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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如何发力遏制互联网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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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垄断法如何发力遏制互联网垄断?

《反垄断法》修订拟将互联网新业态的垄断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并大幅提高处罚标准,体现了法律保持稳定同时又与时俱进的特征,也表明在互联网巨头林立的当下,迫切需要对“互联网垄断”进行科学界定和严格遏制。

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迅猛发展过程中,一方面通过创新提高了市场效率,另一方面也可能带来不同程度的垄断性,最典型的就是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近年来,国内互联网领域,特别是电商行业竞争白热化,如有电商巨头以多种手段要求商家只能在自己这一家平台上作促销,限制商家与其他电商平台交易(俗称“二选一”),就被不少人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上述“意见稿”明确,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等因素,同时明确,“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据此,对互联网领域、电商行业市场出现的“二选一”、低价倾销、捆绑搭售等现象,特别是引发互联网企业之间纠纷的具体销售行为或竞争行为,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就可以综合考量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数据能力等因素,判断涉事企业是否形成并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构成了排除、妨碍竞争的垄断行为。

二、互联网垄断危害?

互联网垄断,那么所有数据就会高度集中。

优点是能快捷、详细评析相关的资料信息,“一切尽在掌握中”。

危害是让人们恐惧在互联网留下所有的信息,万一泄密,将会带给事主“致命的一击”;又或是万一受到“黑客攻击”或是“老化瘫痪”,那将是“世界末日”般的伤害。

三、互联网反垄断条例?

对于互联网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现象,有关部门将有相关规章予以规制。

8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将于9月1日开始实施。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局长吴振国在会上表示,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的发展,反垄断执法机构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依法对互联网新经济领域开展竞争监管。近年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领域竞争问题一直较为关注,有针对性地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他说,首先需要说明,《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框架,包括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和认定,同样适用于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互联网等新兴经济领域进行监管。

其次,考虑到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的特殊性,《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为回应社会各方面期待,适应执法需要,对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的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市场份额认定的指标范围。根据《反垄断法》规定,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市场份额是重要的依据因素。关于市场份额确定,《暂行规定》明确了除销售金额、销售数量外,还包括其他指标,为更加科学地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市场份额提供依据。

二是规定了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考虑因素。《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等列举了认定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时可以考虑的因素,有利于指导执法实践中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是规定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特殊情形。《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认定经营者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中的免费模式,应当综合考虑经营者提供的免费商品以及相关收费商品等情况,体现了对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特点的考虑。

四、互联网公司垄断

互联网公司垄断:

近年来,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迅猛,许多大型互联网公司在市场上占据着主导地位。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人开始质疑这些互联网公司是否正在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对市场造成不公平竞争,对消费者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垄断的定义与影响

垄断是指某个行业或市场只有少数几家公司独自占据主导地位,其他竞争对手难以与之抗衡。对于互联网公司而言,垄断意味着它们拥有超过正常竞争所需的市场份额和影响力。

互联网公司垄断对市场和消费者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首先,垄断会限制市场的竞争,导致创新的减少和技术进步的放缓。因为垄断者往往不会面临来自竞争对手的压力,所以缺乏动力去改进产品和服务。

其次,互联网公司垄断还可能导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上涨。因为缺乏竞争,垄断者可以自由地提高价格,并且消费者没有其他选择。这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无疑是一种不利情况。

此外,垄断者还可能通过控制平台规则来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他们可以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在市场上设置不公平的竞争条件,削弱其他公司的竞争力。这种行为不仅对其他企业不利,还对整个经济产生了负面影响。

然而,互联网公司的垄断并非完全是一种消极现象。在一些情况下,这些公司可以通过规模经济来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降低成本,并为消费者带来更多福利。

监管和反垄断措施

面对互联网公司的垄断现象,政府和监管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的反垄断措施。例如,他们可以对垄断公司进行罚款,调整其经营行为,以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同时,政府还可以加强对互联网公司的监管,确保其不滥用垄断地位。监管机构可以要求垄断公司公开透明其算法和运营规则,以便监督其行为是否合法和合规。

