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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理招标文件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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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理招标文件包括哪些内容?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要求,必须进行招标的农业建设项目应在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中提出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招标范围:说明拟招标的内容及估算金额。

②招标组织形式:说明拟采用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形式,自行招标的应说明理由。

③招标方式:说明拟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邀请招标的应说明理由。

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

农村基本建设招标标准首先居住人数要达到300人以上。不然多少的村子是是撑不住用大量的资金去投资的。而且首先应该有一套较为完善的生产体系。

三、智慧城市招标文件

智慧城市招标文件的重要性和编制要点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智慧城市已经成为了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目标。智慧城市的建设离不开各类关键项目的实施,而招标文件是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基础。在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编制一份完善的招标文件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项目合作的公平性和顺利进行。

智慧城市招标文件的编制要点如下:

1. 招标文件的基本要素

招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基本要素:招标文件编号、项目基本情况、项目需求、招标条件、投标人资格要求、工作任务与要求、报价要求、评标办法、投标文件递交要求等。这些要素是确保招标过程公正、透明的基础,也为投标人提供了参与竞标的必要信息。

2. 详细而准确的项目描述

招标文件应对项目进行详细而准确的描述,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范围、技术要求、实施周期、预期成果等等。这些描述对于投标人了解项目并准备投标非常重要。只有对项目有充分的了解,投标人才能制定出合理、切实可行的方案。

此外,在描述项目时,应注意简洁明了,避免使用过多的行政术语和行业名词,确保投标人可以清楚理解并准确把握项目需求。

3. 严格的资格要求

招标文件应设置严格的投标人资格要求,以筛选出具备实施能力和资质的投标人。在智慧城市建设中,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技术和工程,对投标人的要求也较高。

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招标文件可以设置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包括:具备相关行业背景和经验、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具备相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团队等等。这些要求可以通过投标人的资质文件、技术能力和相关项目经验来验证。

4. 客观公正的评标办法

招标文件应明确客观公正的评标办法,以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评标办法应体现科学性、操作性,能够真实反映投标方案的优劣。

在智慧城市建设中,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综合打分法、技术方案评估、项目管理能力评估等。评标办法的确定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确保能够全面、客观地评估投标人的能力和方案。

5. 清晰合理的报价要求

招标文件应明确清晰的报价要求,确保投标人在报价过程中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报价要求应包括报价方式、报价单位、报价范围、阶段性付款比例等

在智慧城市建设中,报价不仅仅是价格的竞争,更重要的是综合能力的体现。因此,报价要求可以采取综合打分或评估的方式,考虑到价格、方案的可行性、工期、服务质量等多方面因素

6. 招标文件的保密与保护

招标文件涉及到项目的敏感信息和相关技术细节,需要做好保密和保护工作,以防止泄露和不当使用。

招标文件的保密与保护包括对文件的访问权限控制、信息的加密和存储安全、人员的保密义务等。招标文件的泄露可能导致项目的失败或投标人的不公平竞争,因此保密工作同样非常重要。

总结

智慧城市招标文件是项目实施的重要保障,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注重细节和合理性,确保整个招标过程的公正和透明。同时,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应考虑到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制定相应的要点和规定。

总结:智慧城市招标文件的重要性和编制要点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智慧城市已经成为了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目标。智慧城市的建设离不开各类关键项目的实施,而招标文件是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基础。在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编制一份完善的招标文件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项目合作的公平性和顺利进行。 智慧城市招标文件的编制要点如下: 1. 招标文件的基本要素 招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基本要素:招标文件编号、项目基本情况、项目需求、招标条件、投标人资格要求、工作任务与要求、报价要求、评标办法、投标文件递交要求等。这些要素是确保招标过程公正、透明的基础,也为投标人提供了参与竞标的必要信息。 2. 详细而准确的项目描述 招标文件应对项目进行详细而准确的描述,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范围、技术要求、实施周期、预期成果等等。这些描述对于投标人了解项目并准备投标非常重要。只有对项目有充分的了解,投标人才能制定出合理、切实可行的方案。 此外,在描述项目时,应注意简洁明了,避免使用过多的行政术语和行业名词,确保投标人可以清楚理解并准确把握项目需求。 3. 严格的资格要求 招标文件应设置严格的投标人资格要求,以筛选出具备实施能力和资质的投标人。在智慧城市建设中,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技术和工程,对投标人的要求也较高。 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招标文件可以设置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包括:具备相关行业背景和经验、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具备相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团队等等。这些要求可以通过投标人的资质文件、技术能力和相关项目经验来验证。 4. 客观公正的评标办法 招标文件应明确客观公正的评标办法,以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评标办法应体现科学性、操作性,能够真实反映投标方案的优劣。 在智慧城市建设中,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综合打分法、技术方案评估、项目管理能力评估等。评标办法的确定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确保能够全面、客观地评估投标人的能力和方案。 5. 清晰合理的报价要求 招标文件应明确清晰的报价要求,确保投标人在报价过程中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报价要求应包括报价方式、报价单位、报价范围、阶段性付款比例等。 在智慧城市建设中,报价不仅仅是价格的竞争,更重要的是综合能力的体现。因此,报价要求可以采取综合打分或评估的方式,考虑到价格、方案的可行性、工期、服务质量等多方面因素。 6. 招标文件的保密与保护 招标文件涉及到项目的敏感信息和相关技术细节,需要做好保密和保护工作,以防止泄露和不当使用。 招标文件的保密与保护包括对文件的访问权限控制、信息的加密和存储安全、人员的保密义务等。招标文件的泄露可能导致项目的失败或投标人的不公平竞争,因此保密工作同样非常重要。 总结 智慧城市招标文件是项目实施的重要保障,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注重细节和合理性,确保整个招标过程的公正和透明。同时,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应考虑到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制定相应的要点和规定。

