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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的支柱产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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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陕西的支柱产业是什么?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于1993年,2000年2月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开发区, 2002年6月中心区控制规划面积21.74平方公里。   截止目前,经开区内共有企业2800多家,引进工业项目500余项。可口可乐、西门子、三菱、日立、罗尔斯·罗伊斯、ABB、海德鲁、康明斯、BP等25家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和台湾顶新、香港金威、陕重汽、贵航等一批国内知名企业先后入驻,促进了四大支柱产业的发展。   ——商用汽车产业。总投资19.8亿元的陕汽商用车产业园项目一期已正式投产,07年9月产销量突破百亿元大关。为其配套的零部件、专用车以及发动机、车桥、零部件制造等方面10多家企业陆续开工建设,投资6亿元的中集专用车项目一期竣工投产。预计到“十一五”末,商用汽车产业将形成年产重型汽车7万辆、发动机5万台、专用车3万辆、车桥18万根,总产值达350亿元的产业规模。   ——电力电子产业。西门子、日立、三菱、ABB等世界500强投资企业以及西电集团、山西永济电机等企业构成了经开区电力电子产业的骨干企业,启源机电、西玛电机等项目建成投产,中钢西安重机工业园项目入区建设。“十一五”末,电力电子产业将实现产值120亿元。   ——食品饮料产业。区内已经聚集了可口可乐、金威、顶益、乐百氏、维维、荣氏等众多国内外知名企业及相关配套企业,形成了“酒、肉、水、面、奶”产品齐备的食品饮料产业体系。“十一五”末,食品饮料产业将实现产值100亿元。   ——新材料产业。2007年被授予国家级新材料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基地。核心企业西部超导是国际上唯一能够同时进行铌钛超导线材和棒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西部钛业建成达产后将成为亚洲最大的无缝钛管生产厂;西部金属将建成世界第二大金属纤维生产基地和世界第二大稀有金属层状金属复合材料生产基地。以自主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新材料产业成为西安经开区成长性最好的产业之一,“十一五”末将实现产值80亿元。   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自2004年4月封关运行以来,已吸引西玛阿达、彩辉显示、BP普瑞新能源、凤城精密机械等入区项目32个项目入区,其中已有24家企业投产。2006年全年实现外贸出口1.9亿美元,累计实现进出口额4.6亿美元,在中西部出口加工区中名列前茅。2006年12月,经国家正式批准成为全国首批七个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单位,同时具备出口加工、保税物流、研发、监测及维修功能,成为西北第一个保税物流区,并已于2007年11月22日通过西安海关联合验收组的验收。保税物流区正式投入运行,成为西北首家以加工制造为主、保税物流为辅的先进制造业集聚区和功能完善的内陆“口岸”,将有效的促进陕西和西北地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经开区成立以来,GDP、技工贸收入、工业总产值和工业增加值等主要指标始终保持较快增长,2003年以来主要经济指标连续5年保持40%左右的发展速度,规模与效益同步并进,2007年地区生产总值200亿元,工业总产值超过450亿元。 二、“十一五”总体发展目标   西安经开区“十一五”发展总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三为主两致力一促进”方针,重点发展商用汽车、电力电子、食品饮料、新材料等支柱产业,努力促进支柱产业向产业集群跃升,产业开发区向城市新区跃升,将西安经开区建设成为中国西部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出口加工基地和西安城市新中心。   经开区“十一五”发展目标是:完成支柱产业向产业集群的跃升,产业开发区向城市新区的跃升;依托四个功能园区,发展四大产业集群,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产业发展、社会事业同步前进;确保区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外贸出口、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引进资金等主要经济指标每年以30%以上的速度递增,到2010年实现生产总值500亿元,实现工业总产值1350亿元,外贸出口10亿美元,财政收入16亿元,解决就业40万人。 