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罗马军队配置?
罗马军团(Roman Legions)是职业化的作战部队,以其高效的作战能力著称,拥有极强的适应性和机动性,罗马帝国先后征服了欧亚非,这里详细讲解一下罗马军团的装备配置。
公元前3世纪(罗马共和国),早期的罗马士兵是以征召平民为主,需要自己佩戴装具服义务兵役,这个时候的罗马士兵装备参差不齐,一部分士兵只有头盔,另一部分士兵只有胸甲,甚至什么防具都没有的士兵,只佩戴一把短剑,征召兵装备相当简陋。但是罗马平民并不反感义务参军,对他们而言一种代表荣誉的高贵权利,罗马人都特别崇尚武力。
根据平民拥有的财富,会分配到不同的兵种服役。
没有钱购买装备的人,往往分配到轻步兵,称为“维利特斯”。国家会适当性补助一些头盔和盾牌,用剑作为进攻武器,展开于战线的最前方。
有钱购买装备的人,则分配到青年军,称为“哈斯塔提”。组成重装步兵为主的方阵,装备完全相同,穿戴全副武装(头盔、胸甲、短剑、大盾、标枪),富裕的市民还能分配到骑兵团,主要用于侦察和牵制敌人。
公元前2世纪,随着罗马共和国连年战事,大量的平民长期服役征战,导致农民土地被兼并。破产成为流民,变成了无土地者。同时,购买武器装备对平民而言是巨大的负担,公民兵制的基础遭到严重破坏,罗马共和国出现了征兵困难。
罗马征召兵制度已经破产了,在南征北战中将军们和贵族积累了巨大的财富,而平民大量破产成为流民。军制改革已势在必行,随之而来的便是马略改革,马略大将军的想法则是:“不再依靠那些有能力自备装具的有产市民,转而提供武器和薪金给无产市民,并以合约的方式保障他们在退役后能够得到一定的土地。”此举大大促进了罗马军队的职业化,也就是我们熟知的罗马军团。
国家开始发放武器、防具、工资,以及退役后分配一定的土地。罗马军团的步兵标准配备,大方盾(宽80厘米/长120厘米)和短剑(长50/75厘米),携带标枪(近战可用作短矛),全身锁甲重约9千克,穿戴罗马式的头盔。武器除了短剑以外,罗马士兵还有战斧和战锤。一个基本战术支队在160人-240人,一个军团在6000人-10000人,罗马队列通常由三线列组成。
职业化的罗马军团优势:士兵纪律严明、作战士气高昂、格斗技巧精熟。拥有全套铠甲和武器,作战能力远远强于征召兵,指挥系统更加灵活,一个营就能作为战术单位执行任务。由于装具不再取决于私有财产,因此所有士兵们的装备与训练得以统一标准化。
职业化的罗马军团缺点:只服从于少数人(将军、皇帝、军阀),参军不再是为国家,并且军队数量缩减了一小半,只保留职业化的精锐部队,连同辅助军团共计约30万人,损失惨重的情况下,无法像坎尼会战,立即动员平民参军(坎尼会战:罗马损失10万人,立即动员平民组建25个军团),罗马帝国的大多数平民已经不再进行军事训练,自然不具备动员参战的能力。