四、智慧化校园招标文件

实现智慧化校园的招标文件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快速发展,智慧化校园已成为教育界关注的焦点。为了建设一个先进的、高效的、智能化的校园环境,校园智慧化项目的招标文件至关重要。本文将介绍智慧化校园招标文件的编写要点和注意事项,帮助有需要的学校或机构顺利完成招标过程。

一、招标文件的编写目的

智慧化校园招标文件的编写目的是明确项目目标、规范投标流程、明确各方责任、确保项目顺利进行。招标文件应具有清晰、准确、科学合理的特点,能够提供给投标方一个全面的了解项目需求和要求的指南。

编写招标文件时,首先要明确项目的目标和需求。包括智慧化校园的具体建设范围、目标、要求等,以及建设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时间安排。同时,还需要明确各方的责任和协作方式,确保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按计划完成。

二、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智慧化校园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项目概况:介绍智慧化校园项目的背景和意义,阐述项目的规模、目标和计划,引起投标方的兴趣。
  2. 项目需求:明确智慧化校园建设的具体要求和技术指标,包括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网络需求等。
  3. 投标流程:详细描述招标过程和时间安排,包括报名、递交资料、评审、中标等环节。
  4. 技术规范:对智慧化校园建设的技术要求进行详细的规范和说明,包括硬件设备的选型和配置、软件系统的功能和性能等。
  5. 合同条款:列出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条件,包括合同期限、双方权利义务、支付方式等。
  6. 评标标准: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包括技术指标的权重、价格评估标准等。
  7. 其他附件:如项目的平面图、环境图等。

三、编写招标文件的注意事项

在编写智慧化校园招标文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项目需求

在编写招标文件之前,需要对项目需求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分析,确保招标文件能够准确地反映出项目的需求和要求。只有明确了项目需求,才能引导投标方提供符合要求的解决方案。

2. 技术规范的合理性

在编写技术规范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项目需求进行合理规划。技术规范过于苛刻可能导致投标方参与度低;而过于宽松则可能导致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因此,需要在实际操作中权衡各种因素,确保技术规范的合理性。

3.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

合同条款是项目实施的法律依据和双方权益的保障。在编写合同条款时,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具有可执行性和有效性。同时,还需要注意合同的保密条款和知识产权条款,保护项目的隐私和知识产权。

4. 评标标准的公平性

评标标准是评估投标方的技术和商业方案的依据,需要确保评标标准的科学性和公平性。评标标准应该尽量客观、量化,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确保所有投标方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下进行。

5. 完整、清晰的文件结构

招标文件应具有完整、清晰的文档结构,便于投标方查阅和理解。可以采用适当的标题、目录、子目录等,将文件分为不同的章节,使整个文件的逻辑性更强。

四、总结

智慧化校园的建设是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编写好招标文件是顺利完成项目的关键一步。努力完善招标文件的内容和形式,明确项目需求和要求,将有助于吸引更多优秀的投标方参与,最终实现智慧化校园的目标。

因此,在编写智慧化校园招标文件时,需注意明确项目需求、合理制定技术规范、明确合同条款、公平评选标准,并且确保招标文件的结构清晰、内容完整。只有如此,才能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纳雍智慧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正在招标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健康的关注度不断提高,智慧医疗成为了医疗行业的热门发展方向。为了满足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日益增长,纳雍县决定新建一座智慧医疗中心,以提供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为实现这一目标,纳雍智慧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正在招标中。

项目背景

纳雍县位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是一个人口稠密的县城。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纳雍县的医疗资源已经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为了提高县域医疗水平,纳雍县政府决定建设一座智慧医疗中心。

项目规划

纳雍智慧医疗中心将建设成一座集医疗、教学、科研、康复等功能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医疗机构。中心将引进先进的医疗设备和信息技术,实现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智能化管理。中心内将设立各类科室,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服务,包括急诊、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口腔科等。

招标详情

纳雍智慧医疗中心建设项目目前正在进行招标,招标范围涵盖了建筑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等方面。招标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相应的招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有关具体招标信息,请参考纳雍县政府相关公告。

发展前景

纳雍智慧医疗中心建成后,将大大提高纳雍县的医疗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医疗需求。智慧医疗中心将采用信息技术手段,提供便捷的在线挂号、就诊导航、健康管理等服务,为患者提供更加高效、舒适的就医体验。同时,中心还将积极开展医疗教学、科研和康复工作,推动纳雍县医疗事业的全面发展。

