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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矿山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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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智慧矿山发展前景?

智慧矿山是指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自动化技术,实现矿山全流程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管理,以提高矿山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安全性和保护环境。智慧矿山发展的前景广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和发展机会:1. 提高矿山生产效率:智能化技术能够对矿石开采、矿石运输、矿石选矿等环节进行数据分析、优化和控制,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能耗。2. 降低生产成本:通过智能化设备和系统,可以实现自动化生产和管理,减少人力成本和能源消耗,提高生产效益。3. 提升矿山安全性:智慧矿山可以应用传感器、遥感技术和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有效减少矿山事故和环境污染发生的风险。4. 保护环境:智能化技术可以精确控制矿山开采和处理过程中的粉尘、废水和废气排放,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随着信息技术和自动化技术的迅猛发展,智慧矿山将成为未来矿山行业的发展方向。各国政府和矿山企业也纷纷加大技术研发和投资力度,推动智慧矿山的发展。预计未来智慧矿山市场规模将不断扩大,相关技术和服务市场也将迎来快速增长的机遇。

二、智慧林业发展前景?

发展前景很不错

智慧林业专业紧扣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发展需要,践行学校维护生态文明建设的学科使命。所以,它的发展前景应该是不错的。

智慧林业专业的主要就业方向为:绿色工程,林业局,环保局,湿地资源,环境生态建设相关的方向,主要培养方向是:数字林业,云计算,智能生态化等领域。

三、智慧工地发展前景?

智慧工地是运用先进技术,实现工地数字化、智能化管理,促进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未来,智慧工地的发展前景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物联网技术的融合:未来智慧工地将会通过更广泛的传感器网络和设备连接,实现各种设备、机械和工人之间的信息交互与协同。这将提高工地运营的效率和安全性。

人工智能的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将在智慧工地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例如通过图像识别技术进行工地巡检和安全监控,通过语音识别技术进行人员管理和指令下达等。人工智能的应用将提升工地管理的精细化和智能化水平。

大数据分析的优化:智慧工地将会产生海量的数据,通过对这些数据进行有效的收集、存储和分析,可以提供有针对性的决策支持和预测分析,帮助优化工地运营和资源管理。

自动化施工技术的发展:未来智慧工地将更多地使用自动化设备和机器人来完成复杂、重复性的任务,例如无人驾驶运输车辆、无人机巡检、机械臂砌筑等。这将提高施工效率,减少人力成本,并且可在一些危险环境中替代人工操作。

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智慧工地将注重节能减排和环保理念的应用,例如通过能源管理系统、垃圾分类等措施,降低对环境的负荷。同时,在材料使用和建筑工艺上也会更加注重可持续性和循环利用。

总的来说,智慧工地的发展前景很好,但也需要相关技术、政策和教育等方面的支持,以推动其全面发展。

四、智慧渔业发展前景?

智能养殖,对水产养殖业而言,意味着什么?智慧渔业到底是噱头,还是未来?

在笔者看来,智慧渔业的可行性不是大问题。智慧渔业能否推进的关键在于需求和成本:水产养殖业需不需要智慧渔业,以及智慧渔业能否匹配水产养殖业。

近来,投料船、监控仪、物联网、智能设备成为众多养殖户的谈论内容,业界对智慧渔业的认知和关注也到达了一个新阶段。受到关注的智慧渔业领域也更具有了活力,活跃在各个会议当中,展会上也有了更多他们的身影。

2019中国国际智慧渔业绿色发展峰会(以下简称“峰会”)于第五届中国(广州)国际渔业博览会同期举行。本次发展峰会探讨了新时代的养殖要求、智能设备水产养殖应用、智慧渔业未来发展路径等多个话题,吸引了众人落座聆听,成为了本届广州渔博会亮点之一。同时,峰会上所谈论的内容也在一定程度上解答了众人对智慧渔业的不解和未明。

市场:水产养殖业具有发展潜力

中国是水产养殖大国,消费者对养殖水产品的消费能力也非常巨大。近来,麻辣小龙虾、香锅牛蛙、酸菜鱼、臭鳜鱼等美食让人垂涎欲滴的同时,也让水产消费市场更加火爆。水产养殖业是农业,也是一个朝阳行业。

而且,从全国养殖总产量来说,水产行业并没有大幅变化,行业始终处于一个较为平稳的发展状态。再加上水产养殖业的投资回报率较高、资金周转较快,对于外来者或是资本而言,发展、投资潜力巨大。