此外,政府还可以鼓励更多的竞争对手进入市场。他们可以提供创业支持和激励措施,吸引更多的公司进入互联网行业,增加市场的多样性和竞争。

反垄断措施的实施需要政府、监管机构、互联网公司以及消费者共同努力。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加强监管力度,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的权益。互联网公司应积极主动地合作,遵守相关法规和规范,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消费者也要提高自己的消费意识,选择有竞争优势的产品和服务。

未来展望

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更多的机遇和挑战。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新的互联网公司不断涌现,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这可能会打破现有的垄断格局,给消费者带来更多选择。

未来,政府和监管机构需要密切关注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及时采取反垄断措施,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同时,互联网公司也需要自律,遵守行业规范,不滥用自己的市场地位。消费者在享受互联网发展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应保持警惕,理性选择产品和服务。

互联网行业的垄断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挑战。只有政府、监管机构、互联网公司和消费者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应对垄断带来的负面影响,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

五、互联网垄断平台有哪些?

美团外卖。有商家向新闻媒体反映称,美团外卖平台存在垄断合同条款。如果商家跟美团签约,那么就不能入驻其他外卖平台,否则会被下线。

更有商家反映,其所在的店铺已经因为与其他外卖平台签约而被“置休”。

美团在给媒体的“情况说明”显示,该公司内部并没有设定关于商家签署“独家”协议的业绩考核指标,也不会强制合作商户签署类似协议。

六、垄断法和反垄断是什么意思?

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

七、反垄断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共计八章57条。其中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第八章附则,第55条: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适用本法,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八、垄断法14条解读?

 第十四条 【纵向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

  纵向协议是指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不同阶段的经营者之间(如生产商与批发商之间、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达成的协议。由于纵向协议的经营者之间多数不具有竞争关系,本条对纵向协议界定为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协议。考虑到多数纵向协议对竞争的危害不像横向协议那么直接或者明显,实践中许多国家对其采取合理分析原则。但是,对涉及价格内容的纵向协议,多数情况下采取本身违法原则。本法还对纵向即卖方和买方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作出两项禁止性规定,一是固定转售价格,二是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因为这些限制不仅严重损害销售商的定价权,而且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考虑到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又规定了兜底条款。其他类型的纵向协议,如独家销售、独家购买、限制地域等,因为它们在很多情况下有合理性,应当适用合理原则。

九、反垄断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 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六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七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八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十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十一条 国家健全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强化反垄断监管力量,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第十二条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十五条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六条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十八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对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第二十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

十、互联网媒体 流量垄断

互联网媒体对流量垄断的影响

互联网媒体如今已经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娱乐、社交的重要渠道。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逐渐形成了对流量的垄断,这种现象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将探讨互联网媒体对流量垄断的影响以及可能带来的挑战。

流量垄断的定义

流量垄断指的是某一家或少数几家互联网企业在特定领域或平台上拥有绝对或相对主导地位,控制着大部分网络流量的现象。这些企业通常可以通过自身的优势地位吸引大量用户访问其平台,从而获得巨大的广告收入和用户数据。

互联网媒体对流量垄断的影响

互联网媒体的流量垄断不仅会对市场竞争造成影响,也会对用户体验和行业健康发展带来挑战。首先,流量垄断可能会导致竞争不公平,一些小型企业很难在这种情况下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其次,流量垄断可能导致信息的单一来源,用户只能获取到被平台筛选后的信息,造成信息的局限性。再者,流量垄断企业往往可以通过掌控用户数据和推荐算法来影响用户的选择和行为,可能会对用户的判断和思考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应对流量垄断的挑战

面对互联网媒体的流量垄断,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用户权益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首先,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防止其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和垄断行为。其次,用户应增强信息意识,主动获取多元化的信息来源,提高辨识信息真伪的能力。另外,行业协会和企业应该共同合作,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行业规范化和规范发展。

结语

互联网媒体对流量垄断的影响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在确保市场竞争、用户权益和信息多元化的前提下,互联网媒体的发展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推动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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