谢谢您阅读本文,纳雍智慧医疗中心建设项目的招标信息已经介绍完毕。希望通过本项目的建设,能为纳雍县的医疗事业发展贡献一份力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六、安徽智慧交通建设项目招标: 打造智慧出行新未来

背景介绍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交通流量的逐渐增加,智慧交通建设成为了当今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为了提高交通效率、优化出行体验、增强交通安全,安徽省决定启动智慧交通建设项目招标。

招标内容

本次招标旨在寻求合适的合作伙伴,共同推动智慧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2. 交通信息采集和处理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3. 交通数据分析和预测模型的建立
  4. 智慧交通设备的配套和安装

招标要求

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推进和高质量完成,招标方对合作伙伴提出了以下要求:

  • 具备相关领域的经验和专业技术
  • 具备良好的品质管理和项目管理能力
  • 具备创新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 具备充足的资源和资金实力

投标流程

投标者需要按照以下流程参与招标:

  1. 下载并阅读招标文件
  2. 填写并递交投标函
  3. 参加资格审查和技术评审
  4. 提交商务报价和技术方案
  5. 评标、中标、签订合同

未来展望

安徽智慧交通建设项目的启动将极大地提升交通管理的智能化水平,改善交通拥堵状况、提升交通服务水平和交通安全保障能力。项目的成功实施将为安徽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强劲动力,助力打造智慧出行的新未来。

感谢您阅读本文,通过本文,您可以了解到安徽智慧交通建设项目招标的详细信息,以及该项目对交通管理的重要意义。希望本文能给您带来帮助。

七、农业建设项目规范性文件目录?

农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农业部规章目录

  1.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公布)

  2.渔船作业避让规定(1983年9月20日农牧渔业部〔83〕农(管)字第28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3.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年8月18日〔1987〕农(农)字第32号公布)

  4.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公布)

  5.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办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9〕农(渔政)字第14号公布)

  6.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公布)

  7.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1989年10月27日农业部、国家物价局令第9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5号、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9.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8日〔1990〕农(渔政)字第17号公布,1997年11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10.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第40号公布)

  11.农业部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公布)

  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1992年5月12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13.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

  14.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1993〕农(农)字第18号公布,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修订)

  15.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公布)

  1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17.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农渔发〔1995〕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8.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公布)

  19.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公布)

  20.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1996年10月8日农渔发〔1996〕14号公布)

  21.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7日农渔发〔1996〕13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22.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

  23.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

  24.“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1997年4月2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

  25.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1997年9月8日农农发〔1997〕9号公布)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

  27.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6日农经发〔1997〕5号公布)

  28.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

  29.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30.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1.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公布)

  33.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公布)

  34.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5.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公布)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

  3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39.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0.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7月23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2002年7月27日农业部令第18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9号修订)

  41.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9日农牧发〔1999〕18号公布)

  42.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公布)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

  46.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7.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8.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

  4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

  50.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公布)

  51.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

  52.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1号公布)

  53.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第53号(将念珠藻科的发菜保护级别由二级调整为一级)(2001年8月4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第53号公布)

  54.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0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

  55.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

  56.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

  5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59.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60.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61.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

  62.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63.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2002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

  6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65.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66.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67.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

  68.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

  69.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8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70.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7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公布)

  7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73.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公布)

  7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

  7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

  76.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

  77.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

  78.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

  79.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

  80.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2号公布,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

  81.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3号公布,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

  82.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

  8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5号公布)

  8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

  85.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

  86.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2月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87.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

  8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公布)

  89.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

  90.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

  91.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92.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

  93.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

  94.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

  95.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公布)

  96.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

  97.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13日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

  98.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99.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公布)

  100.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公布)

  101.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公布)

  102.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

  103.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

  104.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公布)

  105.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

  106.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公布)

  107.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11月2日农业部令第72号公布,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

  108.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1月23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

  109.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

  110.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6月29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

  111.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

  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

  113.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

  114.农药登记资料规定(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

  115.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

  116.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

  117.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118.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4月10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

  11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七批)(2008年4月21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

  120.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

  121.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

  122.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

  123.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12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

  125.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3月24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

  12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2010年第1号公布)

  127.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2010年第2号公布)

  128.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

  129.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公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4号公布)

  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八批)(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8号公布)

  131.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

  13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

  13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

  134.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

  135.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5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公布)

  136.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

  137.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8月2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公布)

  138.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2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1号公布)

  139.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012年3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

  140.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141.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

  14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

  14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

  14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

  14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146.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

  14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九批)(2013年4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

  148.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9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

  149.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3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4号公布)

  150.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

  15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

  15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

  二、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目录

  1.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国农药试验实行免税放行办法》的通知(1988年6月2日〔88〕农(农)字第16号)

  2.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外农药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1990年9月19日〔90〕农(计)字第61号)

  3.农业部关于印发联合国大会通过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决议的通知(1990年11月10日农(渔政)字第18号)

  4.农业部、人事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渔业船舶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1日农(人)字〔1992〕67号)

  5.农业部、人事部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8日农人技字〔1994〕4号)