时机:新时代对水产提出新要求

时代正在发展,国家在发展的同时也对各行各业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水产养殖业也需要顺应大势,支持国家发展,对行业自身进行调整。在这背景下,智慧渔业将会扮演一个怎样的角色?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环境保护研究室主任陈家长就在峰会中提到,我国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水产养殖业的重点任务就是转型升级,转变养殖发展方式,推进生态健康养殖。我国正在进行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的标准修订,智慧渔业企业也应该就此背景思考发展路线。

报告题目: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的修订及尾水调控处理技术应用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陈家长

苏州鼎兴斯沃水产养殖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葛朋彪所介绍的池塘内循环水槽流水养殖系统(IPRS)正是符合生态环保、高质水产品要求的养殖模式。目前,IPRS系统已在全国范围内多个区域应用。

报告题目:池塘循环水养殖系统设施构建及常见问题

苏州鼎兴斯沃水产养殖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葛朋彪

广州市中心沟水产养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潘国文也在峰会中提到,水产养殖业不能依靠增加面积来提高产能,增设渔业设施和改变养殖模式将会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之一。

报告题目: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模式构建与应用

广州市中心沟水产养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潘国文

时机:5G,万物皆可连,水产亦可

今年,中国正式进入“5G商用元年”,水产行业也将进入这个万物互联的新时代。5G促进了智能与物联网的深度融合发展,万物趋向智能,万物皆可互联,这也为水产行业带来了新机遇,尤其是在设备领域。

中联智科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任赪在峰会中提到,中联智科打造数字渔业综合服务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实时跟进养殖工作。5G通信,更是将数字平台的服务能力提高一个层级。

报告题目:智慧科技助力水产现代化

中联智科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 任赪

峰会中,苏州湖八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国伟就提出现在河蟹产业已有部分养殖户开始运用智能设备,5G时代的来临,更会将产业推向数字化、信息化发展。

报告题目:河蟹智能化养殖发展前景

苏州湖八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国伟

应用:可控化,让养殖更容易

“可控”是智慧渔业的一个显着特征,“可控”更意味着降低养殖风险。

武汉市中易天地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唐宾国在报告中讲到:“智慧渔业对传统养殖的改变在于从数据、在线监测、智能控制、定量培藻精准控水系统四个方面。其中,在线监测可以提前发现养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让养殖倾向于可控。”

报告题目:智慧渔业对传统水产养殖的改变

武汉市中易天地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唐宾国

“智慧渔业是未来水产养殖发展大方向,是一次机遇也是一场挑战。要想抓住发展机遇,首先要用数据思维来“武装”大脑,用好大数据这个利器,再辅之以智能设备。”唐宾国总结道。

湖南易渔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陈进表示:“中国渔业正迈向智慧渔业4.0时代,我们为增氧机打造了智能化控制设备-渔控仪。该设备可以为电机保护、实施报警、远程开关等功能,操作简单、耐用性强,让养殖户更便捷地管理大量增氧机。”

渔控仪-最懂增氧机的“红颜知己”

湖南易渔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进

应用:智能化,解放劳动力

对于水产行业而言,智能设备的其中一个使命就是减少人工依赖性、解放劳动力。

“‘养得越多,死得越快’是流传在水产行业中的一句老话,这句话的本质在讲述水产规模化养殖难度大。当养殖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技术和管理将成为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问题。”中山市诚一渔业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郑小林谈到,“拥有大面积养殖的诚一就曾遇见过这个瓶颈,而我们就通过智能管理设备跨过了这道难关。也因此,诚一开始了智能化设备的发展之路。”

报告题目:智慧渔业系统化解决方案与实践案例

中山市诚一渔业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郑小林

水产行业的人工成本非常大,一些养殖场需要大量的工人支撑,但随之而来的是人员的管理难题。只有用技术替代人工,规模化养殖企业才能减少在扩张过程中的隐患。自动投料机、智能投料船等设备的出现,也正是企业顺应养殖需求所开发的产品。

成本:多维计算,分层级使用

只谈发展,不谈成本,显然是一种“流氓”思维。对于智慧渔业而言,也是如此,我们在发展的同时也需要考虑许多现实问题。

对于养殖企业而言,资金成本并不是最主要的问题,他们更担心的是试错成本。毕竟,智慧渔业仍是新兴事物,大部分人仍以观望态度为主。但事实上,越来越多成功案例和使用反馈也证明了智慧渔业的可行性,众人也有所心动。

