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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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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造假危害?

1.财务造假行为扰乱了正常运行的市场经济。

通过账务造假使得企业的实际经营成果、财务状况被掩盖,向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了错误的市场信息,欺骗了广大的投资者,使投资者国家宏观经济形势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对有关信息使用者的危害财务造假还损害了有关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同时对国家宏观调控的损害会计信息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由于会计信息失真,使得有关核算资料不真实,国家宏观调控失去了可靠地基础,国有资产严重流失,造成了大范围国家利益受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2.账务造假行为危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财务报表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各个财务指标也是判断企业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获利能力的重要指标。而盈利、获利能力也是各个中小投资者极为看重的财务指标,财务信息“真实、公允”应高于一切,它应该最准确的反映公司的盈利状况,然而不少上市公司为了达到自身的不良目的,蓄意对会计信息进行操纵,有意掩盖甚至歪曲其真实的经营业绩,这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3.财务造假阻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内部竞争愈演愈烈。

为了在行业竞争中能够生存下来,注册会计师甚至不惜以财务造假方式帮助客户修饰财务报表以换取稳定的客源。这样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也与上市公司相互勾结在了一起,从而逐渐丧失了其独立地位。可想而知,注册会计师行业也会随着财务造假日益猖獗的趋势而扭曲发展。这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公正而言是一种极大的挑战。

4.财务造假无法真实反映盈利状况。

虚构的财务数据只是为了达到造假人的目的,这些假的财务信息会给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很大的干扰甚至破坏。

二、财务造假处罚?

做假账一般是涉嫌逃税罪,金额在二十多万的属于数额巨大,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单位处以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三、智慧农业系统财务风险怎么写?

智慧农业系统的财务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投资风险:智慧农业系统的投资金额较大,可能面临市场波动、技术变革等风险,导致投资失败。

2. 融资风险:智慧农业系统的建设和运营需要大量资金,可能面临融资困难、融资成本高等风险。

3. 成本风险:智慧农业系统的建设和运营成本较高,可能面临成本超支、效益不佳等风险。

4. 收入风险:智慧农业系统的收入来源可能不稳定,可能面临市场波动、政策变化等风险。

5. 运营风险:智慧农业系统的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技术故障、管理不善等风险,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法律风险:智慧农业系统的建设和运营可能涉及到法律问题,如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等,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针对以上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制定合理的投资计划。

2. 积极寻找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3. 制定科学的成本控制措施,降低成本风险。

4. 开拓多种收入来源,降低收入风险。

5. 加强系统的运营管理,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6. 加强法律风险意识,采取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降低智慧农业系统的财务风险,提高系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财务造假怎么处罚?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在《会计法》中行政责任主要指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2.刑事责任。

《会计法》中刑事责任的规定一般都比较原则比较概括,虽然明确规定了违反该法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刑事犯罪规定的不够明确,同时对于构成刑事犯罪量刑的规则以及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等也没有做具体的说明。我国现行的《刑法》中没有把何种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当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作出专门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刑法》仅仅从犯罪结果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做了规定。我国的《刑法》中规定偷税罪、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以及其他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只是犯罪手段,并不是单独的罪名。这使《会计法》实际执行的过程中的产生了一些漏洞。

(三)民事责任

《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内容基本上是对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民事责任的内容相对较少,这就使《会计法》的功效大打折扣。我国的法律规范比较依赖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体现的是一种补偿责任,如果民事责任缺位,就会大大降低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最终也就降低了《会计法》的威慑效果。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都属于“公法”范畴,其运作过程完全依赖于国家的公权力,无法借助于民间资源,所以受人力、物力的限制,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大大降低了法律的执行力。民事法律责任的补偿性质鼓励受害者举报或提起诉讼,充分调动各方参与会计监督的积极性,有效地提高会计监管效率,形成了一种利益导向机制。尽管目前的一些法律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但这些法律规定的条文、内容笼统,且适用主体范围比较狭窄。对会计违法行为客观方面规定的不够明确。目前相关法律的出台表明我国有关民事赔偿的司法保障机制已经开始启动,因此,修改《会计法》的相关内容,增设民事责任的成分,明确赔偿责任的客观构成,并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对于会计法制建设是相当重要的。

五、财务造假的原因?

会计造假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比如,有的为了偷逃漏税而少计应税收入或应税所得等,有的为了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而少计利润,有的为了骗取银行贷款或者股票筹资而多计利润,有的为了经营层的经营业绩而虚增利润或隐瞒亏损,等等等等。

六、财务造假的危害?