  6.农业部关于加强水族馆和展览、表演、驯养繁殖、科研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1月22日农渔发〔1996〕3号)

  7.农业部关于加强有关废旧物品进口检疫管理的通知(1996年6月5日农检疫发〔1996〕4号)

  8.农业部关于禁止在茶树上使用三氯杀螨醇的通知(1997年6月20日农农发〔1997〕11号)

  9.农业部公告第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1997年7月29日公布)

  10.农业部关于加强水果、花卉、中药材及牧草检疫工作的通知(1997年8月1日农农发〔1997〕77号)

  11.农业部、化学工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除草醚农药的通知(1997年10月30日农农发〔1997〕17号)

  1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引进葡萄苗木疫情监测的紧急通知(1998年7月20日(98)农明字第75号)

  1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8月18日农经发〔1998〕6号)

  14.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和财务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1998年9月1日农经发〔1998〕7号)

  15.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9月1日农经发〔1998〕8号)

  16.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8年9月4日农经发〔1998〕9号)

  17.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

  18.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1999年6月9日农农发〔1999〕9号)

  19.农业部关于禁止在茶树上使用氰戊菊酯的通知(1999年11月24日农农发〔1999〕20号)

  20.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14号(允许美国小麦输华及其检疫措施要求)(2000年3月20日公布)

  21.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15号(允许美国德克萨斯州、亚利桑纳州、佛罗里达州、加利福尼亚州柑桔输华及其检疫措施要求)(2000年3月20日公布)

  22.农业部关于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4月25日农渔发〔2000〕10号)

  2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0月27日农人发〔2000〕13号)

  24.农业部关于对渔业船舶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通知(2001年3月2日农渔发〔2001〕6号)

  25.关于甜菜品种审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3月9日农办农〔2001〕8号)

  26.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51号(允许美国烟叶输华及其检疫措施要求)(2001年3月19日公布)

  27.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54号(暂停从椰心叶甲发生国家及地区引进棕榈科植物种苗)(2001年3月26日公布)

  28.农业部关于转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物种目录的通知(2001年4月9日农渔发〔2001〕8号)

  29.关于种子审定及试验、示范、推广与经营行为界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4月16日农政函〔2001〕3号)

  30.农业部公告第161号(肥料登记资料要求)(2001年5月25日公布)

  31.农业部关于印发《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通知(2001年7月3日农牧发〔2001〕20号)

  32.农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邮政局、民航总局关于加强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运输检疫工作的通知(2001年7月19日农农发〔2001〕6号)

  33.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农发〔2001〕25号)

  3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的通知(2002年1月17日农农发〔2002〕2号)

  35.关于种子销售范围问题的复函(2002年1月25日农办农[2002]4号)

  36.农业部关于印发《长江刀鲚凤鲚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2年2月8日农渔发〔2002〕3号)

  37.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2002年2月9日公布)

  38.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2002年4月5日公布)

  39.农业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的通知》(2002年4月9日农经发〔2002〕3号)

  40.农业部公告第194号(停止受理克百威等高毒农药登记,停止批准高毒剧毒农药分装登记,撤销氧乐果在甘蓝上的登记)(2002年4月22日公布)

  41.关于种子质量问题的复函(2002年5月10日农办综函〔2002〕2号)

  42.农业部公告第199号(公布六六六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2002年5月24日公布)

  4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6月19日农农发〔2002〕10号)

  4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7月10日农财发〔2002〕19号)

  45.农业部关于确定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8月23日农渔发〔2002〕22号)

  46.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31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5日公布)

  47.农业部关于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2003年1月6日农渔发〔2003〕1号)

  48.农业部公告第242号(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2003年1月22日公布)

  49.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64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2003年4月17日公布)

  50.农业部公告第274号(撤销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混配制剂登记,撤销丁酰肼在花生上的登记,强化杀鼠剂的管理)(2003年4月30日公布)

  51.农业部公告第278号(部分兽药品种的停药期规定)(2003年5月22日公布)

  52.关于如何标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的复函(2003年6月26日农办政〔2003〕13号)

  53.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2003年7月18日公布)

  54.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的通知》(2003年8月1日农农发〔2003〕14号)

  55.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8月29日农垦发〔2003〕2号)

  56.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的补充通知》(2003年10月8日农农发〔2003〕17号)

  57.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网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2003年10月28日农业部通告第2号)

  58.农业部关于将北太平洋鱿鱼钓渔业纳入远洋渔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0月28日农渔发〔2003〕42号)

  59.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2003年12月4日农经发〔2003〕11号)

  60.农业部公告第322号(三阶段削减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使用,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2003年12月30日公布)

  6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3月17日农财发〔2004〕5号)

  62.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2004年3月22日农科教发〔2004〕4号)

  63.关于烟草品种审定问题的复函(2004年4月1日农农函〔2004〕1号)

  64.农业部公告第374号(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管理办法)(2004年5月14日公布)

  65.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卡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农经发〔2004〕4号)

  66.农业部关于实施《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的通告(2004年6月15日农业部通告〔2004〕3号)

  67.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7月14日农计发〔2004〕10号)

