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经法规案例分析?
首先对财经法规案例的主要内容进行概述,其次对案例的主要内容进行综合分析,最后写明分析结论,并进行综合评价
二、产业互联网成功案例?
创业6年,我们在健身房领域跑通了一个模式,建立了数智中台并开放,我们的合伙人门店90%以上能做到24个月回本。”9月11日,在由《中国企业家》杂志社主办的2021(第二十一届)中国企业未来之星年会上,乐刻运动创始人、CEO韩伟讲道。
做生意的底层逻辑是非常重要的。在2015年韩伟进入健身行业之前,中国没有一家估值百亿的健身公司,也没有一家连锁上市的健身公司,在韩伟看来,根本原因在于,健身房行业还在用很传统的方式在做,未被数智化改造。
从阿里巴巴离职后,韩伟改变了行业里一直坚持的“重销售轻运营”、“重销售轻服务”的粗放式发展模式,推出“用户导向”、可以办月卡、智能化的小型健身房,同时,在利益分配上,把利润大头留给健身教练,激发他们的产能。在这一模式跑通之后,韩伟开始将一整套基于产业互联网的方法论,赋能给更多的传统商业健身房。
在此次未来之星年会上,韩伟也第一次分享自己创业踩过的坑:“2018年,随着公司业务的迅速发展,我们开店开得有点膨胀,在供应链不齐的情况下去开店,造成了一二十家门店亏损,还好我们迅速调整,这曾给我们带来最大的业务损失。”
此外,韩伟认为,区分公司好坏的标准很简单:即是否降低了社会供应成本,是否提升了运营者的效率或者是产能效率,是否让用户体验更完善。哪怕表面做得再好,只要违背了原则都是有泡沫的企业。
以下为韩伟在2021(第二十一届)中国企业未来之星年会上的分享,经《中国企业家》整理编辑,有删节:
用产业互联网思维、数智化改造
乐刻一开始进入健身产业时,中国健身产业几乎没有过百亿的公司,也没有连锁上市的公司。
我们觉得这个行业需要被数智化改造,其实我没有做过健身房,也没有做过线下产业,我们想用互联网的方式去改变它,结果8个月做到中国健身房产业链的第一,五年做成世界第五,今年能够做成健身房世界第一。
为什么?因为原先这个产业是用纸和笔在运算,而乐刻用的是产业互联网的思维。
什么是产业互联网?产业互联网是用数智化进行产融销的匹配。1.0的阶段,以王府井为例,我们在线下进行交易;2.0阶段,我们把交易搬到线上去做。当消费互联网做到极致之后我们要转成产业互联网,也就是3.0阶段,用数据中台调节人、货、场的三环。
产业互联网是比消费互联网再往后深一步,要调节场端的产能匹配,这是我们对产业互联网的理解,产业互联网底层上不是SaaS,是供给改革,消费互联网把所有的货品和消费者进行匹配关系,但是产业互联网调整生产成本供价,调节到产能端。
所以从底层理解产业互联网要涵盖消费互联网,消费互联网从市场到C端,产业互联网从B端到市场端,从市场端到C端是全链条的。产业互联网涵盖消费互联网,调节产能。
长期主义在产业互联网领域是对产能的敬畏。调产能是非常复杂的活,BAT巨头包括很多大公司都在做,比如生鲜,但生鲜供应链非常长,难度非常大。还有房产领域,贝壳、链家和爱屋吉屋,他们走了完全不同的路线。不同的公司都在做产能调节,看起来都是给消费者提供方便,但实际上是不同的路线,包括组织升级。
今天我们是在一个组织变革的年代,传统力学到了量子力学,这要求我们一定要迭代突破和创新,要在不确定性当中寻求突破。
我们今天必须突破它才有可能在3.0的产业互联网当中建立新型的组织,一个组织的根本是要创造社会价值,这是对经济学和管理学底层的一个颠覆。
今天我们一定要想明白组织的本质,要让企业更多赚钱回报股东,让中国0.8%的健身房人口变成30%,像美国一样发达,所以我们不再是低价卖多年卡,可以卖月卡,健身房不再高门槛,利益分配上,把大头给教练,刺激教练的产能。
这一块在国外有非常大的颠覆,当我们以社会价值本质服务用户的时候,我们不是要做公益或者是慈善机构,而是在此前提下实现公司商业价值。
这就牵扯到未来组织形态会是什么样?曾鸣在智能制造当中提到认为是S2B2C,一个小作坊、小组织到一个中型组织再到一个大组织,最后发展形态是一个超级敏捷的大象吗?可能不是,所有企业S端功能被抽离出来,由S端赋能B端,S端加上B端一起服务C,这样就是一个S2B2C的组成模型。