会计造假的危害具体表现在:

  1、虚假信息严重误导决策者,破坏市场运行机制;

  2、损害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严肃性,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3、通过隐匿收入、虚列支出偷逃国家税款,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4、助长个人贪污腐败行为的滋生;

  5、严重误导证券投资者的行为,加剧市场投机和市场波动,影响社会安定。

  会计造假是企业领导和财务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准则制度,做假账和编制虚假会计报表的行为。

七、财务造假分析理论意义?

防范再现造假现象,防止税款流失兼顾市场平等竞争。

从会计信息反映的角度来看,会计造假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会计事项造假和会计报表造假,前者是指通过诈骗、盗窃等手段,将公司资产变为个人所有或使用,后者则是通过故意谎报某些财务价值,造成增强获利能力的假象,从而欺骗股东和债权人等利害相关人。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操作交易在财务造假是比较常见的,也是最严重的造假。主要方式是第一出库打白条,入账的时候假借销售的名目,对开发票,确认收入,虚开发票,确认收入。这些做法都是法律所禁止的。但造假的手法从表面上看没有违反,但掩盖不了违法的实质。

如上市公司在销售的时候由子公司把货物卖给第三方,价格和市场价一样,收入账记在子公司账面上,然后再找一公司把货物买回来。通过这种方法,使集团内部交易不受约束,还能确保公司财务报表中的收入和利润,人为控制收入。

八、如何减少财务造假动机?

一是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二是加强外部监管,加大惩治力度。

九、分析财务造假的意义?

目的是防范再现造假现象意义:防止税款流失兼顾市场平等竞争会计造假的基本含义顾名思义,会计造假是指企业决策层和财务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擅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准则制度,编制虚假会计资料、会计报表的一种违法行为。①从会计信息反映的角度来看,会计造假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会计事项造假和会计报表造假,前者是指通过诈骗、盗窃等手段,将公司资产变为个人所有或使用,后者则是指通过故意谎报某些财务价值,造成增强获利能力的假象,从而欺骗股东和债权人等利害相关人。

十、财务造假经典案例分析?

有一个商贸公司给国内一个可可粉加工厂做可可进出口代理的业务,商贸公司先是替加工厂把可可豆从南美买进来再转手卖给加工厂,其实产品都是加工厂指定的,但从商贸公司过了一次手,就可以增加一笔销售收入。

加工厂拿到可可豆可以生产出两种产品,一种是可可粉,是蛋糕、巧克力等食品的原料;

一种是可可油,国际市场很畅销;可可油是出口的,可可粉可以出口也可以内销,生产出来也都交给商贸公司销售。

正巧有一年商贸公司经营出了问题,利润指标完不成,老总就要求财务造假,手法如下:

我们假设一斤可可油的成本价是200元,一斤可可粉成本价是100元,正常销售出去毛利就是2-5%,也赚不到几个钱。

为了做利润,商贸公司要求加工厂配合,把发票平均开,压低可可油的进价,提高可可粉的进价,这样二个产品的成本价都变成了150元一斤(为了举例方便,实际没有这么明显)。

因为可可油销售快,当年就可以增加几百万的利润。

可可粉销售慢,就放在库存商品里,市场价100元的商品,成本价是150元,实际一斤就有50元的潜亏,但放着不动,这亏损一般人也看不出来。

这个造假手法的高明之处在于所有的表面证据都齐全,而且是真实的,商贸公司可以对外声称公司找到了好客户(凯子),把可可油卖了个好价,由于销量很大,毛利加几个点就可以做出很大利润。

但发现问题其实也不困难,只要把最基础的审计程序执行到位就行。

比如可可粉有潜亏,只要把商品的成本价与市场价做个对比,就可以按差价计提跌价准备。

当然,商贸公司也早有准备,事先造好了假的入库单,把可可粉的入库量增加一点,摊薄了可可粉的成本单价,让对比价这一招失效了。

这时审计师只能靠执行盘点程序来发现问题了,但在实务盘点程序执行起来要远比想像中难得多。

首先盘点的商品地点往往很分散,浙江有、广州有、搞不好新疆、东北都有库存,一个年报期本来时间就有限,如果不是有很大的疑点,审计组不会搞全面盘点,最多只是抽盘,有时盘也不盘,只发个函了事。

就是全盘也不一定能发现问题,只要花点功夫,改下库存记录,把别人的货当成自己的让你盘也是很好操作的事。

所以书上往往会强调突击盘点的重要性,但现实中除了公检法,中介机构想突击盘点根本无法操作(让人打出来到很有可能)。

我说这个案例是想说明一件事:事关利益,财务造假往往比审计要用心的多,而且审计程序也有时间成本和费用支出,往往审计结果不会那么理想,最后给财务造假提供了很大的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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