  68.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2004年8月12日农办政函〔2004〕46号)

  69.农业部关于印发《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9月10日农渔发〔2004〕19号)

  70.农业部公告第442号(兽药注册资料要求)(2004年12月22日公布)

  71.农业部公告第449号(新兽药监测期期限)(2005年1月7日公布)

  72.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1月7日农牧发〔2005〕1号)

  7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兽药残留检测试剂(盒)管理的通知(2005年1月21日农办医〔2005〕3号)

  74.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2005年1月24日农经发〔2005〕1号)

  75.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5日农医发〔2005〕5号)

  76.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2005年2月25日农办政函〔2005〕12号)

  77.农业部关于发布《农业部兽药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3月8日农医发〔2005〕3号)

  78.农业部公告第472号(兽药品种编号)(2005年3月11日公布)

  7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备案公布制度的通知(2005年5月9日农办医〔2005〕16号)

  80.农业部公告第525号(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管理办法)(2005年7月27日公布)

  81.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8月1日农机发〔2005〕7号)

  82.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538号(将刺桐姬小蜂确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暂停从疫区国家和地区引进刺桐属植物)(2005年8月29日公布)

  83.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05年10月10日农市发〔2005〕13号)

  84.关于有效成分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产品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12日农办政函〔2005〕82号)

  85.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10月25日农机发〔2005〕9号)

  86.关于认定经营假劣饲料产品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27日农办政函〔2005〕91号)

  87.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信访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4日农办发〔2005〕23号)

  88.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试行)(2005年12月7日农办计〔2005〕86号)

  89.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5年12月28日农办政函〔2005〕116号)

  90.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6年1月5日农办政函〔2006〕3号)

  9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函(2006年1月26日农办政函〔2006〕8号)

  9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6年3月17日农办政函〔2006〕22号)

  93.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32号(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2006年4月4日公布)

  94.农业建设项目违规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4月14日农计发〔2006〕9号)

  95.农业部公告第657号(调整农药续展登记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2006年5月29日公布)

  96.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农人发〔2006〕6号)

  97.农业部公告第671号(对含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等除草剂产品实行管理措施)(2006年6月13日公布)

  9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商品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0月10日农办医〔2006〕48号)

  99.农业部关于印发《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农科教发〔2006〕6号)

  100.农业部公告第736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续申请简化程序规定)(2006年10月27日公布)

  101.农业部公告第739号(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2006年11月8日公布)

  10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田间现场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年11月13日农办政函〔2006〕83号)

  103.农业部公告第747号(进一步加强对含有八氯二丙醚农药产品的管理)(2006年11月20日公布)

  104.农业部关于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检验原料监督管理的通知(2006年11月22日农医发〔2006〕10号)

  105.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18日农医发〔2006〕11号)

  10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远洋渔业用油补贴测算工作的通知(2007年1月16日农办渔〔2007〕7号)

  107.农业部、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赴境外作业渔船监督管理的通知(2007年2月1日农渔发〔2007〕4号)

  108.农业部公告第822号(南繁的转基因农作物安全评价申报要求)(2007年3月2日公布)

  10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兽药GMP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3月28日农办医〔2007〕8号)

  110.农业部公告第839号(淘汰兽药品种目录)(2007年4月4日公布)

  111.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2007年4月30日农渔发〔2007〕11号)

  112.农业部公告第8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2007年5月28日公布)

  11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07年6月10日农办市〔2007〕21号)

  11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信息报告及应急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2007年8月3日农办渔〔2007〕63号)

  115.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8月8日农市发〔2007〕23号)

  116.农业部公告第898号(由农业部审批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范围)(2007年8月20日公布)

  117.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未经试种而大面积推广种植造成损失补(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2007年8月21日农办政函〔2007〕76号)

  11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意见(2007年9月29日农办经〔2007〕19号)

  11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耳标识读器招标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11月1日农办医〔2007〕41号)

  120.农业部公告第944号(规范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管理)(2007年12月8日公布)

  121.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945号(农药名称管理规定)(2007年12月12日公布)

  122.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946号(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2007年12月12日公布)

  123.农业部公告第948号(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2007年12月12日公布)

  124.农业部公告第954号(中兽药制剂生产有关要求)(2007年12月18日公布)

  125.农业部关于发布《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年1月2日农医发〔2008〕1号)

  126.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1月14日农机发〔2008〕1号)

  127.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24日农办发〔2008〕5号)

  12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解释意见的函(2008年4月21日农办政函〔2008〕21号)

  129.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农办发〔2008〕8号)

  130.农业建设项目举报处理暂行规定(2008年5月28日农计发〔2008〕12号)

  13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金枪鱼渔业渔捞日志的通知(2008年7月19日农办渔〔2008〕44号)

  132.农业部公告第1071号(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2008年8月1日公布)

  133.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检查工作规定(2008年11月19日农计发〔2008〕26号)

  134.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麻黄碱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2008年11月24日农医发〔2008〕24号)

  135.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2008年12月11日公布)

  136.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2008年12月12日农医发〔2008〕27号)

  137.农业部公告第1132号(规范卫生用农药产品使用香型的管理)(2008年12月25日公布)

