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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公司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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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享单车公司的法律形式?

单车使用人与单车公司之间成立的是一种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二、什么是公司的法律形式呀?

《公司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法律形式只有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制企业的法律形式有?

目前的私营企业共有三种组成形式: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清朝的法律形式?

清代(1644~1911)是中国末代封建王朝,也是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统治的开端。清代法规继承了封建法律发展的源流,有些是沿用明律而重加修订,有些是在满洲旧律基础上的补充发展。至20世纪初期变法修律,又以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为蓝本。

因此,清代的法规不仅兼有阶级压迫与民族压迫的性质,而且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随着社会性质的变化,也反映了外国侵略者的利益和要求。

五、东魏的法律形式?

(1)“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

①律、令作为两种法律形式,在中国早已有之,但两者概念比较含混,界限不是很明显。

②西晋时,著名的律学家张斐和杜预从内容上对律与令进行界分,提出所谓“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违令有罪则人律”,使得律与令的区分明确。

(2)“科”的变化及“以格代科”。

①汉朝时的科,泛指科条、事条,三国时期,曹魏修订有《甲子科》,蜀汉有《蜀科》,孙吴也有“科令”、“科条”等,西晋时期,未见有科,法律形式主要为律、令、故事等。南朝的梁、陈两代均有科三十卷。

②与汉朝时期单行的科条相比,魏晋时期的科成为独立编制的单行法规。

③北魏末年,开始“以格代科”,尤其是东魏制定《麟趾格》,正式将格上升为国家法典,科逐渐被废弃不用。

④北齐时,“律无正条,于是遂有《别条权格》,与律并行”。将律无正条的编为《别条权格》,使格作为律的补充,获得与律并行的地位,格后来成为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3)“式”也发生变化。

①在云梦秦简中,已发现有《封诊式》,是有关司法审判工作的要求及诉讼文书的程式的法律文件。

②汉朝时有“品式章程”,是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法律文件。

③西晋颁布有《户调式》,是有关户调制、占田制、课田制等方面的法律。

④西魏大统十年(544)编订成《大统式》,使“式”上升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为隋唐所继承,成为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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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形式的渊源?

法的形式渊源:法的形式渊源是法学的分支学科法理学领域的概念,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七、明朝法律形式?

明初的法制思想可归结为:

一、刑乱国用重典。明初的统治者借鉴元朝灭亡的教训,尤其是元朝对官吏管理上的姑息养奸,导致政纲紊乱教训,在治吏上突出重典色彩,用重刑来控制统治集团内部的团结和稳定。同时,重典也适用于犯上作乱的行为和盗贼犯罪。

二、法贵简严。立法上的简明和严厉是明初法制的又一特点。“简”是指法律要简明易懂,条文要精简,不必面面俱到,而应突出重点,着重打击重大犯罪。“严”是指法律处罚要严厉,强调法律的威慑作用,使百姓尊法、守法。

三、礼法结合、明刑弼教。纲常礼教是明朝政府统治国家的国策,对顺从统治的“良民”用礼教教导,对不顺从的“顽民”就用法律严惩。

八、责任形式是法律形式吗?

可以说两者是有区别的,应该说责任形式达到一定的度可转化为法律形式。但就一般责任形式来说上升不到法律形式。因为,所谓责任有量和质的含意,当责任未尽到,或对某项工作因极度失职,导致人民及国家财产受到严重侵害,这时就由司法介入调查,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时,这就上升到了法律形式。

九、法律,创新的形式是?

答:形式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领导人颁布。

十、汉朝的法律形式有?

下面我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汉代的主要几种法律形式。

1.律

律,相当于后世说的“法典”,在秦以前的夏商周时期,称为xx刑。律是一种比较稳定,也是最主要的法律形式。由《太平御览》卷六三八引《律序》记载:杜预曾言:律以正罪名,令一存事制。可知“律”是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比较出名的如西汉建立之后,丞相萧何制定的《九章律》;再如叔孙通制定的有关朝仪的《傍章律》等。此外还有与“律”性质差不多的“法”,如汉武帝颁布的《沈命法》。

2.令

令指皇帝的诏令。这是指皇帝根据需要颁布的诏书。由于是皇帝的意志,其法律效力往往有时超过“律”,可以取代“律”的相关规定。当时的“令”非常的多,据《汉书·宣帝纪》如淳注:“令有先后,故有令甲、令乙、令丙”。可知在汉宣帝的时候,因为诏令太多,不得不整理成《令甲》《令乙》《令丙》三部书。同时,“令”涉及的领域也是方方面面,如规定皇帝警卫的《宫卫令》;规定审判程序的《廷尉挈令》等等。是汉律的重要渊源之一。《杜律》作者杜周说:“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3.比

《后汉书·桓谭传》注云:“比谓类例”。”比”是判例的意思,是在判案的时候用来比照参考的典型判例。故比又被称为“决事比”。《周礼·秋官·大司寇》郑玄注云: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上世纪80年代在湖北张家山汉墓出土的《奏谳书》就是一部判例集,跟“比”是一样的。

4.法律注释著作

这个在上一篇的《汉代儒家思想的法律化》中有介绍,由于董仲舒的“春秋决狱”,使大量的利用儒家经典注释法律,使法律符合儒家思想的著作诞生,这类书籍就是法律注释著作。而这些注释著作经过皇帝的批准肯定的,就具有了法律的效力,如郑玄的“郑氏章句”就被皇帝肯定,具有了立法意义,郑氏章句的注解也就成了一种法律形式;还如杜周、杜延年父子做注解释《汉律》的《杜律》、《小杜律》,成为了当时司法实践的依据。

5.《春秋》经

董仲舒的“春秋决狱”,在遇到遇到有关义理伦常,与现行法律不符或现行法律没有的案子时,以《春秋》里的有关事例和和道德原则来判案。《春秋》经成为了一种凌驾于现行法律之上的独特法律形式,任何现行法律都不能违背《春秋》里的道德原则,董仲舒得到了皇权的绝对支持,将儒家思想渗透进了司法实践,也渗透进了立法实践。随着“春秋决狱”的发展,其他儒家经典也称为解决案件的重要准升,这也就导致了第四点,利用儒家注释法律著作的兴起。《春秋》,好比“宪法”之地位,其他的“律”,“令”,“比”都要合乎儒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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