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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反垄断执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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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反垄断执法意义?

众所周知,无论是在先后三次处罚了谷歌的欧盟,还是正在对亚马逊、Facebook、谷歌、苹果展开反垄断调查的美国,都已经用事实证明了:互联网行业并非法外之地,互联网行业同样可能存在限制竞争问题,同样需要反垄断执法来恢复竞争活力,为什么这么说呢?

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并购与合营企业新设更是不胜枚举。但时至今日,能够让外界管窥国内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执法尺度的公开案例仍只有2012年8月13日商务部附条件批准的美国沃尔玛收购纽海1号店案。

一方面是各大平台企业通过事前没有经过反垄断审查的并购实现合纵连横,另一方面是这些企业通过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排他协议排挤竞争(相关案例梳理参见拙文《反垄断执法不应纵容互联网寡头》,2018年8月29日,澎湃新闻)。这两方面都对平台间的竞争、入驻平台的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利益都产生了深远影响。但是,就在腾讯投资的京东、拼多多抱怨阿里巴巴通过与商户达成排他协议排挤竞争时,阿里巴巴和其投资的网易云音乐也因为腾讯音乐与唱片公司签订了海量的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协议而受到严重影响。而当滴滴2018年试图进入无锡外卖市场时,阿里巴巴收购的饿了么和腾讯投资的美团大众点评又不惜可能因违法被无锡市场监督管理局约谈,也要下线与滴滴合作的商户,通过杀鸡儆猴来维护各自与外卖商户的排他合作……总之,在自己不占优势的市场上,互联网企业希望反垄断执法者能查处竞争对手排挤竞争的措施,但是在这些企业自己主导的市场上,它们又不想放弃有利于自身的排他协议。

当中国互联网经济进入“下半场”,各市场细分的头部企业在其主导的市场上面临用户增长放缓的趋势。这些企业要实现可持续的增长就要向其他市场细分的头部企业发起挑战。而在B2C市场,如果C端活跃用户数量领先的平台企业通过与B端商家签订排他协议,就可以借助网络效应同时锁定C端消费者和B端商家,从而排挤竞争。

如果反垄断执法者不介入,继续任由限制竞争的“子弹”飞来飞去,备受排挤的竞争对手就很难带给头部平台企业有效的竞争约束。这不仅会使价格信号失真,导致消费者受损,还容易诱发这些平台企业的个别管理人员滥用平台赋予的权限寻租,或者怠于及时查处商户为满足平台考核而实施的作弊行为。

虽然,《反垄断法》已经成为我国各大互联网企业捍卫市场竞争秩序的武器。但是,反垄断诉讼的周期长、原告举证责任高、程序规则尚不健全。这使得我国反垄断执法成为互联网企业实现可持续增长的必要保障和客观需要。反垄断执法者既要有作为,又要避免干预过度,就需要一方面重视平台企业排他协议对竞争的影响,积极开展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另一方面进一步提高反垄断执法各环节透明度,不断完善执法和公开的听证程序,集思广益。这样不仅能改善我国反垄断执法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还能让我国互联网企业更好地了解我国反垄断执法尺度,及时做好反垄断法合规。唯有如此,唯有拥抱市场竞争的有效约束,我国的互联网经济才能更开放、更富有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地增长。

综合来看,如果反垄断不介入互联网行业执法的话,备受排挤的竞争对手就很难带给头部平台企业有效的竞争约束。

二、科技执法的意义?

1.第一,建立交叉执法制度。对于一些重要领域,如食品、药品、环境等问题严重的领域,可以实施异地交叉执法,由外地执法部门来本地执法,本地执法部门到外地执法,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2.第二,为执法者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要提高对执法者及其家属的有效保护,对于报复执法者及其家属的违法者要予以严惩,使其不敢想不敢为。

3.第三,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对于公民的权利,要做到尊重、保护、规范、限制并举。而有的地方还存在“两手软”:对于公民的权利尊重、保护不够,规范、限制也不够;或者“一收就死”、“一放就乱”。

4.第四,要树立政府的权威。法治政府必须是个严格执法的政府,是有效执法的政府。应该看到,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不力,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放任,都会导致社会成员安全感的丧失,导致对公民的合法权利乃至社会公众利益的侵害,同时执法者无视公民的合法权利违法执法、粗暴执法,与执法者自身人身安全保障不力,都不是法治状态。

三、执纪执法的意义?

