习印度军人的思维方式,并将其应用到自己的生活中。通过培养灵活性、创新性、团队合作和决断力,我们可以成为更出色、更成功的个人。

四、退役军人保障法细则医疗保障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细则

2020-11-12 11:19:3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五章 就业创业

第六章 抚恤优待

第七章 褒扬激励

第八章 服务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四条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六条 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第八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退役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 对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二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军人所在部队在军人退役时,应当及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接收、保管并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

第十九条 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过程中,发生与其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其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第二十一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第二十二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二十三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二十四条 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下列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

(三)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

(四)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第二十六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

前两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

第二十七条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军士,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困难。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为军人和家属排忧解难。

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

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对下列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

(三)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第三十条 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应当以提高就业质量为导向,紧密围绕社会需求,为退役军人提供有特色、精细化、针对性强的培训服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在保证完成军事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部队特点和条件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培训等非学历继续教育。

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四条 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统筹安排,可以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

第三十五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托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就业创业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

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需求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推荐就业。

第三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 就业创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第四十条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

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第四十三条 各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各地应当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

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加稳边固边等边疆建设工作。

第四十四条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第四十六条 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六章 抚恤优待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第四十九条 国家逐步消除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缩小地区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第五十条 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第五十一条 退役军人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第五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第五十三条 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优待,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第五十六条 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

残疾退役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国家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第七章 褒扬激励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十八条 退役军人安置地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应当举行迎接仪式。迎接仪式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第六十条 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

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

第六十一条 国家注重发挥退役军人在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参加学校国防教育培训,学校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参与学生军事训练。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先进事迹的宣传,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创作主题文艺作品等方式,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和退役军人敬业奉献精神。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

(三)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第六十四条 国家统筹规划烈士纪念设施建设,通过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祭扫纪念活动等多种形式,弘扬英雄烈士精神。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和管理。

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去世后,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

第八章 服务管理

第六十五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提升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能力。

第六十六条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点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掌握退役军人的思想情况和工作生活状况,指导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有关保障工作。

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退役军人工作和生活状况,做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有关保障工作。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的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宣传与退役军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等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十二条 国家实行退役军人保障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对退役军人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七十三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四条 对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违反本法行为的检举、控告,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三)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的;

(五)违反规定确定抚恤优待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

(六)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十六条 其他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退役军人违法犯罪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退役军人对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法。

第八十二条 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

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法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等部门规定。

第八十四条 军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

本法施行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印度 智慧城市

印度智慧城市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关注智慧城市的建设,印度也不例外。印度作为一个发展迅速的国家,在建设智慧城市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智慧城市不仅给居民带来了便利,也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

智慧城市的定义和特点

智慧城市是指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将城市的各个部门、系统和服务进行智能化、互联互通,提升城市的管理和运营效率,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智慧城市有以下几个特点:

  • 信息智能化:智慧城市通过信息技术实现城市运行的智能化,实时采集、传输和处理城市各种数据信息。
  • 资源集约化:智慧城市通过合理利用资源,实现能源、水资源等的集约化管理和利用。
  • 环境友好:智慧城市通过控制污染、节能减排等手段,保护环境并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
  • 社会互动化:智慧城市通过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方式,增强居民之间的互动和参与。
  • 服务便利化:智慧城市通过提供智能化的公共服务,提升居民的生活便利度。

印度智慧城市建设的现状

印度智慧城市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多个城市已经开始采用智慧城市技术和解决方案,改善城市的管理和服务。以下是印度智慧城市建设的一些亮点:

  1. 建设数字化基础设施:印度政府加大对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推动网络基础设施的覆盖和提速。
  2. 智能交通管理:印度在交通管理方面采用了智能交通信号灯和智能公交车等技术,提升了交通运行效率。
  3. 智能能源管理:印度在能源管理方面推广智能电网和可再生能源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4. 智慧水务管理:印度引入智能水表和远程监控系统,实现对水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利用。
  5. 智能安防系统:印度在城市安防方面推广智能监控系统和人脸识别技术,提升城市的安全保障能力。

印度智慧城市建设的挑战

尽管印度在智慧城市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 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印度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需要加大投入和改进。
  • 缺乏统一标准:印度智慧城市建设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技术应用和管理困难。
  • 数字鸿沟问题:部分居民对智慧城市技术和应用了解不足,存在数字鸿沟问题。
  • 数据隐私和安全:智慧城市建设涉及大量个人数据,数据隐私和安全问题需要得到充分保障。

未来展望

印度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国家,智慧城市建设将对其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未来,印度智慧城市建设将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发展:

  •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印度将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改善城市的基础设施条件。
  • 制定统一标准:印度将制定统一的智慧城市标准和规范,推动技术应用和管理的统一。
  • 加强公众教育:印度将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居民对智慧城市的认知和参与度。
  • 加强数据隐私保护:印度将加强对智慧城市数据的隐私保护,确保居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总之,印度智慧城市建设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取得了积极的成果。随着印度政府和各方的努力,相信印度的智慧城市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六、印度智慧城市

印度智慧城市的概念正在迅速发展,并在这个多元文化与不断增长的人口国家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智慧城市是通过各种先进技术和创新的解决方案来提升城市生活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城市模式。

什么是智慧城市?

印度智慧城市是指利用智能技术和数字化创新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资源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城市。这种城市模型旨在提供更高效、可持续和智能的城市生活方式,以应对人口增长、环境挑战和基础设施需求的增加。

智慧城市的关键组成部分

印度智慧城市的成功依赖于以下关键组成部分:

  • 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智慧城市的建设离不开高速互联网接入、无线通信网络和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
  • 智能交通系统:通过交通监控、智能交通灯和导航系统等技术,提供更加高效和安全的交通管理。
  • 智慧能源管理:利用智能电网和可再生能源,实现能源的可持续供应和管理。
  • 智能建筑和基础设施:通过传感器和自动化系统,实现智能建筑和基础设施的能源和资源优化。
  • 数字化公共服务:利用技术创新,提供更加高效和便捷的公共服务,如在线政务、智能医疗和教育。
  • 智能环境监测:通过监测和预警系统,实现对城市环境的实时监测和管理。

印度智慧城市的优势和挑战

印度作为人口众多的国家,智慧城市的建设对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解决城市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印度智慧城市的优势和挑战:

优势:

  1. 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智慧城市的建设将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包括交通、水电供应和废物管理等方面。
  2. 促进经济发展:智慧城市将吸引更多投资和创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提升居民生活质量:通过提供便捷的公共服务和智能化的生活方式,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
  4. 可持续发展:智慧城市将采用可再生能源和资源优化技术,实现能源的可持续供应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挑战:

  1. 高投资成本:智慧城市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技术采购和培训等。
  2. 数据安全和隐私:智慧城市涉及大量的数据收集和共享,增加了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挑战。
  3. 技术壁垒:智慧城市的建设需要先进的技术和专业的人才,技术壁垒对于一些地区来说是一个挑战。
  4. 社会接受度:智慧城市需要居民的支持和参与,社会接受度是实施智慧城市计划的重要因素。

印度智慧城市的实践案例

印度已经在智慧城市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重要的进展。以下是印度智慧城市的一些实践案例:

果阿智慧城市计划:

果阿是印度的一个旅游目的地,也是印度智慧城市计划的重要实践地区。该计划旨在提升果阿的旅游体验、交通管理和公共服务。

孟买智慧城市计划:

孟买作为印度最大的城市之一,智慧城市计划在该地区的建设尤为重要。该计划以智能交通系统、数字化公共服务和智能建筑为重点。

班加罗尔智慧城市计划:

班加罗尔作为印度的信息技术中心,智慧城市计划将重点发展数字化经济、智能建筑和可持续能源管理。

结论

印度智慧城市的发展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提供了重要的机会。尽管面临一些挑战,但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政府的支持,智慧城市的建设将在印度取得更大的进展。

[【参考链接】](e.com) 本文为博主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七、军人家属医疗保障卡的电话号码多少?

军人家属没有专用的医疗保障卡,只有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你可以拨打统一服务热线12333咨询。

八、退役军人医疗保障是干什么的?

退役军人医疗保障是一种解决退役军生病看病的一种保障,体现国家对退役军人的一种关怀!

九、智慧医疗:推进医疗保障的新路径

引言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智慧医疗作为一种全新的医疗模式,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获得广泛关注。它通过整合信息技术与医疗资源,不仅提升了医疗服务的效率与质量,同时为医疗保障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新思路。

什么是智慧医疗?

