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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网络空间治理举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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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网络空间治理举措有哪些?

加快形成治理格局化。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的生态治理仅靠一方是行不通的,其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等主体的参与,完善监督管理,加强对网络各类信息的监管,充分发挥各大网络平台的作用,开放受理举报渠道,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积极引导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文明、开放的网络文明体系建设,造良好的网络生态,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二、互联网治理原则?

确保互联网的稳定性、安全性、开放性和公平性的一系列原则。以下是一些主要的互联网治理原则:

多方参与原则:互联网治理应该是一个多方参与的过程,包括政府、私营部门、民间社会组织和技术社区等各方。

透明度原则:互联网治理应该是透明的,各方应该有权利获得和分享有关互联网治理决策和实践的信息。

全球协作原则:互联网治理应该是全球协作的,各方应该合作,共同应对互联网所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去中心化原则:互联网治理应该是去中心化的,没有任何单一机构可以完全控制互联网,互联网的发展应该是由所有参与方共同推动。

开放性原则:互联网治理应该是开放的,各方应该有权利访问和使用互联网,推动信息和知识的自由流动。

互联网安全原则:互联网治理应该强调安全性,各方应该合作,共同应对网络犯罪、网络攻击和网络恐怖主义等威胁。

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互联网治理应该尊重知识产权,确保网络上的知识产权得到合理保护。

公平竞争原则:互联网治理应该鼓励公平竞争,避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上是一些互联网治理原则,这些原则旨在确保互联网能够以公平、透明、开放、安全和稳定的方式运行,以满足全球各方的需求和利益。

三、河南法院互联网法院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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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互联网法院上诉到什么法院?

互联网法院上诉到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最早成立的是杭州互联网法院,不服其裁判应上诉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面又成立了广州互联网法院和北京互联网法院,不服他们的判决和裁定应分别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五、互联网与网络空间的关系?

网络空间包括互联网空间,除了互联网,还有其他网络,比如工业网,局域网,专网等。

六、互联网法院属于专门法院吗?

互联网法院作为一个新的法院模式,现处于开始运行和摸索阶段,目前只管辖特定类型的互联网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纠纷:互联网购物、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七、互联网和网络空间安全,哪个好?

目前是大数据的时代,是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相较于网络空间安全,互联网的发展前景要好些,所以互联网要好些。

八、2021互联网治理的特点?

《世界互联网发展报告2021》中概括了2021年世界互联网发展情况,呈现八大特点: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加速,投入力度加大;数字技术创新持续推进,技术治理成共识;全球数字经济逆势增长,关键领域加快布局;数字政府建设稳步开展,协作抗疫成重点;互联网媒体融合成趋势,算法规制加强;网络安全风险不断加剧,供应链与数据安全受关注;网络法治建设进程加快,反垄断监管不断强化;国际数字规则制定竞争激烈,网络空间国际秩序加速重塑。

《世界互联网发展报告2021》选定五大洲具有代表性的48个国家进行互联网发展指数分析,通过计算得出:美国和中国互联网发展水平领先其他国家,欧洲各国的互联网发展实力较为均衡,互联网发展指数得分普遍位居前列;拉丁美洲及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的互联网发展指数得分有所提升,但总体排名依旧靠后。

九、北京互联网法院全称?

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于2018年9月9日,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法院内设立案庭、三个综合审判业务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政治处、综合办公室八个部门。法院将按照“网上案件网上审理”的基本思路,通过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实现案件起诉、调解、立案、送达、庭审、宣判、执行、上诉等诉讼环节的在线进行,切实做到高效便民,切实提高审判质效,从而推动我国科技强国战略的实施和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化进程。

  管辖范围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2号院3号楼  技术服务热线:010-86433901

 

十、互联网法院判决流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法释〔2018〕7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已于2018年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是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公开的各项部署、进一步严格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职责的重要举措,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全方位、多渠道、覆盖审判活动全流程、各环节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最大限度满足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变当事人千方百计打听案情为法院主动告知,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的获得感,破除司法神秘主义的同时,有效挤压“暗箱操作”空间,倒逼法官严格规范办案、依法公正裁判,进一步增强裁判结果形成过程的正当性,以公开促公正、提公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13号),明确提出“推进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工作任务。此后,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扎实推进有关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随着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全面走向深入,以及互联网技术的迅速普及和高速发展,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所处的社会环境和面临的主要问题发生了重大改变。为积极回应新时代背景下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新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在系统梳理、全面总结过去几年全国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以司法解释形式发布,专门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填补了有关制度空白。

《规定》全文共十七条,就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的定位、诉讼参与人身份信息的采集与核对、特殊情况下的公开规则、通过互联网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的范围、依托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进行电子送达的规则与效力、已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更正与撤回、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督导机制等内容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或者限制获取的审判流程信息以外,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过程中产生的程序性信息、处理诉讼事项的流程信息、诉讼文书、笔录等四大类审判流程信息,均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规定》还明确了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作为“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据悉,2016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对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全面升级改造工作。升级后,网站已成为全国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的集中汇聚、统一发布平台,为全国法院审判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一站式”公开服务,是全国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主渠道。2018年2月下旬,首批试点地区(河北、江苏、青海、宁夏)三级法院开始通过统一平台、12368短信、微信服务号和小程序等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新收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

《规定》的制度设计以及统一平台的构建,既立足于我国国情和司法现状,又吸收借鉴了域外有益经验,在公开理念与技术的诸多方面实现了“弯道超车”,顺应了时代发展、回应了群众需求、彰显了法治精神、突出了中国特色,整体来看,《规定》设计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模式处于世界先进水平。

《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将按照统一标准、通过统一平台公开审判流程信息。(记者 罗书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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