公元前27年,罗马帝国开始四处扩张,北至莱茵河,东至波斯,罗马军团经常以少胜多,以营组建独立的战术单位,拥有高度机动性和自由度。并且穿戴锁甲,重装步兵有能力对抗任何敌人。随时可以以营为单位作为分遣队,排布理想的作战阵型,在以步兵为主力的欧洲战场上无往不利,罗马军团先后征服了(西班牙、不列颠、高卢、意大利、希腊、北非、小亚细亚、叙利亚......)。
但是权力逐渐集中在皇帝和将军手中,使得罗马内战频繁爆发,类似于中原王朝,特别是唐朝。早期也是以平民组建的征召兵为主,随着对外战争日积月累,土地逐渐被巧取豪夺,集中到贵族手中,大量唐朝平民破产,不得不转型职业化唐军(藩镇边军),结果权力集中在皇帝和将军手中,引发了帝国全面内战。罗马帝国也是这种情况,其中不少罗马皇帝都是来自于边境省的大将军,手握重兵在边境省自立为王。
征召兵虽然作战能力差,装备参差不齐,但是对国家的忠心度极高,大多数人是为了荣誉和高贵权利。而职业兵只服从于少数人,皇帝和将军给他们发工资,对军队的依赖度极高,所以更容易拥兵自立。
与其说罗马军团蛮化,但不如说罗马军团正常化,早期的罗马士兵穿着凉鞋和裙子打仗,在地中海亚热带季风气候,这种简易穿装还行,毕竟环境比较温热。但随着罗马帝国征战的地区越来越多,士兵往往需要前往北方的黑森林,穿裙子打仗凉飕飕的,大腿冷得发抖,脚趾还会被冻僵。像蛮族一样穿戴长裤和筒鞋才是正常化,毕竟北方黑森林的地形以泥地和小道组成,需要跋山涉水的地区一大堆,都是特别不好走的山路,穿戴长裤和筒鞋是非常有必要的,蛮化其实就是正常化。
招募蛮族弓兵服役于辅助军团也非常合理的,弓箭的技术含量不高,低廉的价格就能雇佣蛮族弓兵,何必从本地招募弓兵了,并且罗马弓兵还需要支付高昂的工资,以及退休分配土地,对于罗马帝国而言是一笔不划算的成本。再加上蛮族弓兵的忠心度很高,这一小笔工资对蛮族而言都是巨款了,源源不断的蛮族抢着入伍辅助军团。
所谓的罗马军团蛮化,只是把裙子和凉鞋淘汰了,换成了更适合战斗的长裤和筒鞋。同时,招募更加便宜的蛮族临时工入伍,其实就是罗马军团的正常化。
公元3世纪,外部不断受到蛮族入侵,内部爆发的社会经济矛盾日渐激化,罗马人迎来了“3世纪的危机”。内忧外患已经严重威胁到罗马帝国存亡,到了君士坦丁大帝时,罗马军团再次大规模改革军制,放弃了精兵政策(30万罗马军团),大量扩招平民组建的国境守备队,类似于征召兵,装具大大简化,换成简便而廉价的锁甲,盾牌,双刃剑,但国民兵与征召兵是有明显区别,国民兵装备由政府发放。辅助军团改为轻装部队,所有蛮族和平民都已获得同等权力,全部收编为正式罗马军团。君士坦丁大帝麾下兵力达到100万,是帝国初期的3倍以上,这种半职业半征召的国民兵成为帝国主力。
君士坦丁大帝麾下有独立的骑兵旅,作为机动性野战军,仿制波斯人的装备与战术,建立的重装骑兵,作为战略快速反应部队,统治着欧洲战场。3世纪罗马帝国的战术和装备,已经淘汰了传统的罗马军团,消失在历史长河之中。
二、军队公租房规定?
