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险告知用语?
尊敬的客户: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和安全,我司特向您进行风险告知。我们经营的业务涉及一定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风险:市场情况可能会对投资产生不利影响,包括资产贬值、收益下降等;
2.债务风险:如债务无法按时偿还,可能导致利息、罚金以及信用记录受损;
3.法律风险:涉及的交易有可能违反当地法律法规,导致法律责任和处罚;
4.经济环境风险:宏观经济环境变动可能对投资产生不利影响;
5.技术风险:如网络故障、黑客攻击等可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财产损失;
请您在决策前充分了解并评估这些风险,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出明智的投资选择,并注意谨慎操作。若有任何疑虑或需进一步了解,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力提供帮助并解答您的问题。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与支持!
二、互联网诊疗服务是什么?
互联网诊疗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医疗服务,包括在线问诊、远程医疗、健康咨询、药品配送等。它将传统医疗服务转移到了互联网上,方便了患者的就医和医生的诊治,缓解了医疗资源紧缺的问题。同时,互联网诊疗服务也存在一些争议,如医疗资质的问题、诊疗效果的不确定性、信息安全的风险等。因此,应该加强监管和规范,确保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安全、可靠和有序。
三、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
以下是我的回答,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该办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按照该办法,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医疗机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不得超越登记范围提供诊疗服务。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医疗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符合规定的互联网诊疗活动资质。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查阅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原文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四、互联网远程诊疗审批流程?
一、病人资料的准备:
1.病人在提出申请会诊前须先由主管医师准备好会诊所需各项资料,并根据病种的分类和专科情况有所侧重。资料应包括:较系统的简要病史、完整的临床检查(检验常规、生化、医学影像、病理及其它特殊项目检查的)文字、数据及图像等资料。
2.会诊资料按病史文字、临床检查和医学影像等次序编排。
3.请会诊医生要明确提出会诊目的和要求。
二、会诊申请的提出:
1.医院向其它会诊中心提出会诊前,须先由网上填写远程会诊申请表,传输至接受会诊医院的会诊中心电脑内。
2.会诊资料传输至对方网络电脑,接受会诊医院确认基本完备无须即刻补充资料后,通知申请方安排情况和会诊时间。(医学影像资料透明胶片,包括:X光片、CT片、核磁片等可用摄像头或摄像机抓拍输入或转输至电脑内,其它的病理切片放大照片、超声图片等非透明照片可彩扫描方式输入电脑。)三、会诊专家和会诊时间的确定1.申请要求指名专家会诊时须同时提出医院不同等级的医学专家三人(两人供参考),以供接受申请医院的会诊中心能顺利约请专家。
3.接受会诊申请的医院会诊中心在收到会诊申请及所需资料后,一般在48小时内作出会诊安排,三个正常工作日内完成会诊(急诊会诊可在12小时内完成)。如因申请医院或病人坚持指定专家会诊而专家因故暂不能安排时间会诊时,申请医院或病人应考虑另选会诊医师或在病情许可时,预约等待。
4.一旦会诊专家和会诊时间确定后,会诊中心医院即提前24小时通知申请医院和病人,以便作好准备。
三、会诊前的准备:
1.每次会诊前30-60分钟各方均需检查自己的会诊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并提前20-30分钟开机,提前10-15分钟联通会诊调用设备待命并进入工作状态。
2.参加会诊的人员应包括:双方的电脑工程师;病人的主管、主治医师和上级主任医师;病人和家属;约请的会诊专家(参加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场并安排好会诊步骤、会诊的主题和需提的问题)。
四、标准会诊过程:
1.会诊开始时首先由双方电脑操作人员介绍参加会诊人员的姓名和身份,并拍照存档。
2.病人的主治医师汇报介绍简要病史、临床检查结果、及当前所需会诊解决的主要几个问题,大约10分钟。
4.会诊专家与病人的主治医师及上级主任医师讨论分析病情,约20-30分钟。 3.会诊专家直接询问病人主诉及症状,约10分钟。
5.最后由会诊专家作出初步诊断、治疗方案,约10分钟。
6.会诊结束后,会诊专家将咨询会诊意见填写在申请单上回传给提出申请医院网络中心,供病人的主治医师在治疗中参考。
五、会诊结束工作:
1.会诊完成后,由会诊专家填写咨询意见诊断和治疗方案,并在当天会诊结束后即回传给病人就诊的医院网络中心,转达给主治医师。
2.抓拍会诊现场病人和专家、主治医师照片各一张,与所有资料一起存档、备案。
五、风险告知牌标准?