对于一般养殖户而言,初期投入大是他们进入智慧渔业的一大门槛。但也出现了许多如投料船、投料机、监控系统等价格较为亲民的智能设备或系统,养殖户也乐于去尝试使用。显然,不少养殖户对智慧渔业持尝试态度,或许企业也应该设计、定位一些亲民产品,以一步步培养用户群体。

智慧渔业,未来可期

智慧渔业确实是水产行业近来新兴的事实,但在这条道路上我们并不孤独。互联网连接万物的同时也将行业中的每一个业者联系起来。智慧渔业真正落地面临众多挑战,但只要整个行业会携手共进,就可以共拓美好未来。

五、望石智慧发展前景?

望石智慧正在从事AI+小分子药物设计,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其AI平台在药物知识挖掘、优势骨架发现与选择、分子生成与设计、性质预测等早期药物发现领域已具备一定技术优势。

从望石智慧瞄准的小分子药物这个细分市场来看,根据全球临床I期不同药物或疗法试验分布,超过65%为小分子药物。望石智慧认为,新药研发的关键就在于靶点与分子之间的匹配,通过计算推荐出最优的有可能成药的分子,而搜索排序是这个任务的核心。小分子的临床前研发本质是一个提出假设与试错的过程,这意味着其潜在压缩空间巨大。

目前,望石智慧已具有基于AI技术的智能化分子设计平台及知识图谱两大核心产品,覆盖从新药发现到临床前研究的环节。

六、广西智慧物流发展前景?

智慧物流发展前景广阔,将继续成为物流行业最大的创新热点。其原因如下:

- 传统物流领域各环节货物交接订单杂乱,不仅还没有实现电子化,物流订单不能够“一单到底”,订单标准规格不统一,让传统物流系统的信息流无法互联互通,物流全链条流程难以数字化,没有数字化就无法实现网络化和智能化。

- 2019年传统物流领域智慧物流发展将加速,传统智慧物流发展预计将先从数字化开始,通过物流订单标准化与电子化,打通物流各个流程,实现一切流程数字化,进一步推动传统物流全链路的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一切数据流程化,全面推动传统物流领域实现数字化发展。

- 广西物流企业正处在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物流业迎来产业链升级、技术革命创新、营商环境改善、国家战略支撑等多重机遇。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广西智慧物流将迎来更多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七、农业法全文?

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农业经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农业法则仅是农业法典,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对于农业领域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发布单位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

修订时间

1993年7月2日

施行时间

1993年7月2日

简介

我国农业法立法目的,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第二,统筹考虑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第三,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奋斗。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即“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1]

前言

2002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2012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年12月28日

人大通过发布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四章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五章 粮食安全

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七章 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条 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

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六条 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 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

国家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第二章

第十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主权。

第十二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依法兴办各类企业。

第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国家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或者建立各类企业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

第十四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三章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形成合理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指导和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 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种植业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调整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

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薪炭林。

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加快发展畜牧业,推广圈养和舍饲,改良畜禽品种,积极发展饲料工业和畜禽产品加工业。

渔业生产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调整捕捞结构,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业、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流通、渔港、草原围栏、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八条 国家扶持动植物品种的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鼓励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相结合,实施种子工程和畜禽良种工程。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动植物良种的选育和推广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

国家对缺水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农业机械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为农业服务的气象事业的发展,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水平。

第二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 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建设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

第二十五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的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完善仓储运输体系,做到保证供应,稳定市场。

第二十七条 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国家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护与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批发、贮藏、运输、零售和中介活动。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方便鲜活农产品的运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扣押鲜活农产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加强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发展农产品进出口贸易。

国家采取加强国际市场研究、提供信息和营销服务等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

为维护农产品产销秩序和公平贸易,建立农产品进口预警制度,当某些进口农产品已经或者可能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二条 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改善粮食收贮及加工设施,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加工水平和经济效益。

国家支持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建立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

第三十三条 在粮食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保护价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

农民按保护价制度出售粮食,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不得拒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及时筹足粮食收购资金,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给。国务院应当制定粮食安全保障目标与粮食储备数量指标,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耕地、粮食库存情况的核查。

国家对粮食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建设仓储运输体系。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和保护农民利益。

第三十六条 国家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并采取措施改善人民的食物营养结构。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在不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相抵触的情况下,国家对农民实施收入支持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健全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加强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防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农产品市场及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等。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应当统筹安排,协调增长。