但是这里我也同意很多人把S2B2C当中的S理解为SaaS,其实和SaaS无关,今天卫哲提到S端的三个特征,高毛利、高增长、现金流,我们以这样一个标准来看很多SaaS公司只是一个智能软件或者是ERP而已,是对一个环节进行优化,而S端是全链条组织同步优化和改革。
找冰最薄的地方深入
底层逻辑之外,赋能一定要基于方法论和好学生讨论,好的方法论,碰到一个坏学生,天天旷课,再好的授课老师、再好的方法论,学生也没有收益。按照国外的讨论,赋能改造在出行、住宿和应用健康三个领域可能会成功。
出行就是用数据打通消费者和车、司机这两方面的匹配;住宿,是消费者、房东、房源结合在一起;健康领域的人货场,就是消费者、教练以及健身房或其他场馆。
产业赋能并非在当前所有领域都可以获得直接效果的,这可能是需要找冰最薄的地方,要找到适合改造的领域。
中国互联网发展这二十年经历了很多,共享经济出来后,一堆人说自己是共享,新消费出来后,很多人都说自己是新消费。但我创业这六年多,也经常听到估值10亿美元的公司出事了。
其实区分公司好坏的标准很简单:是否降低了社会供应成本,是否提升了运营者的效率或者是产能效率,是否让用户体验更完善,哪怕表面做得再好,违背了原则都是泡沫的企业。
长期主义还是坚持产能供给的敬畏,这一点是我们要反复强调的,改造任何一个产业其实都是非常难的。
乐刻在做的,就是构建了一个数据中台,之前一直是维持着百人以上的体量,现在可能技术部的人员体量超过互联网公司的体量,因为数据中台去做通常可以拿到效率,让他们做盈利。
我们推出了月付、24小时、智能化的健身房,模式完全跑通了,完全知道方法论了,我们的合伙人门店90%以上能做到24个月回本,这是在现在商业当中非常卓越的业绩了。
我们把这块能力向传统商业健身房敞开,让他们从负反馈链条变成正反馈链条。现在可以把这个数据中台向居家场景去打开,我们希望让消费者在家里的客厅里面也可以变成健身房场景,有课件在家里就可以完成训练。
在数据中心的S端,我们构建研训中心,建立一致的能力,把服务产品切到在线交易流,而在此前互联网发展的过程中只是把标品在线上做交易流。
我们一直秉承产业互联网逻辑,而不是单纯门店端结合体连锁店,这是这几年发展能够活下来,活得还不错,没有倒闭的一个底层逻辑。
三、互联网思维成功案例?
就拿小米来说吧,首先,小米是互联网用户定义产品。
雷军团队认为:“我们做手机不是说想把什么带给用户,而是用户需要什么,我们把它做出来”。
相信每个手机品牌都有成为下一个乔布斯的梦想,而在实现梦想的过程中,小米手机品牌选择走更彻底的互联网模式:充分听取用户声音,快速试错,快速迭代。
四、互联网农业失败案例?
答,2016年,北京上海,有多家企业开办互联网共享农庄项目,用户通过互联网,投资农庄种植指定农作物,饲养指定牲畜。
不到2年时间,项目基本全部失败撤销。
五、贷款诈骗罪案例?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建立,男,1967年3月出生。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阳,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建立犯贷款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建立及其辩护人王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5月19日,被告人吕建立利用伪造的贷款担保手续在上蔡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贷款5万元。该笔贷款到期后,经上蔡县农村信用联社工作人员多次催要,被告人吕建立仍不予归还该笔贷款。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建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贷款担保手续,骗取银行贷款5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互联网保险的法规?
