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垄断行为的种类?
垄断行为分三类。
(一)行政垄断,即政府职能部门利用权力搞地区封锁或强制交易,让消费者买其指定的商品,这是目前最受争议的垄断。
(二)行业垄断,即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强制交易或限制竞争行为,这种垄断在铁路、邮政、水电、石油、电信、航空和金融等服务性领域广泛存在。
(三)经济性垄断,指自由竞争企业出现的垄断行为,此类垄断在一些竞争性的产业中比如彩电等领域也开始形成。
指经营者与下游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
二、旅游协会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
旅游协会的行为是不会构成垄断行为的,因为旅游协会它是国家所支持的一个公办类的组织,主要是规范当地的旅游
三、互联网垄断危害?
互联网垄断,那么所有数据就会高度集中。
优点是能快捷、详细评析相关的资料信息,“一切尽在掌握中”。
危害是让人们恐惧在互联网留下所有的信息,万一泄密,将会带给事主“致命的一击”;又或是万一受到“黑客攻击”或是“老化瘫痪”,那将是“世界末日”般的伤害。
四、知识产权垄断的行为类型?
知识产权垄断行为在注册商标品牌合法权益下,可以独家经营品牌市场运作和产品销售。
五、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您好我知道中国的,其他国家的还不知,《反垄断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第五十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六、垄断行为的判断及处理?
垄断行为是指一家或几家企业掌握了市场的垄断地位,反垄断是保护市场自由竞争的手段之一。以下是垄断行为的判断和处理方法:
垄断行为的主要表现包括定价垄断、生产垄断、交易垄断和技术垄断等,通过市场调查、价格监测和相关数据分析等手段来获取证据。
竞争当局可以采用行政调查、反垄断调查和法律诉讼等方式,对垄断行为进行打击。
行政调查:在嫌疑企业的办公地点或现场进行调查,商务调查或者约谈企业负责人等方式。
反垄断调查:要求企业提交相关证据并进行调查确认,以确定是否存在垄断行为。
法律诉讼:对垄断企业采取法律手段,对涉案企业进行起诉,使用法律制裁来实施反垄断行动。
处理方式可以包括罚款、强制分离、个别垄断行业实行价格管制、加强监管等多项手段。同时,还可以采取鼓励竞争、减少行政干预、制定公平竞争规则等多重措施,促进市场发展和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总之,反垄断是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的必要手段之一,通过有效的监管和打击来防止垄断行为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七、反垄断法规定了哪些垄断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相关垄断行为包括: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八、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哪些?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我国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相应的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我国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有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九、互联网反垄断条例?
对于互联网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现象,有关部门将有相关规章予以规制。
8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将于9月1日开始实施。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局长吴振国在会上表示,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的发展,反垄断执法机构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依法对互联网新经济领域开展竞争监管。近年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领域竞争问题一直较为关注,有针对性地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他说,首先需要说明,《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框架,包括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和认定,同样适用于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互联网等新兴经济领域进行监管。
其次,考虑到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的特殊性,《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为回应社会各方面期待,适应执法需要,对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的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市场份额认定的指标范围。根据《反垄断法》规定,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市场份额是重要的依据因素。关于市场份额确定,《暂行规定》明确了除销售金额、销售数量外,还包括其他指标,为更加科学地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市场份额提供依据。
二是规定了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考虑因素。《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等列举了认定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时可以考虑的因素,有利于指导执法实践中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是规定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特殊情形。《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认定经营者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中的免费模式,应当综合考虑经营者提供的免费商品以及相关收费商品等情况,体现了对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特点的考虑。
十、市场垄断行为有哪些?
所谓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垄断行为一般指三种经济垄断,具体包括:
(一)垄断协议;(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第8条有关行政垄断的规定与经济垄断并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