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12条?
1.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推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向法治化走向。
2. 积极发挥行业协会活动的作用,加强行业管理、技术研发等方面的统一协调和指导。
3. 加强国家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网安部门等重点网站的日常监督。
4. 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审查管理,确保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5. 积极推进认证制度建设,提高服务品质和服务安全性。
6. 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举报处置及投诉协调机制,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7. 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视频音频码流安全管理,建立网络安全技术体系。
8. 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和能力提升,提高专业管理水平。
9. 制定视听节目服务监测及事故处置技术管理规范,提高网络安全性。
10. 落实行业自律,完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标准。
11. 及时调整有关政策法规,健全行政执法及行业自律等相应机制。
12. 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责令改正,强化网络服务违法行为的惩戒。
二、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规定?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 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六条 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第七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自行或设立机构从事以电视机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此类业务。
第八条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四)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五)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六)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七)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六)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七)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第十条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书面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第十一条 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有权作出决定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应于期满6个月前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第十三条 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以下简称持证机构)应当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开办主体、业务类别、标识、传播方式、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和集成内容等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第十四条 持证机构变更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及许可证载明的开办主体、业务类别、标识、传播方式、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和集成内容等事项的,应提前60日报广电总局批准并办理许可证登载事项变更手续。
持证机构地址、网址、网站名、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广电总局备案并办理许可证登载事项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持证机构应当在领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90日内开通业务。如因特殊理由不能如期开通,应经发证机关同意,否则按终止业务处理。
第十六条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的,应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三、什么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指的是下面三种服务:
(一)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
(二)转播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的服务
(三)转播网上实况直播的视听节目的服务
四、互联网保险服务费管理规定?
互联网保险服务费以保费多少来收取一定费用,一般是保费的10%-20%左右,根据保险险种而定,或者保费多少而定
五、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有哪些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五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网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活跃程度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依法规范群组信息传播秩序。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
第八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和个人建立群数、参加群数上限。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设置和显示唯一群组识别编码,对成员达到一定规模的群组要设置群信息页面,注明群组名称、人数、类别等基本信息。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立者真实身份、信用等级等建群资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能,并标注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员群内身份信息。
第九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第十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限制群组服务功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举报入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六、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有哪些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自2017年6月1日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此次《规定》共计29条。其中在许可方面,《规定》指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七、互联网 安全管理系统
互联网安全管理系统在当今数字化时代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引起了人们对于数据泄露、网络攻击和隐私保护等方面的关注。
互联网安全管理系统的重要性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广泛普及,大量的机密数据和个人信息存储在网络上,对其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企业和组织需要建立起完善的互联网安全管理系统,保障信息的安全、完整和保密。
互联网安全管理系统是一套完整的保护措施和流程,通过技术手段和管理机制来保障互联网系统的安全性和数据的保护。它涵盖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访问控制、安全监控等多个方面,是保障互联网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必要手段。
建立互联网安全管理系统的步骤
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互联网安全管理系统,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 1. 制定互联网安全政策和规范,明确安全目标和要求;
- 2. 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漏洞扫描,找出潜在的安全隐患;
- 3. 配置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加强系统的安全性;
- 4. 建立监控和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件;
- 5. 开展安全培训和意识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通过以上步骤的实施,企业和组织可以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互联网安全管理系统,有效应对各种网络安全威胁和风险,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性。
互联网安全管理系统的优势
建立一个健全的互联网安全管理系统,能够带来诸多优势,包括:
- 1. 提高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防止数据泄露和丢失;
- 2. 提升组织的竞争力和信誉度,赢得用户和客户的信任;
- 3. 减少安全事件和风险,降低因安全问题带来的损失;
- 4. 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效益,保障业务的持续运营。
因此,建立互联网安全管理系统对于企业和组织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是信息化发展的必然选择。
互联网安全管理系统的未来发展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网络环境的日益复杂化,互联网安全问题也将愈发严峻和复杂。未来,互联网安全管理系统将更加注重智能化、自动化和全面化,以更好地应对各种新型网络安全威胁和攻击。
同时,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的广泛应用,互联网安全管理系统也将与之结合,提升安全防护的能力和灵活性。未来的互联网安全管理系统将更加智能化,能够实时监测和分析网络流量和行为,及时发现和应对安全威胁。
总的来说,互联网安全管理系统作为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将在未来发挥越来越关键的作用,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八、互联网广告管理系统
最近,随着互联网广告管理系统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了数字营销的重要性。互联网广告管理系统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更加智能化、精准化的广告投放平台,帮助企业更好地实现营销目标。
互联网广告管理系统的优势
互联网广告管理系统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精准定位受众:互联网广告管理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能够精准地定位目标受众群体,提高广告投放效果。
- 实时监测数据:互联网广告管理系统可以实时监测广告效果,帮助企业及时调整营销策略。
- 多渠道覆盖:互联网广告管理系统支持多种广告投放渠道,包括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帮助企业实现全方位的品牌曝光。
- 节约成本:与传统广告相比,互联网广告管理系统投放成本更低,效果更明显,能够帮助企业节约营销成本。
互联网广告管理系统的应用场景
互联网广告管理系统适用于各种行业,下面我们以几个典型的应用场景来介绍:
- 电子商务行业:在电子商务行业,通过互联网广告管理系统可以精准定位潜在消费者,提高产品销售量。
- 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利用互联网广告管理系统,进行产品推广和品牌建设,吸引更多客户。
- 教育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可以利用互联网广告管理系统进行招生宣传,提高知名度。
互联网广告管理系统的发展趋势
未来,互联网广告管理系统将呈现以下几个发展趋势:
- 智能化:互联网广告管理系统将更加智能化,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更精准的广告投放。
- 跨平台:互联网广告管理系统将支持跨平台广告投放,帮助企业实现全方位覆盖。
- 数据安全:互联网广告管理系统将加强数据安全保护,保障广告主和消费者的隐私。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互联网广告管理系统在数字营销领域的重要作用,未来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希望各行各业能够充分利用互联网广告管理系统,实现营销目标。
九、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7号公布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五部门联合制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办法》坚持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与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相统一,坚持维护信教公民合法权益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统一,坚持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与促进宗教健康传承相统一,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体现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办法》共五章三十六条,明确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使用名称、受理时限等作了规定。明确网上讲经讲道应当由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组织开展。
明确除《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直播或者录播宗教仪式。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
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法颁布时间?
2000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
知识扩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的办法。[1]
2021年1月8日,国家网信办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