三、功能园区简介 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A区   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A区位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2002年6月21日由国务院批准设立,2004年4月5日封关运作,是西北地区首家国家级出口加工区。加工区A区总规划面积2.8平方公里,首期开发1平方公里。   截至2011年底,已有32家中外企业入驻,主导产业包括航空、精密机械、电子和新材料等,其中世界知名企业有英国BP、法国ALSTOM、美国TIFFANY等、美国GE(SMITH)。   ——航空类企业: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CATIC)、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公司(XAE)、西安航空动力控制有限公司(AECC)、庆安公司(与Smiths合资)、英国AMS、APOLLO等十余家企业;   ——精密机械类企业:西玛阿达电机、凤城精密等   ——电子类企业:彩虹集团、偏转集团、香港骏德集团   ——新材料企业:BP太阳能、天琪太阳能等。   2006年加工区A区实现进出口额1.9亿美元,在中西部出口加工区中排名第一。预计2010年进出口总额将达到15亿美元。   2006年12月,国家在全国59个出口加工区选定7个进行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西安出口加工区是西北地区唯一进行试点的加工区。加工区A区内首期建设三栋保税仓库,总建筑面积1.85万平方米,以及1万平方米的露天堆场,于2007年4月投入使用,2007年11月正式通过海关总署联合验收组验收。   加工区A区内海关、商检、银行等机构齐全,企业通关十分便捷。区内基础设施达到“七通一平”,完全满足企业生产需求。 泾渭工业园   泾渭工业园是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充分发挥开发区综合优势,与西安市高陵县政府联合共建的重点发展园区之一,位于泾河以北、西铜高速公路以东,规划控制面积25平方公里。   泾渭工业园于2003年初全面正式启动,是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在世界制造业向中国转移,东部制造业向西部转移这一历史机遇下,打造西部现代装备制造业基地的主战场。在经开区乃至西安的经济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辐射和拉动作用。   园区重点发展商用汽车、重型机械、新材料三大产业,全力打造中国西部装备制造业基地,目前已有入区企业50余家,总投资超过100亿元。   截止2007年10月,园区基础建设总投资近10亿元人民币,已有10平方公里土地达到了“七通一平”。几年来,共建成道路30多公里,形成了“三纵六横 ”的道路网络。区内已有供气能力140蒸吨/小时的热力站一座。现有的泾渭水厂一期日供水3万吨,规划二期日供水能力达6万吨,完全能够保证项目的生产生活需求;正在规划中的城区至泾渭工业园第二条供水管线日供水能力将达到15万吨。 现有110KV输变电站一座,正在建设的另一座110KV输变电站和开闭所将为入区企业项目建设及生产提供更加充足的电力支持。智能化的车城温泉花园住宅小区将完全满足入区企业的入住要求。可容纳两千学生同时就学的交大经发高中也于06年9月正式开学。正在建设的商益步行街及四星级的国际商务酒店也将为区内企业提供购物、餐饮、娱乐等全方位的服务。园区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基础配套服务体系。   此外,省上重点项目陕汽商用车产业园总投资19亿元,一期工程已于05年底建成、投产。西部有色金属研究院投资建设的新材料产业园一期也于06年10月正式竣工投产。总投资24.8亿元的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易地搬迁改造项目也已全面开工建设,一期工程2008年建成投产。这三大龙头企业的开工建设和建成投产,标志着泾渭工业园三大支柱产业初显雏形。   十一五期间,园区将不断提高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土地储备,通过实施“1151工程”,即培育一个年产值达100亿、1个50亿、5个20亿、10个5-10亿的企业。到2010年,实现工业生产总值400亿元、工业增加值达150亿元的发展目标。 四、地理区位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西安市北城。开发区的中心区位于西安北绕城高速与北二环之间的城市南北中轴线迎宾大道两侧。泾渭工业园、草滩生态产业园、出口加工区等开发区的其他园区依附在中心区周边。随着西安拉大城市骨架、城市重心北移战略的实施,开发区已经处在西安向北拓展的最前沿。   (1)西安市行政中心北迁:   西安市行政中心向北迁移的新址位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家堡广场附近。目前,新行政中心建设于2007年6月启动。新行政中心北迁将使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的这一区域成为西安新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2) 新火车客运站北迁:   经过国家铁道部及相关部门的多次反复论证,投资逾百亿元的西安新火车客运站最终选择定点在北三环以北、渭河以南,经开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内。