  138.农业部公告第1133号(加强矿物油农药登记管理)(2008年12月25日公布)

  139.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129号(公布《进口兽药管理目录(Ⅰ期)》)(2008年12月31日公布)

  140.农业部公告第1145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月9日公布)

  141.农业部公告第1149号(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2009年1月19日公布)

  142.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147号(将扶桑绵粉蚧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2009年2月3日公布)

  14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经营有关问题的函(2009年2月4日农办政函〔2009〕6号)

  144.农业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管理规范》的通知(2009年2月23日农渔发〔2009〕4号)

  145.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第1157号(加强氟虫腈管理)(2009年2月25日公布)

  146.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1158号(对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管理做出补充规定)(2009年2月25日公布)

  147.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2009年2月27日农业部通告〔2009〕1号)

  148.农业部公告第1174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09年3月6日公布)

  149.农业部关于转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物种目录的通知(2009年4月1日农渔发〔2009〕9号)

  150.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4月15日农农发〔2009〕2号)

  151.农业部公告第1196号(草种检验员考核办法)(2009年4月24日公布)

  152.农业部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的通知(2009年5月5日农渔发〔2009〕15号)

  15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印尼远洋渔业项目管理的通知(2009年5月6日农办渔〔2009〕37号)

  154.农业部公告第1216号(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2009年6月4日公布)

  155.农业部公告第1218号(禁止在饲料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和饲料中三聚氰胺限量规定)(2009年6月8日公布)

  156.农业部公告第1221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6月11日公布)

  157.农业部公告第1224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2009年6月18日公布)

  158.农业部公告第1239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2009年7月21日公布)

  159.农业部公告第1246号(口蹄疫、禽流感等不得治疗)(2009年8月3日公布)

  16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远洋渔船证件和远洋渔业项目办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9月2日农办渔〔2009〕90号)

  161.农业部公告第1282号(停止缩二脲作为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2009年10月29日公布)

  16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为输欧海洋捕捞产品办理合法捕捞证明的通知(2009年11月26日农办渔〔2009〕126号)

  163.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3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2009年12月31日公布)

  164.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工作规程(2010年3月22日农办市〔2010〕11号)

  16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远洋渔船船位监测工作的通知(2010年4月6日农办渔〔2010〕34号公布)

  166.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公告第1380号(将扶桑绵粉蚧列为全国农业、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2010年5月5日公布)

  167.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2010年6月11日农经发〔2010〕8号)

  16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鱿鱼渔业渔捞日志的通知(2010年6月30日农办渔〔2010〕70号)

  169.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鳄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13日农渔发〔2010〕26号)

  170.农业部公告第1427号(兽药GMP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7月23日公布)

  171.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2010年8月4日公布)

  17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业部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948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23日农办科〔2010〕70号)

  17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金枪鱼渔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8月30日农办渔〔2010〕93号公布)

  174.农业部关于加强海洋馆和水族馆等场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展演活动管理的通知(2010年9月2日农渔发〔2010〕36号)

  175.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9月14日农科教发〔2010〕3号)

  176.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9月19日农经发〔2010〕11号)

  177.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年9月25日农经发〔2010〕12号)

  178.农业部关于试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0〕1号)(2010年10月12日公布)

  179.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472号(将向日葵黑茎病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出口国官方植物检疫机构出具输华向日葵种子产地没有向日葵黑茎病及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证明)(2010年10月20日公布)

  180.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0月26日农市发〔2010〕11号)

  181.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的通知(2010年10月29日农渔发〔2010〕41号)

  182.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公告第1487号(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大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暂行规定)(2010年11月22日公布)

  183.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2010年12月27日公布)

  18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企业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函(2011年2月15日农办医函〔2011〕12号)

  185.农业部关于将黄渤海区和东海区刺网渔船全部纳入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的通告(2011年3月11日农业部通告〔2011〕1号)

  186.农业部关于印发《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的通知(2011年4月11日农牧发〔2011〕4号)

  187.农业部关于印发《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2011年5月16日农医发〔2011〕12号)

  188.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586号(高毒农药禁限用措施)(2011年6月15日公布)

  189.农业部公告第1571号(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2011年6月17日公布)

  190.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600号(将木薯绵粉蚧和异株苋亚属杂草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2011年6月20日公布)

  19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兽药典(2010版)》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1年7月25日农办医〔2011〕47号)

  192.农业部公告第1643号(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2011年9月6日公布)

  193.农业部关于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9日农渔发〔2011〕28号)

  19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国内兽药生产企业出口兽药使用外文标签和说明书问题的函(2011年10月13日农办医函〔2011〕30号)

  195.农业部公告第1663号(对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按三类动物疫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2011年10月24日公布)

  196.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2011年11月21日农经发〔2011〕13号)

  197.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公布)

  198.农业部公告第1693号(转基因抗虫棉检测)(2011年12月14日公布)

  199.农业部公告第1689号(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2011年12月15日公布)

  200.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676号(禁止进口德国、新西兰油菜茎基溃疡病菌寄主植物种子)(2011年12月21日公布)