对于复员转业⼈员、已故军⼈⼦⼥以及是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等的地⽅⼈员,如果在地⽅是的确⽆其他住房的,那么在部队房源充⾜且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就可以按照规定来购买军队的住房的,经过批准可以购买是现住房的,⽽其售房的办法按照总后勤部的通知及军区的联勤部通知来执⾏的。若现的住房不在售房区的,那么经过经批准可以按照规定来购买军队或是地⽅新建的经济适⽤住房,但是必须退出现有的住房。
三、军队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军队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的重要性
军队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是确保军队安全的重要法律法规。军队是国家安全的基石,军队的安全工作管理是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所在。军队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巩固国防实力、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保障军队安全的法律依据
军队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的制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明确规定了军队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加强军队安全的管理。《军队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是在这一法律基础上制定的具体管理规定,为军队安全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军队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一,综合施策。军队安全工作管理规定要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等手段,全面推进军队安全工作。
第二,科学合理。军队安全工作管理规定要求科学制定安全工作计划、方案和措施,确保安全工作的高效实施。
第三,依法治军。军队安全工作管理规定要求依法进行安全管理,依法保护军队安全,维护军队的合法权益。
军队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军队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包含了各个方面的管理内容,具体包括:
第一,安全工作机构和人员的设置。军队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明确了安全工作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明确了安全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和权限。
第二,安全教育和培训。军队安全工作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军队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军队安全工作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各类安全风险的发生。
第四,应急管理和处置。军队安全工作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安全事故的处置和善后工作。
第五,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军队安全工作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军队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保护军队重要信息不受泄露和损害。
军队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的执行和监督
军队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的执行和监督是确保规定有效实施的关键环节。军队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明确了执行和监督的责任和程序。
第一,领导责任。军队领导要切实履行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推动军队安全工作的全面开展。
第二,内部监督。军队安全工作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军队安全工作的监察和评估。
第三,外部监督。军队安全工作管理规定要求接受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加强外部力量对军队安全工作的监督。
第四,惩处和奖励。军队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明确了惩处和奖励机制,对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结束语
军队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于维护军队安全、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加强安全工作管理,才能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军队的战斗力和履行使命的能力。同时,军队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也为广大军人提供了一个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和服务国家作出贡献提供了保障。
四、军队安全管理规定原则
军队安全管理规定原则
军队安全管理规定原则是军事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旨在确保军队内部的安全和稳定。军队安全管理规定原则涉及到许多方面,包括组织结构、制度规范、人员素质等。在军队中,安全管理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任何疏忽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危及整个部队的安全。
军队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军队安全管理不仅涉及到部队内部的安全,还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在现代战争中,信息安全、物资保障、人员保障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才能确保部队的正常运转,保障国家的安全利益。
军队安全管理规定的基本原则
军队安全管理规定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 依法治军
- 全面从严治军
- 人民军队属于人民
- 实事求是
- 全员参与
依法治军
军队安全管理应当依法进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确保军队的行为合法合规。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开展工作,才能有效地维护军队的安全和稳定。
全面从严治军
军队安全管理要求全面从严治军,严明纪律,严格要求部队人员执行各项规定。只有通过全面从严治军,才能有效杜绝安全隐患,确保部队的正常运转。
人民军队属于人民
军队的安全管理工作要紧密结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充分发挥人民军队为人民的宗旨。军队安全管理要以人民的需要为依归,确保部队的安全工作符合人民的利益。
实事求是
军队安全管理要实事求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实际问题。只有把握实际,才能有效地进行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各类风险。
全员参与
军队安全管理需要全员参与,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安全管理工作。只有全员参与,才能形成合力,确保部队的安全和稳定。
总的来说,军队安全管理规定原则是军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军队内部的安全和稳定。只有严格依照原则开展工作,才能确保军队的正常运转,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五、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规定?
义务兵服役期间不能结婚。士官服役期间不能找驻地的配偶。军官没有限制。军人结婚必须要团以上政治部们批准。
六、军队退休年龄规定?
军队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与地方相当:军官、文职干部或者高级士官,服役满30年或者年龄满55岁,即符合退休条件。
一般情况下,军官得干到师级,文职干部得干满中级,士官得干到一级(二级)军士长,才能符合退休条件。
团级(包括正团)、初级专业技术、三级军士长以下,不管服役年限、最高年龄基本都够不上退休这道杠。
七、军队财务管理规定详解
军队财务管理规定简介
军队财务管理规定是军队内部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旨在加强对军队财务活动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军队财务运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军队财务管理规定的依据
军队财务管理规定的制定主要依据为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军队会计准则》、《军队财务管理条例》等。同时,还要考虑军队特殊性和保密性的需求。
军队财务管理规定的内容
军队财务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 财务制度:包括军队会计制度、财务报告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等
- 财务监督:包括内部审计、财务评估和财务监察等
- 财务考核:包括财务绩效考核和财务责任追究等
- 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包括财务信息的录入、存储、处理和查询等
- 财务档案管理:包括财务文件的保存、归档和销毁等
军队财务管理规定的执行和监督
军队财务管理规定的执行由军事财务机构负责,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规定,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同时,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纪检监察机关也要对军队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军队财务管理规定的意义
军队财务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军队财务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促进军队财务活动的规范运行,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防范和打击财务风险,保障军队资源的有效利用。
军队财务管理规定的展望
随着国家和军队改革的不断深化,军队财务管理规定将会不断完善和优化。未来,可以预期会有更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工具出台,以适应新形势下军队财务管理的需要。
感谢各位读者耐心阅读本文,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增加对军队财务管理规定的了解,进一步提升财务管理水平,为军队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八、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军队人员结婚、离婚等事项的管理、监督与服务保障工作。
