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联网垄断平台有哪些?
美团外卖。有商家向新闻媒体反映称,美团外卖平台存在垄断合同条款。如果商家跟美团签约,那么就不能入驻其他外卖平台,否则会被下线。
更有商家反映,其所在的店铺已经因为与其他外卖平台签约而被“置休”。
美团在给媒体的“情况说明”显示,该公司内部并没有设定关于商家签署“独家”协议的业绩考核指标,也不会强制合作商户签署类似协议。
二、反垄断法如何发力遏制互联网垄断?
《反垄断法》修订拟将互联网新业态的垄断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并大幅提高处罚标准,体现了法律保持稳定同时又与时俱进的特征,也表明在互联网巨头林立的当下,迫切需要对“互联网垄断”进行科学界定和严格遏制。
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迅猛发展过程中,一方面通过创新提高了市场效率,另一方面也可能带来不同程度的垄断性,最典型的就是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近年来,国内互联网领域,特别是电商行业竞争白热化,如有电商巨头以多种手段要求商家只能在自己这一家平台上作促销,限制商家与其他电商平台交易(俗称“二选一”),就被不少人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上述“意见稿”明确,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等因素,同时明确,“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据此,对互联网领域、电商行业市场出现的“二选一”、低价倾销、捆绑搭售等现象,特别是引发互联网企业之间纠纷的具体销售行为或竞争行为,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就可以综合考量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数据能力等因素,判断涉事企业是否形成并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构成了排除、妨碍竞争的垄断行为。
三、什么是垄断和平台垄断?
垄断指的是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一个大企业或少数; 个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
平台经济领域垄断主要是指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独占和控制。
四、什么是平台垄断?
《平台垄断》是机械工业出版社2018年出版的图书,作者是亚历克斯·莫塞德和尼古拉斯 L.约翰逊。
内容简介
平台正在主导世界经济。如今有价值的新兴企业多数是平台企业,它们打破了传统大企业的垄断,将主导21 世纪的经济。
与20 世纪的线性的价值链不同,平台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平台商业模式围绕核心交易的概念,衍生出四大功能,帮助生产者和消费者这两个群体相互连接、促成交易、创造价值。平台产生了新的垄断,但是它并不会像传统垄断那样控制资源和生产,而是试图将尽可能多的人联系在一起。
《平台垄断》将帮你透彻平台的九大种类、四大功能,网络效应的五个阶梯,在初创期激励新用户加入的三种手段,以及有关创建平台的一切!
五、互联网垄断危害?
互联网垄断,那么所有数据就会高度集中。
优点是能快捷、详细评析相关的资料信息,“一切尽在掌握中”。
危害是让人们恐惧在互联网留下所有的信息,万一泄密,将会带给事主“致命的一击”;又或是万一受到“黑客攻击”或是“老化瘫痪”,那将是“世界末日”般的伤害。
六、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方面的书籍推荐?
《互联网产业的反垄断法与经济学》,时建中,法律出版社
《互联网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裴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中国反垄断法实施热点问题研究》,王先林,法律出版社
《中国反垄断法律框架下互联网行业的相关市场界定》,杜长辉,知识产权出版社
《互联网经济对反垄断法的挑战及对策》,叶明,法律出版社
《互联网平台竞争的反垄断规制》,袁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创新与反垄断: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之法律规制研究》,仲春,法律出版社
《互联网反垄断的难题及其解决》,王中美,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七、互联网反垄断条例?
对于互联网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现象,有关部门将有相关规章予以规制。
8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将于9月1日开始实施。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局长吴振国在会上表示,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的发展,反垄断执法机构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依法对互联网新经济领域开展竞争监管。近年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领域竞争问题一直较为关注,有针对性地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他说,首先需要说明,《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框架,包括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和认定,同样适用于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互联网等新兴经济领域进行监管。
其次,考虑到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的特殊性,《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为回应社会各方面期待,适应执法需要,对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的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市场份额认定的指标范围。根据《反垄断法》规定,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市场份额是重要的依据因素。关于市场份额确定,《暂行规定》明确了除销售金额、销售数量外,还包括其他指标,为更加科学地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市场份额提供依据。
二是规定了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考虑因素。《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等列举了认定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时可以考虑的因素,有利于指导执法实践中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是规定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特殊情形。《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认定经营者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中的免费模式,应当综合考虑经营者提供的免费商品以及相关收费商品等情况,体现了对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特点的考虑。
八、为什么要反垄断和反平台垄断?