  201.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696号(调整水产品海关商品编码)(2011年12月29日公布)

  202.农业部公告第1708号(停止受理部分产品生产线项目兽药GMP验收申请)(2012年1月5日公布)

  203.农业部关于调整刺网休渔时间的通告(2012年1月12日农业部通告〔2012〕1号)

  204.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7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2012年1月13日公布)

  205.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2012年3月13日农人发〔2012〕5号)

  206.农业部公告第1744号(草甘膦管理措施)(2012年3月26日公布)

  207.农业部公告第1745号(百草枯管理措施)(2012年3月26日公布)

  208.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饲料原料目录)(2012年6月1日公布)

  209.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831号(将地中海白蜗牛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2012年9月17日公布)

  210.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2012年10月22日公布)

  211.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2012年11月29日公布)

  212.农业部公告第1899号(新兽药监测期等有关问题公告)(2013年2月17日公布)

  213.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林业局公告第1902号(将白蜡鞘孢菌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暂停从白蜡鞘孢菌疫情发生国家和地区引进白蜡属植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2013年3月6日公布)

  214.农业部公告第1935号(进口鱼粉级别变更)(2013年5月6日公布)

  215.农业部公告第1950号(动物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调整为按二类动物疫病管理)(2013年5月24日公布)

  216.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2013年9月30日公布)

  217.农业部公告第2002号(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2013年10月14日公布)

  218.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20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2013年11月28日公布)

  219.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2013年11月29日农业部通告〔2013〕1号)

  220.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2013年11月29日农业部通告〔2013〕2号)

  221.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对氯磺隆等七种农药采取进一步禁限用措施)(2013年12月9日公布)

  222.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12月13日农经发〔2013〕10号)

  223.农业部公告第2038号(《饲料原料目录》修订)(2013年12月19日公布)

  224.农业部关于调整黄渤海区刺网休渔时间的通告(2013年12月23日农业部通告〔2013〕3号)

  225.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2013年12月30日公布)

  226.农业部公告第2061号(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2014年2月14日公布)

  227.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2014年3月3日公布)

  228.农业部公告第2109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材料要求)(2014年6月5日公布)

八、中山智慧交通项目招标文件

中山智慧交通项目招标文件是城市发展中至关重要的一环。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智慧交通系统逐渐成为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领域的关键工具。中山市近年来逐步推进智慧交通项目,为提升交通效率、优化城市交通布局、改善居民出行体验发挥了积极作用。

项目概述

中山智慧交通项目旨在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以及智能交通管理系统,提升城市的交通运输管理水平。该项目涵盖了交通信号控制、智能停车管理、交通数据分析等多个方面,旨在构建一个智能高效的交通系统。

招标范围

  • 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建设
  • 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实施
  • 交通数据分析平台建设
  • 其他相关智慧交通设施建设

招标要求

中山智慧交通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申请人具备丰富的交通管理系统建设经验,熟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申请人需要提交完整的技术方案,包括系统架构设计、设备选型等内容。

评标标准

  • 技术方案的先进性和可行性
  • 项目实施计划的合理性
  • 项目建设成本的控制能力
  • 服务承诺和售后支持等

申请流程

申请人需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并选定最终的中标人。

总结

中山智慧交通项目的推进,为城市交通管理带来了新的思路和机遇。希望借助这一项目,中山市能够建设更加智能化、便捷化的交通系统,为市民的出行提供更好的服务。

九、岳阳智慧教育项目招标文件

岳阳市教育局发布了关于智慧教育项目招标文件的公告,旨在推动教育信息化建设,提升教育质量,为学生提供更优质的教学资源和服务。本次招标文件涵盖了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教学管理系统、在线教育平台、校园网络建设等,旨在构建一个全面的智慧教育体系。

招标文件概述

岳阳市教育局此次招标文件的发布意在引进先进的教育技术和理念,促进学校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招标文件涵盖了硬件设备采购、软件系统建设、培训服务等多个方面,旨在为学生和教师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教学环境。

招标文件内容

具体来看,本次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教学管理系统:要求投标方提供功能全面、操作简便的教学管理系统,包括教务管理、学生管理、教师管理等模块。
  • 在线教育平台:需要构建一个涵盖多种教育资源和课程内容的在线教育平台,支持远程教学和教学资源共享。
  • 校园网络建设:要求投标方设计和部署一套高效稳定的校园网络系统,确保教育信息化设备的正常运行。

招标文件要求

为了保障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岳阳市教育局对投标方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

  1. 申请资格:只有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企业才有资格参与此次招标,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2. 技术方案:投标方需要提交详细的技术方案,包括系统架构、功能模块、数据安全保障等内容,以便评审专家进行评定。
  3. 价格报价:在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下,投标方需要给出合理的价格报价,以最大程度满足教育局的需求。

招标流程

招标文件发布后,投标方可以通过教育局指定的渠道获取相关文件并进行报名。接下来将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评审:

  1. 初步审核:教育局将对所有投标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剔除不符合条件的申请。
  2. 技术评审:专家将对通过初步审核的投标方提交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评选出具备竞争力的方案。
  3. 商务谈判:合格的投标方将进入商务谈判环节,商定具体合作细节和价格条款。
  4. 中标公示:最终确定中标方后,将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并签订正式合作合同。

项目展望

通过本次招标项目的实施,岳阳市教育局将加速推进智慧教育建设,提升学校整体教学水平和管理效率,为学生提供更具竞争力的教育资源和服务。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这一项目将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

十、关于建设项目应招标未招标的处罚?