该客运站距开发区中央商务区不足两公里,它的建成将充分带动西安、咸阳、铜川等城市乃至整个关中城市群的发展,并为开发区实现高速稳定的发展提供优质的铁路运输支持。   (3) 总投资逾贰百亿元的国家渭河综合治理项目直接受益地。   2006年国家正式启动实施渭河流域治理,重点解决渭河流域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下游防洪形势严峻和水土流失等突出问题,促进渭河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该规划项目总投资229亿元,其中涉及陕西省投资160亿元。   (4) 航空交通:   开发区距西安国际航空港仅20分钟的车程,目前,该航空港拥有飞往国内外各大城市的国际、国内航线155条,年旅客吞吐量逾1000万人次,仅次于北京、上海、广州,成为全国第四大航空枢纽。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是我国重要航空港,目前共有20家航空公司在机场经营150余条航线,每天有400余架次的航班在机场起降。2009年旅客吞吐量达到1529万,为全国十大机场增速最快的机场。 从2009年3月开始, 西安咸阳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全面开工,项目总投资103.91亿元,将在现有跑道南侧建设长3800米,宽60米的第二条跑道和平行滑行道,使飞行区达到4F标准,能够起降A380等超大型洲际飞机。新建25.3万平方米的3号航站楼,规模为现有航站楼的4倍,建成后,新建的3号航站楼将和现有的1号、2号候机楼连为一个整体,并有摆渡车往返其间,方便中转旅客转机,各航站楼之间实现一体化交通。   (5) 公路交通:   西安公路建设形成了一个以西安为中心,有9条国家高速在此交汇,形成了贯通全省、辐射周边省市的高等级“米”字型辐射状干线公路系统,有公路2800多公里,有6条国道干线通过。绕城高速、机场新线建成,二环路、三环路全面贯通。市区与所辖区县全部开通高速公路。   开发区道路交通网络四通八达,成米字型向外辐射,与开发区相临的绕城高速公路可连通以下高等级公路:   西潼(关): 走西潼高速,可到临潼、渭南、潼关、洛阳、郑州、北京等地;   西阎(良): 西阎高速可到高陵;   西铜(川): 走西铜高速,可到延安、榆林、内蒙等地;   西宝(鸡): 走西宝高速,可到咸阳、杨凌、宝鸡、天水、兰州、乌鲁木齐等地;   西蓝(田): 走西蓝高速、蓝小汽车专用路,可到蓝田、商州、丹凤、武汉、合肥等地。   108国道 : 走108国道,可到周至、佛坪、汉中、成都、重庆等地;   (6) 铁路交通:   郑西高速客运专线:2005年9月25日,郑州至西安铁路客运专线正式拉开建设序幕。郑西铁路客运专线,全长484.5公里,建成后将满足开行时速200公里以上旅客列车的需要。 西安火车站是我国西部最大的铁路枢纽,联结陇海、西康、宁西、包西、侯西、咸铜和西户等铁路线。 西安火车站不仅是中国特等客运站之一,而且是欧亚大陆桥在中国境内重要站点,我国从北京、上海、广州、重庆等方向开往拉萨的列车必须经由西安站。 西安北客站已于2011年1月11日正式运营。西安北客站是目前我国规模第一、亚洲最大的客站。郑西高铁已通车,西安郑州进入2小时经济圈。   西安火车北环线建设完成:2005年4月26日,西安铁路枢纽北环线开工建设。2006年9月1日,西安铁路枢纽北环线比预期提前8个月建成通车,总投资18.268亿元。   西安火车货运枢纽建设:西安铁路枢纽新建北环线是西安铁路枢纽改造和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陕西省21世纪铁路建设的龙头工程,正线全长81.442公里。   (7)地铁交通   西安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于2006年9月29日正式动工,已于2011年9月16日下午14时通车运行。1号线于2008年10月29日动工,预计2013年正式完工。西安已成为西北地区第一个拥有地铁轨道交通运输的城市。   基础设施:   开发区积极致力于营造优良的投资硬环境,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供水:建成日供水量10万吨的水厂;   供电:已建成110KV变电站四座,总容量36.3万KVA;   通讯:市电讯六分局为开发区提供6万门通讯线路,可提供包括DDD、IDD移动电话数据传输的图文传真等多项业务;   供气:陕北天然气管道已进入开发区,可满足入区项目生产、生活需要;   供热:开发区实行集中供热,已建成每小时60蒸吨的第一供热站,城北供热站正在建设之中;   排水:区内的排水管道与市政管网连接,保证污水排放通畅。   配套物流企业:   开发区目前吸引了包括招商局物流、丰书物流(新加坡淡马锡投资控股)、邮政运输局物流、陕西华通物流等国内多家物流企业入驻。这些项目的入驻,在运输、配送、保管、装卸、包装、流通加工、 仓库管理、物流信息处理等诸多方面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对提升区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优化业务流程改造、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管理水平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希望对你有帮助。嘿嘿!