因为只有在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之下,一个产业才能得到健康的发展,并且,人民群众才能得到真正的实惠。
而当一个企业做到很强大,垄断了所有产业链的时候。在价格上就没有其他的同行跟她竞争,她就可以随意的控制这个产业,那么,所带来的危害不仅对国家,还有对人民群众都是非常有危害性的,所以必须要反垄断。
九、什么是反平台垄断?
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是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所采取的一种干预手段。
在19世纪末期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反垄断就成为了各国规制的对象,各国均采取严厉的立法来进行反垄断的法律规制。
2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垄断是市场经济的大敌。对平台的强监管,并不是要限制平台经济的发展,而是让其能更规范、健康、有序的发展;是为了激发市场活力,为平台企业发展提供更好的生长土壤。
3对平台企业而言,国家已经明确了规则,划清了底线,那就应该按照规定规规矩矩做事。因为平台经济反垄断,反的是那些扰乱市场秩序的垄断行为。
十、互联网公司垄断
互联网公司垄断:
近年来,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迅猛,许多大型互联网公司在市场上占据着主导地位。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人开始质疑这些互联网公司是否正在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对市场造成不公平竞争,对消费者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垄断的定义与影响
垄断是指某个行业或市场只有少数几家公司独自占据主导地位,其他竞争对手难以与之抗衡。对于互联网公司而言,垄断意味着它们拥有超过正常竞争所需的市场份额和影响力。
互联网公司垄断对市场和消费者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首先,垄断会限制市场的竞争,导致创新的减少和技术进步的放缓。因为垄断者往往不会面临来自竞争对手的压力,所以缺乏动力去改进产品和服务。
其次,互联网公司垄断还可能导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上涨。因为缺乏竞争,垄断者可以自由地提高价格,并且消费者没有其他选择。这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无疑是一种不利情况。
此外,垄断者还可能通过控制平台规则来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他们可以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在市场上设置不公平的竞争条件,削弱其他公司的竞争力。这种行为不仅对其他企业不利,还对整个经济产生了负面影响。
然而,互联网公司的垄断并非完全是一种消极现象。在一些情况下,这些公司可以通过规模经济来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降低成本,并为消费者带来更多福利。
监管和反垄断措施
面对互联网公司的垄断现象,政府和监管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的反垄断措施。例如,他们可以对垄断公司进行罚款,调整其经营行为,以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同时,政府还可以加强对互联网公司的监管,确保其不滥用垄断地位。监管机构可以要求垄断公司公开透明其算法和运营规则,以便监督其行为是否合法和合规。
此外,政府还可以鼓励更多的竞争对手进入市场。他们可以提供创业支持和激励措施,吸引更多的公司进入互联网行业,增加市场的多样性和竞争。
反垄断措施的实施需要政府、监管机构、互联网公司以及消费者共同努力。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加强监管力度,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的权益。互联网公司应积极主动地合作,遵守相关法规和规范,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消费者也要提高自己的消费意识,选择有竞争优势的产品和服务。
未来展望
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更多的机遇和挑战。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新的互联网公司不断涌现,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这可能会打破现有的垄断格局,给消费者带来更多选择。
未来,政府和监管机构需要密切关注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及时采取反垄断措施,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同时,互联网公司也需要自律,遵守行业规范,不滥用自己的市场地位。消费者在享受互联网发展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应保持警惕,理性选择产品和服务。
互联网行业的垄断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挑战。只有政府、监管机构、互联网公司和消费者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应对垄断带来的负面影响,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