监督执纪会带来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监督执纪是国家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在日常生活中的监督,接受群众的信访举报。进行监督执纪问责,从而保证政治生态的风清气正。维护党和国家的尊严。

四、精确执法的意义?

1.推进柔性执法和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

2.规范执法行为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前进行权益性审核,有序做好社保费正常征缴工作。

3.统一执法标准推进区域内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五、交叉执法的意义?

“交叉执法”问题大致有两种,一种叫“多层执法”,如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违规事项,不仅有辖区的市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管,没有辖区的县市和区一级行政执法部门也可以管;另一种叫“多头执法”,如同一级政府下属的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违规事项都可以行使执法权。“交叉执法”问题的产生,其原因主要是在现行《行政处罚法》中,虽然单设了专门一章对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作了规定,但对现行的执罚机关混乱的现状并没有从根本上予以改变,

“交叉执法”问题的产生,其原因主要是在现行《行政处罚法》中,虽然单设了专门一章对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作了规定,但对现行的执罚机关混乱的现状并没有从根本上予以改变。

六、柔性执法的意义?

柔性执法是一种注重运用多种手段来引导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正确方向,给相对人一定的灵活度,促使其选择最小成本的行为方式。

着力推行“柔性执法”,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要以教育指导为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行政执法应当积极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

柔性执法是一个学理概念,而非法律概念,它是人们在对过去及现有的执法改革模式反思的基础上,对行政执法模式的重新设计。柔性执法有一个逐步发展演变的过程,它经历了由不讲人情的强制性执法到体现人性化执法的渐进的流变。

传统秩序国家观念下的行政执法大多表现为命令式的执法,其显著特征之一即单方意志性,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执法手段机械、单一,相对人一方没有意思表示的自由,这极大地抑制了相对人积极性的发挥,严重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随着社会民主化的进一步发展,有人提出一种非权力化的执法方式。这种非权力化的行政执法从两个途径入手,一是对传统执法方式的改良,即在传统的行政执法中增加程序因素。如在行政征收和征用中,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和确定灵活多样的救济机制;在行政处罚中,引入协商机制等。二是用私法手段达到公共目的,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契约行政,其主要体现形式是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为。但此时的非权力化执法方式的改革主要是就具体执法行为而进行的改善,它既没有涉及具体执法行为以外的执法手段,更没有涉及执法理念的根本转变,而且缺乏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性,因此,常常受执法者个人因素的影响。

七、严格执法的意义?

答:严格执法是指要求在执行法规或掌握标准时,不放松、不走样,做到严厉、公平、公正。

严格执法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是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罚,不搞"态度执法"、"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做到见违必纠,纠违必罚,处罚有据。

八、综合行政执法的意义?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表现方式。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在我国政府对依法治国日益重视的今天已经得到普遍认同。综合行政执法方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或执法行为的存在方式,它是一种法律实践活动。

综合行政执法可以将市政、园林、绿化、市容市貌、规划等项职能综合协调,加快处理,解决基层“看得见、管不着”的问题,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也可以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整合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量配置。

九、卫片执法的意义?

一是发现违法行为,督促整改查处。通过卫片执法,可以发现土地利用变化,经过外业核查,对其中日常执法中尚未发现、或虽已发现由于种种原因难以查处的违法行为,督促进行整改查处。

二是评估一个地区自然资源管理秩序,对违法用地严重的市、县开展约谈、问责。

三是检验日常执法监管效果,监督日常监管履职情况,推动执法方式向“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转变。

四是反馈自然资源管理制度中的问题,提出改革措施与建议。

十、执法程序规范的意义?

(一)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  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检验和衡量执法成效的基本标准。  

(二)完善执法程序  严密的执法程序是规范执法的重要前提,也是执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

(三)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要有效杜绝执法不公、随意执法问题的产生,不断提升执法机关的公信力。

(四)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  科技信息化的发展深刻影响了社会变革,也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要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全面梳理行政执法依据,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实行权力清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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