二、陕西省辅警管理条例?

西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辅助性力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1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由政府出资保障,面向社会招聘或者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招聘使用,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第三条 全市公安机关各类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按照职责分工,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公安机关聘用的门卫、保洁等后勤服务人员,各级群防群治组织聘用的治安防范人员等,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担负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应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指导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公号辅警协警大联盟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我市社会治安状况、警力编制配置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配置、合理控制并动态调整全市警务辅助人员规模。总的用人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全市公安机关授衔民警数量,由市公安局严格控制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总量,动态调整、合理增长。

各分、县局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由各分、县局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意见后,由市公安局报市编办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省公安厅、省编办审批。

第二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文职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可以从事下列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七条 勤务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可以从事下列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道路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九)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道路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执行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医疗等福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侵犯自身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五)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六)受表彰奖励的权利;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监督;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管理,执行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八)遵守公安机关工作纪律和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规范;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其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三章 人员招聘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计划由各级公安机关在核定的用人额度内提出,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分、县局的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公安局备案。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工作由市公安局和各分、县局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分别组织实施。招聘工作结束后30日内,由市公安局报省公安厅备案。

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和基层所队不得擅自组织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

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统一招聘程序和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招聘应当进行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和政审等程序。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组织纪律观念较强,服从组织分配;

(五)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心理和身体素质;

(六)公安机关规定的招聘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子女、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公安类(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要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的;

(三)具有吸毒史的;

(四)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

第十七条 文职辅警及专业性较强的勤务辅警岗位,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

第十八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加大专业技术人才的招聘比例,优化人员结构。

对专业技术较强的特定岗位,经市级公安机关同意,可适当调整招聘条件、简化有关程序或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第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费用参照《关于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1〕89号)有关费用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实际报名人数划拨费用。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公安局各部门和各分、县局的政工部门负责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具体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警种、部门和基层所队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警务辅助人员的身份性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层级管理,建立层级考核晋升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局各部门和各分、县局的政工部门应当规范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岗位职责,按岗位要求科学合理配置警务辅助人员。

第二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期限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确定。

第二十四条 在统一招录人民警察时,对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不同岗位要求,市公安局各部门和各分、县局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主要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其中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半个月,培训合格的,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二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由市公安局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工作证件、服装式样和标识按照公安部统一规定执行。

公号辅警协警大联盟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履行交接手续。公安机关应当收回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

第二十八条 市公安局各部门和各分、县局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的人事、工作等管理信息档案,并报市公安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党员、团员参加所在用人单位党组织、团组织活动。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三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经费保障标准由各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确定。

第三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物价上涨、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等因素,建立增长机制。在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其薪酬标准要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岗位的危险性和特殊性,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评定为烈士的,烈士遗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四条 市公安局各部门和各分、县局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考评考核制度,对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应坚持严格、科学的原则,客观、全面、公平、合理地确定岗位目标。

第三十五条 考核标准以警务辅助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主要考核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实绩。市公安局各部门和各分、县局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考核标准,并做好考核记录,形成台账。

第三十六条 考核分试用期考核和年度考核。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从执行正式薪酬的当月起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试用期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作为是否正式录用的依据;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予录用。

(二)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作为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晋升、续聘、解聘、表彰奖励及问责惩处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应掌握在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总数的10%—15%。

第三十八条 市公安局各部门和各分、县局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表彰奖励管理制度,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重,注重选树典型。

警务辅助人员奖励经费标准,由各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三十九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奖励,由市公安局各部门和各分、县局审批,报市公安局备案。

第四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严重违反公安机关规章制度的;

(三)多次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身心状况不适合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工作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市公安局各部门和各分、县局决定,决定作出前应当听取警务辅助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纪律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警务辅助人员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市公安局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应当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对违规招聘使用警务辅助人员以及因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管理混乱、发生严重问题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现有警务辅助人员的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对现有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区别情况,积极稳妥、分类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予以淘汰;对符合条件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通过严格考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等方式,规范招聘和管理使用。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与警务辅助人员发生人事(劳动)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市公安局各部门和各分、县局可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应配套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