国家为加快西部开发,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性投入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农业资金。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各种农业建设和农业科技、教育基金。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农用工业的发展。

国家采取税收、信贷等手段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贸易,为农业生产稳定增长提供物质保障。

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使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农业机械和农用柴油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价。

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给予支持。

对跨地区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业、工商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监管。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优先为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服务。

国家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

第七章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科技、农业教育发展规划,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

国家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举办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第四十九条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农业重大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国际农业科技、教育合作与交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第五十条 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

第五十一条 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等公益性职责,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无偿农业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为农业服务。

第五十二条 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及有关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及有关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对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国家在农村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国家在农村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放,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安排。

第五十五条 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定,开展农业行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农业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支持农民举办各种科技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章

第五十七条 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

第五十八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保护林地和林木,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制止滥伐、盗伐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

国家在天然林保护区域实行禁伐或者限伐制度,加强造林护林。

第六十一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组织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人工草场、饲草饲料基地和改良天然草原,实行以草定畜,控制载畜量,推行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盐渍化。

第六十二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已经围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湖、还湿地。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执行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增殖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国家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农(渔)民和农(渔)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水产养殖业或者其他职业,对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转产转业的农(渔)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四条 国家建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审批,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及其他应用,必须依照国家规定严格实行各项安全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防治动植物病、虫、杂草、鼠害。

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应当综合利用,妥善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从事畜禽等动物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

第九章

第六十七条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第六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第六十九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及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应当依法征税,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违法方法征税。

第七十条 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收取其他费用。禁止任何机关或者单位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收费。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第七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第七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服务。

第七十五条 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产品收购单位与农产品销售者因农产品的质量等级发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六条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七十七条 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十八条 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章

第七十九条 国家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的方针,扶持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

第八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乡镇企业,支持农业的发展,转移富余的农业劳动力。

国家完善乡镇企业发展的支持措施,引导乡镇企业优化结构,更新技术,提高素质。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有重点地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完善相应政策,吸引农民和社会资金投资小城镇开发建设,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

第八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合理有序流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已经设置的应当取消。

第八十三条 国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保障农村五保户、贫困残疾农民、贫困老年农民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的基本生活。

第八十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第八十五条 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第八十六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国家鼓励和扶持金融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建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章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八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彻底分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章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

(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

(三)违反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的。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的钱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资款、税款或者费用:

(一)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在农村进行集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的;

(二)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违法方法向农民征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七十条规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超额、超项目收费的。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返还其违法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第九十八条 本法有关农民的规定,适用于国有农场、牧场、林场、渔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职工。

第九十九条 本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八、农业法规与农业法规体系有什么区别?

这是具体的法规(内容),就象砖块,与框架结构的区别。

九、三川智慧的发展前景?

三川智慧是一家专注于智能交通领域的公司,主要从事智能交通系统、智能停车系统、智能路牌系统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交通拥堵问题的日益严重,智能交通系统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因此三川智慧在未来的发展前景是非常广阔的。

以下是三川智慧未来发展的几个方面:

  1. 市场需求不断增长: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规模的扩大,交通拥堵问题日益严重,智能交通系统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根据市场研究机构的数据,预计未来几年智能交通市场的规模将持续增长。

  2. 技术创新不断推出:三川智慧一直致力于技术创新和研发,不断推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能交通产品。公司拥有一支高素质的研发团队,能够不断推出具有竞争力的新产品和技术。

  3. 行业地位不断提升:三川智慧在国内智能交通领域已经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品牌影响力,公司在国内外多个城市都有项目落地,并与多家知名企业合作。未来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其在行业中的地位也将不断提升。

  4. 多元化业务布局:除了智能交通系统外,三川智慧还在积极拓展其他相关领域,如智慧城市建设、新能源出行等。这些多元化的业务布局将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可能性。

综上所述,三川智慧在未来的发展前景非常广阔,随着市场需求的增加和技术创新的不断推进,公司有望在智能交通领域继续保持领先地位,并实现更加稳健的发展。

十、智慧园林有哪些发展前景?

智慧园林综合管理系统建设要求以新一代宽带网络、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为支撑,实现视频监控、客流统计、消防系统、停车场管理、卡口系统等各系统的跨平台、跨网络、跨终端,并支持大量用户并发访问、海量数据的综合应用、多系统之间的综合化管理,在现有景区信息化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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