经纬股份: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是否存在合同撤销风险?

——哪些项目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

【发行人概述】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股份”或“发行人”)于2022年7月26日通过创业板上市委审议。经纬股份主要从事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及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

【反馈回复】

申报文件显示,报告期内,下游客户主要系国有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通过招投标和谈判委托的方式承接业务。发行人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承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57.24%、 68.92%、63.75%和 60.40%。

请发行人:

(1)结合主要项目,说明招投标中主要的竞标对手;通过招投标程序获取项目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说明是否存在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项目,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原因,是否存在合同被撤销风险,是否存在法律纠纷,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有何影响;

(3)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或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客户主要经办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结合主要项目,说明招投标中主要的竞标对手;通过招投标程序获取项目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结合主要项目,说明招投标中主要的竞标对手

(2)通过招投标程序获取项目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通过招投标程序获取项目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说明是否存在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项目,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原因,是否存在合同被撤销风险,是否存在法律纠纷,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有何影响。

(1)说明是否存在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项目,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原因

根据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涉及(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或(2)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的业务及对应金额标准如下:

发行人报告期内确认收入的项目中,以下项目存在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况,具体如下:

(2)说明是否存在合同被撤销风险,是否存在法律纠纷,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有何影响

①相关应履行公开招投标未履行的项目对发行人的影响情况

报告期内,应履行公开招投标未履行的项目对应收入分别为1,294.46万元、150.04 万元、607.22 万元和 0.00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 6.68%、0.53%、1.81%和 0.00%;毛利分别为189.87万元、60.42万元、188.23 万元和0.00万元,占营业毛利比重分别为 2.15%、0.51%、1.28%和 0.00%。应履行公开招投标未履行的项目收入及毛利占比较小,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影响较小。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业务承接、获取订单过程中,未因上述应履行公开招投标未履行的情形而受到影响。

②是否存在合同被撤销风险,是否存在法律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情形时,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上述项目均已实际履行,委托方对发行人设计或建设成果均进行了确认,并依据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招投标程序不规范而导致合同终止或产生其他纠纷的情形。发行人取得了上述客户出具的《关于招投标事项的确认函》,确认就上述项目,客户与发行人不存在因招投标事项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不存在影响合同款项支付或退还质保金的相关情况,不会主张合同无效、可撤销或提前终止,不会要求发行人退还已支付合同价款。

3、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或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客户主要经办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情形。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住建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不正当竞争或商业贿赂的案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或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不正当竞争或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形被主管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的主要经办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情形。

【律证分析】

经纬股份案例中,发行人存在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审核关注到是否存在合同撤销的法律风险。中介机构认定发行人应履行公开招投标未履行的项目收入及毛利占比较小,对主营业务影响较小,并依据法律规定判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情形时,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针对上述问题,中介机构采取的主要核查程序是访谈相应客户,确认上述项目均已实际履行,对于发行人设计或建设成果均进行了确认,并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关费用,最后由客户出具《关于招投标事项的确认函》,确认就上述项目不存在争议纠纷,不会主张合同无效、可撤销或提前终止,不会要求发行人退还已支付合同价款。

笔者梳理相关法规文件,将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的项目情形归纳如下:

针对上述必须招投标项目,相关法规还规定有例外情形,具体如下:

在IPO审核中,对于应履行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形,审核机构主要关注的事项如下:

(1)发行人取得业务的合规性,应履行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无效或撤销的法律风险;

(2)是否潜在行政处罚或法律纠纷风险;

(3)要求统计招投标及非招投标方式获取业务收入的占比情况,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说明是否存在异常;

(4)如应履行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项目占比较高,要求说明对收入确认及持续盈利能力造成的影响。

笔者总结相关案例的内容,将针对应履行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问题的应对措施归纳如下:

(1)计算未履行招投标程序项目数量、所占收入的比例及变化趋势,论证其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程度较小;

(2)通过访谈相关客户,了解业务合作背景、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原因、项目履行及付款情况,由对方书面确认不存在法律纠纷;

(3)说明发行人非招标主体,属于无过错方,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合规证明,证明未受到行政处罚;

(4)通过外部核查,论证发行人目前不存在相关行政处罚或法律纠纷;

(5)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控人出具兜底承诺。

【参考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12.28修订)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03.02修订)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05.01生效,2018.03.08废止)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06.01生效)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18.06.06生效)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05.01修订)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08.31修订)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03.01生效)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01.01生效)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11.08生效)

30.【强制性规定的识别】合同法施行后,针对一些人民法院动辄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当扩大无效合同范围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指出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力。随着这一概念的提出,审判实践中又出现了另一种倾向,有的人民法院认为凡是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都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这种望文生义的认定方法,应予纠正。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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