本规定所称军队人员,包括现役军人、文职人员、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
第三条 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管理,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公序良俗,注重体现关心关爱,确保军队纯洁巩固。
第四条 在中央军委统一领导下,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军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军队人员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不得申请结婚,军队院校生长学员本科、专科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申请结婚。
第六条 军队人员的结婚对象,应当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队人员不得与其结婚:
(一)属于外国公民、无国籍人的;
(二)取得国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
(三)不符合军队人员政治考核规定对配偶的相关政治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
军队人员原则上不得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结婚。
第七条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在拟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前至少30日,经所在党支部逐级向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申请结婚报告表》等材料;
(二)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采取函调等方式,对其结婚对象进行政治考核;
(三)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权限呈报审批,并附《申请结婚报告表》、《结婚函调报告表》等材料;
(四)有审批权限的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同意后,出具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第八条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的审批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军士和少校以下军官,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
(二)中校至大校军官,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
(三)少将军官(不含军委直属的军级单位主要领导)、专业技术少将以上军官,由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政治工作部门审批;
(四)军委直属的军级单位主要领导、中将以上军官,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批。
第九条 现役军人与结婚对象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现役军人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
(二)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三)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在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第十条 处级副职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上岗位文职人员,以及在军级以上单位机关、核心涉密岗位工作的文职人员申请结婚,按照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报经审批;审批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文职人员申请结婚,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后30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经所在党支部报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申请结婚,根据本人离休退休前军衔或者职级,按照相应级别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军队人员申请恢复婚姻关系或者再婚的,按照本章关于申请结婚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离婚
第十三条 离婚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者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者政治工作部门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且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由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调解无效且其中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配偶为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者政治工作部门应当视情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且对方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由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现役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的,现役军人所在单位还可以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者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配偶为非现役军人,配偶一方要求离婚,现役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现役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不得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但是经查实现役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时,应当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者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权限,按照申请结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与配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现役军人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
(二)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三)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在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第十六条 文职人员或者文职人员的配偶要求离婚的,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者政治工作部门应当认真了解情况,主动做好调解工作。
文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婚姻关系后30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经所在党支部报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申请离婚,根据本人离休退休前军衔或者职级,按照相应级别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军队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者政治工作部门应当针对军队人员的婚姻纠纷,协调提供法律服务,帮助维护合法权益。
第四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九条军队人员结婚和离婚,应当严肃慎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军纪,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二十条军队各级党组织和政治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掌握所属军队人员的恋爱和婚姻状况;发现有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涉嫌犯罪的,应当主动协调、积极协助军地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负有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职责的军队单位和人员在办理结婚和离婚事项中,有把关不严、违规审批等情形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违纪的,依照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军队人员在申请结婚、离婚以及办理有关事项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欺瞒组织等情形,构成违纪的,依照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现役军人、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需要补领《结(离)婚证》的,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补领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本人持《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军人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
文职人员补领《结(离)婚证》,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军队职工的婚姻管理工作,参照相应岗位和职级的文职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军委直属机构的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接受相关代管的军委机关部门指导、向代管的军委机关部门请示报告,相关审批事项执行军级单位权限。
不编设机关的团级以上单位,办理本单位军队人员结婚、离婚等事项,可以由该单位本级党的基层委员会或者上一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履行相关审查、审批职能,并在相关材料上加盖印章。
第二十五条 武警部队现役人员、文职人员、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婚姻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9日原总政治部印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
九、军队幼儿园教师退休规定?
军队幼儿园教师退休,要看她有没有教师资格证,是不是正式教师教师编制,是正式教师的,按教师待遇退休享受教师退休待遇,不是正式教师的,按相关规定退休
十、军队驾驶证增驾规定?
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