智慧医疗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数据分析、物联网、云计算等手段改善医疗服务的过程。它涵盖了从患者健康管理、远程医疗服务到人工智能辅助诊断等多个方面,旨在实现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使用。

智慧医疗与医疗保障的关系

医疗保障旨在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而智慧医疗则为实现这一目标提供了现代化的手段。通过针对性的技术应用,智慧医疗显著提升了医保服务的透明度和可及性,解决了传统医疗体系中的诸多痛点。

智慧医疗如何开展医疗保障

智慧医疗在开展医疗保障的过程中,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推动:

  • 数据共享与整合:智慧医疗通过构建电子健康档案,实现病患信息的有效共享,避免重复检查和不必要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互动,使得患者在不同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转诊更加顺畅。
  • 远程医疗服务:为偏远地区和医疗资源不足的地方提供便利,通过视频就诊、健康咨询等方式,降低了患者的就医成本,提升了医疗保障的覆盖面和可及性。
  • 智能化健康管理:借助智能穿戴设备,患者可实时监测自身健康状况。这不仅有助于疾病的早期预警,也能帮助个人更好地控制自己的健康状况,减少医疗支出。
  • 人工智能辅助诊断:利用AI技术,医生可以更快速、准确地进行图像诊断与数据分析,从而提高诊疗效率,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 动态医保管理:通过大数据分析,医疗保障部门可以实时监测医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调整政策和服务,提高医保的利用效率。

智慧医疗在医疗保障中的应用案例

许多国家已经开始将智慧医疗应用于医疗保障中,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例如:

  • 美国:通过电子健康记录(EHR)系统,医疗机构的患者信息得以有效整合,各类医疗数据共享显著提高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 中国:在农村地区推行的“互联网+医疗健康”模式,通过远程诊疗和移动支付,极大地改善了当地居民的医疗保障现状。
  • 欧洲:某些国家通过建立智能健康平台,监控慢性病患者的健康状况,调整医疗策略,从而减少不必要的住院费用。

未来展望

随着5G、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的不断进步,智慧医疗将在医疗保障方面发挥愈加重要的作用。未来,我们可以期待:

  • 智慧医疗服务将进一步普及,更加贴近患者需求,尤其是在偏远地区与弱势群体中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 医疗保障政策将依据大数据进行动态调整,提升政策的科学性与灵活性。
  • 个性化医疗服务将成为常态,患者的健康管理将变得更加精细化、更具针对性。

结论

智慧医疗为医疗保障提供了全新的理念与实践路径。面对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和人们对健康管理的高度重视,未来的医疗服务将朝着更智能化、便捷化的方向发展。

感谢您阅读完这篇文章,希望通过本篇文章的解读,您能对智慧医疗如何开展医疗保障有更深入的理解与认识,从而更好地利用这些信息服务于自身的健康管理。

十、智慧医疗:革新医疗保障的科技力量

智慧医疗的发展

智慧医疗,作为当今医疗领域的热门话题,正在以其前所未有的速度改变着人们对医疗的认知与体验。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人工智能的普及,智慧医疗正在成为重要的医疗保障形式。

智慧医疗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如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等,实时监测病人的健康状况,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障服务。通过搜集、分析和共享大规模的医疗数据,智慧医疗系统能够提供更准确的诊断和治疗建议,提高医疗效果和患者满意度。

智慧医疗的应用

智慧医疗在各个方面都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在医院管理方面,智慧医疗系统能够帮助医院提高工作效率,优化资源分配,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在远程医疗方面,患者可以通过智能设备与医生进行实时沟通和诊疗,无需到医院就能获得专业的医疗服务。在预防和健康管理方面,智慧医疗系统能够根据个人的健康数据提供个性化的健康建议,帮助人们更好地预防疾病和管理健康。

智慧医疗的优势

智慧医疗相比传统医疗保障方式具有诸多优势。首先,智慧医疗能够提供更加准确、全面的诊断和治疗建议,帮助医生制定更科学合理的治疗方案。其次,智慧医疗可以提高医疗效率,减少等待时间,加快患者就诊速度。此外,智慧医疗还可以实现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院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最重要的是,智慧医疗能够提供个性化的医疗保障服务,满足不同人群的特殊需求。

智慧医疗的未来

智慧医疗的发展前景广阔。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医疗保障需求的增加,智慧医疗将会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未来,智慧医疗有望通过更精确的疾病预测,更准确的诊断和更有效的治疗,帮助人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健康。同时,智慧医疗还将推动医疗服务的优化和创新,实现医疗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总结

智慧医疗正以其强大的科技力量推动着医疗保障的革新。通过应用现代科技手段,智慧医疗系统能够提供更准确、高效、个性化的医疗保障服务,为人们带来更优质的医疗体验。在未来,智慧医疗将继续发展,为人类的健康事业贡献力量。

谢谢您阅读本篇关于智慧医疗保障的报道。希望通过本文,您对智慧医疗的概念、应用和发展前景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智慧医疗将为我们的医疗保障带来革命性的进步,进一步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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