不同于此前的直播招募保险代理、直播科普保险干货,近日水滴保险商城创始人沈鹏、平安集团首席保险业务官陆敏、华夏保险总精算师李建伟变身主播“直播带货”,更是赋予直播以互联网营销模式的新身份。
不同于“口红一哥”、“淘宝一姐”直播推荐的口红、食品、个护等快消品,保险作为一种无形的产品,其价值在于保单中包含的保险人对未来的承诺,且该承诺是否兑现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其开发、设计、备案、销售都处于严密的监管之下,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因此对于直播卖保险这一新兴模式,首先需要厘清其合法合规问题,而后才是商业效率最大化的问题。
1、直播卖保险合规吗?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明确:对保险机构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应用软件、社交平台等途径销售保险产品的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因此直播卖保险也需符合相关监管要求,销售资质、销售范围、销售人员、销售文本等都应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
从直播后台看,电商直播平台、社交直播平台、泛娱乐直播平台等都不具备销售资质——保险机构仅可将直播平台作为展示公司形象、推介保险产品、介绍保险服务、普及保险知识、宣传保险理念的渠道,为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提供流量入口,万万不能越界。
从直播前台看,主播需具备展业资格、“持证上岗”,并在直播过程中确保产品介绍合规准确——保险机构需承担起直播营销行为管理的主体责任,且对直播营销行为的管理要求不得低于其他互联网渠道保险营销有关规定。
针对直播带货中可能出现的保险销售误导、不实信息传播问题,河北银保监会也于6月1日印发《组织开展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全面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各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对照监管要求开展全面排查。这也启示保险行业尽早做好自律工作。
2、直播卖保险有效吗?
直播卖保险将保险产品交易与互动直播形式进行融合,是通过直播带来流量从而实现保险销售的全新模式。其所具备的海量用户、线上场景、沉浸体验都赋予保险营销以高效。
首先,庞大的用户体量是直播营销变现的前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5.60亿,其中在2019年兴起并实现快速发展的电商直播用户规模已达2.65亿。
其次,新型的消费场景是直播营销变现的依托。直播依靠以险企高管为主力的“明星型”主播、以精算师为代表的“专家型”主播、以自媒体大V为大流的“实力型”主播,通过重构“人、货、场”关系,一方面为保险产品销售创造线上化场景,另一方面也为融入线上化场景的碎片化保险定制提供契机。
最后,沉浸的消费体验是直播营销变现的支柱。研究表明,沉浸式体验会显著影响网络购物者的购物体验。移动直播给观众带来了临场感和虚拟体验,实时互动给观众带来了自主感和交互体验,这都提升了消费体验与用户粘性,推动直播营销快速发展。
3、直播卖保险怎么做?
保险机构在踊跃尝试直播卖保险时,还需透过现象把握本质,方能高效开展工作。
直播是工具,电商是基础。直播是电商迭代创新的方式之一,直播卖保险归根结底也是保险电商化的路径之一。电商渠道在新冠疫情期间展现了顽强的生命力,也将成为疫情结束后保险业经营的有力抓手。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还指出,电商网购、在线服务等新业态在抗疫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要继续出台支持政策,全面推进“互联网+”,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保险行业更应加快电商化进程,积极采用直播等创新工具。
直播是形式,产品是内核。虽然销售的形式变成了直播,但消费者对于保险产品的需求却不会轻易改变。一方面,保险机构应加强直播保险产品管理,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监管规定;另一方面,保险机构也需一如既往地对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严格管理,为直播售出的保险产品提供不次于其他销售渠道的客户服务。
直播为卖货,带货方长远。卖货致力于短期出售保险产品,带货则旨在发挥主播对于保险产品的长期带动作用。因此保险机构应不仅仅在单场直播中“以保费论英雄”,还应持续优化场景聚焦、商品展示、咨询答复、主播导购、销售实现全流程,充分发挥直播中的情感、价值和品质效用,打造“引流→激活→留存→变现→裂变”的营销闭环。
直播正加速成为新的商业基础设施,也将迎来自身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强。另外值得期待的是,近期中国商业联合会发布通知,要求由该会下属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牵头起草制定《视频直播购物运营和服务基本规范》和《网络购物诚信服务体系评价指南》等两项标准。随着技术赋能以及监管加码,直播或将为保险行业开启崭新而宽广的天地。
七、农村互联网保险案例分析?