风险告知牌是用来告知公众在特定地点存在的安全风险和注意事项的标识。其标准通常由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制定,包括风险级别、警示内容、规范尺寸和标识位置等要求。
风险告知牌的制作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和法规要求,以确保公众能够清晰、准确地了解并遵守相关安全警示信息,从而降低意外风险的发生,保障大众的安全和健康。
六、儿童内墙涂料风险告知
儿童内墙涂料风险告知
儿童的健康是每个家长最关注的事情之一。在打造安全健康的居住环境中,家长不仅要选择合适的装饰材料,还要对其可能存在的风险有所了解。本文将就儿童内墙涂料的安全性问题进行告知,以便家长能够科学理性地选择最适合的装修材料。
1. 室内空气质量
儿童内墙涂料作为一种装修材料,其释放的有害气体对室内空气质量可能产生影响。一些低质量的涂料中可能含有甲醛等有害物质,长时间暴露在这样的环境中可能会对儿童的健康产生潜在风险。因此,在选择儿童内墙涂料时,优选环保型产品是非常重要的。
2.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是一类在常温下容易挥发的化学物质,它们存在于很多装修材料中,包括涂料。一些较高含量的VOCs可能对儿童的呼吸系统造成刺激,引发过敏反应或其他健康问题。因此,家长在选择儿童内墙涂料时应注意选择低VOCs含量的产品。
3. 甲醛释放
甲醛是一种常见的有害物质,它存在于许多装修材料中,特别是一些廉价的内墙涂料。长期暴露在甲醛环境中可能对儿童的呼吸系统和免疫系统造成损害。因此,家长在选择儿童内墙涂料时应选择甲醛释放量低的产品。
4. 儿童过敏风险
儿童的免疫系统尚未完全发育,他们更容易对某些物质产生过敏反应。一些低质量的涂料可能含有过敏原,长期接触可能诱发儿童的过敏症状。因此,家长在选择儿童内墙涂料时应选择对儿童过敏风险较低的产品。
5. 环保认证
为了保障儿童的健康以及减少对环境的影响,许多涂料生产商会将他们的产品进行环保认证。在选择儿童内墙涂料时,家长可以留意一些环保认证标识,如国家环保标志产品认证、绿色环保标志、环境友好型等。这些认证标识可以帮助家长更好地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
总之,儿童内墙涂料的安全性对儿童的健康至关重要。家长在选择儿童内墙涂料时,应该从室内空气质量、VOCs含量、甲醛释放量、过敏风险以及环保认证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通过选择环保、低VOCs含量、甲醛释放量低以及对儿童过敏风险较低的产品,家长可以为儿童打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居住环境,让他们能够茁壮成长。
七、安全风险告知规范?
企业安全风险告知六条规定
一、必须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二、必须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三、必须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
四、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
五、必须及时向员工公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
六、必须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内容,建立档案
八、安全风险告知内容?
应告知内容:人、机器、材料、工艺、环境五大方面内容!必须在显眼位置标注安全标示牌!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风险告知表明:风险名称,等级,编号,管理人,风险描述,预防措施,应急措施,联系人电话,相关报警119、110、120电话等。
九、法律委托风险告知书
法律委托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在您决定委托律师处理您的法律事务之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本法律委托风险告知书。本告知书旨在向您介绍与委托律师有关的风险,并帮助您做出明智的决策。
一、委托律师的风险
与任何法律服务相关的,委托律师可能存在一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律师可能不能保证达到您预期的结果。尽管律师会尽力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但最终的结果可能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包括案件的具体情况、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等。
- 律师的能力和经验因人而异。不同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存在差异,因此选择合适的律师对于您的案件非常重要。
- 律师事务所可能发生人员变动。由于个人原因或律师事务所内部调整,您选择的律师可能会变更。这可能会对您的案件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委托人的责任
作为委托人,您也有一些责任需要遵守,以确保您的法律需求得到妥善处理:
- 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您需向律师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准确、完整的信息,以确保律师能够全面地了解您的案件,并为您提供适当的法律建议。
- 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您需要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提供所需的文件、证据等,并及时回复律师的咨询和要求。
- 支付律师费用。作为律师服务的一部分,您需要按照律师事务所的规定支付相关的律师费用。
三、风险控制措施
为了帮助您降低风险,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仔细选择合适的律师。您可以咨询多个律师,了解他们的教育背景、经验和专业能力,选择最适合您的律师。
- 与律师明确约定服务内容和费用。在委托律师之前,与律师明确约定法律服务的范围、费用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以避免后期产生纠纷。
- 与律师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与律师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案件情况,并确保双方能够高效地协作。
四、免责声明
本法律委托风险告知书并不能穷尽所有可能的风险和责任,仅供参考之用。委托人在签署委托协议之前,应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文件,了解自身权益,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意见。
最后,我们希望您能理解并接受法律委托所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在明确了解相关风险的基础上做出决策。无论您最终选择什么样的法律服务,我们都希望您能够顺利解决法律问题并维护自身的权益。
谢谢!
十、互联网诊疗管理实施方案?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三条 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第五条 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第六条 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第八条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
(二)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医疗机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协议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医疗管理要求,建立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具备满足互联网技术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以及信息安全系统,并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第十四条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协议中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可以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主管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 鼓励医联体内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鼓励三级医院在医联体内通过互联网诊疗信息系统向下转诊患者。
第二十三条 三级医院应当优先发展与二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互联网诊疗活动管理,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
第二十五条 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允许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名单,公布监督电话或者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诊疗服务举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管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行业监督和自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提出执业登记申请。
第三十一条 远程医疗服务按照《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管理。
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