同在7月,太平财险与北京中农金保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发布“千县千品”计划,旨在推广优质农产品“双保险”,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监控产品检测、包装盒标识等关键环节的全程信息系统建设,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保险公司的积极态度,和政策密不可分。四川保监局在8月份指导保险公司采用“互联网+4G”支持农业保险理赔查勘。助力保险公司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查勘、新一代数据采集器、GPS定位测量等技术,快速精准定损,提高理赔效率。
中国农业部与中国太平保险集团签订《共同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合作协议》,太平保险总经理李劲夫认为农业保险有三个突出特点:对风险保障的需求更加凸显、对保险融资的需求更高、农业全产业链信息化服务需求更高。
9月份,互联网保险代表众安保险则与大疆创新(农业植保机)共同发布了农村用户关怀和扶持计划。为购买大疆农业植保机的农村用户提供机损险、三者险等保险服务。
八、工业互联网法规
以下是关于工业互联网法规的博客文章:工业互联网法规的重要性
随着工业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将其业务转向互联网化。然而,这种转变必须紧密遵守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工业互联网法规的重要性在于保护数据安全、确保公平竞争以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数据安全与工业互联网法规
工业互联网涉及大量的数据交换和存储,其中包括企业敏感信息、客户数据以及核心技术等。因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数据安全法规至关重要。这些法规应确保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同时规定对数据泄露和滥用的处罚。
工业互联网法规还需要明确企业在数据收集和使用方面应遵守的规则。例如,企业应该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才能收集和使用其数据,同时要对数据进行安全存储和处理。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增加用户对工业互联网的信任。
公平竞争与工业互联网法规
工业互联网的兴起给企业带来了更大的市场竞争压力。为了确保公平竞争环境,工业互联网法规应该制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包括限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侵犯知识产权以及打击虚假宣传等行为。
此外,工业互联网法规还应规范企业间的合作行为。由于工业互联网的本质是多方参与的网络,确保各方之间的合作公平和诚信至关重要。法规应规定合作的准则和要求,以避免因争议引发的合作关系破裂,保障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合法权益。
工业互联网法规的推动力
工业互联网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将为工业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首先,它能够降低企业的运营风险。通过遵守法规,企业能够避免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处罚和声誉损失。
其次,工业互联网法规有助于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法规的制定可以规范行业的发展轨迹,避免过度竞争和无序发展。此外,法规还能够促进行业的协同创新,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最后,工业互联网法规还能够提高企业和用户对工业互联网的信任。由于工业互联网涉及到大量的数据交换和共享,用户对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担忧逐渐增加。制定健全的法规能够提升用户对工业互联网的信心,促进用户更多地参与到工业互联网的应用中。
工业互联网法规发展的挑战
然而,工业互联网法规发展面临着一些挑战。首先是技术的快速变革。工业互联网的发展速度非常快,技术更新换代的速度也很快,这给法规的制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其次是跨国合作的难题。工业互联网是跨国企业之间广泛合作的产物,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标准存在差异,这给跨国合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此外,工业互联网领域的创新模式和新型业务也给法规制定带来了挑战。传统法规往往无法适应新兴商业模式的需求,因此需要创新性的法规和政策来支持工业互联网的发展。
工业互联网法规的未来展望
随着工业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工业互联网法规的重要性将愈发凸显。未来,我们可以预见的是,工业互联网法规将越来越完善,关注点将更加细化,以满足工业互联网行业的需求。
同时,工业互联网法规的国际合作将更加密切。各国和地区将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工业互联网法规,以推动全球工业互联网的安全和健康发展。
总而言之,工业互联网法规是工业互联网发展的重要保障和推动力。只有通过制定健全的法规,我们才能确保工业互联网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九、互联网项目介绍怎么写案例?
1. 互联网项目介绍的案例需要详细介绍该项目的背景、目标、实施过程和成果等信息。2. 在写案例时,需要先明确该项目的目标和实施过程,然后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描述和分析,同时注重数据和细节的呈现,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该项目的价值和意义。3. 在写互联网项目介绍的案例时,还需要注意语言简洁明了、重点突出、逻辑清晰等方面,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接受该项目的信息。同时,还需要注重案例的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以便其他相关领域的人士也能够借鉴和应用该项目的经验和方法。
十、有关劳动合同的法规案例?
基本案情
吴某于2019年12月入职某医药公司,月工资为18000元。某医药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规定:“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请单,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不认定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吴某入职后,按照某医药公司安排实际执行每天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其按照某医药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提交了加班申请单,但某医药公司未实际履行审批手续。2020年11月,吴某与某医药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医药公司支付加班费,并出具了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某医药公司虽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以无公司审批手续为由拒绝支付。吴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加班费50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吴某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加班费50000元。某医药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某医药公司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医药公司能否以无公司审批手续为由拒绝支付吴某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从上述条款可知,符合“用人单位安排”“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本案中,吴某提交的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证据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某医药公司亦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某医药公司未实际履行加班审批手续,并不影响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这一事实的认定。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吴某加班费。
典型意义
劳动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一方面,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实施管理行为,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为维权提供依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准确把握加班事实认定标准,纠正用人单位规避法定责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