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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保险产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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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的保险产品特点?

个人保险产品类型终身寿险和定期寿险。。

其特点:

一需求面广需求弹性大。

二保险金额的特殊性。

定期寿险特征:保险费用低,适合低收入群体,容易发生逆选择,保单可以更新或展期,保单可以更换。

终身寿险特征:终身多费保费低,保单夫效时能获得退保金,具有灵活性。

二、互联网保险产品开发原则?

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然而成功地开发新产品并非易事。为了提高新产品开发的成功率,企业在研制和开发新产品时,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根据市场需求选择产品开发的重点

  企业产品开发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消费者尚未得到充分满足的需求,企业开发的新产品能否适应市场需求是产品开发成功与否的关键。因此,必须通过深入的市场调研和科学的预测,分析消费者需求变化的趋势以及对产品的品质、性能、款式、包装等方面的要求,研制开发满足市场需求的新产品。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或者虽然能够满足某一需求,但市场需求量太小的产品,均不宜研制开发。

三、互联网对保险产品创新影响?

对保险行业而言,互联网保险的发展,首先改变的就是传统的保险代理人渠道。行业发展初期,保险营销人员上门推销给公众造成干扰,继而使公众对保险行业产生诸多偏见。

而随着网络销售渠道兴起,保险代理人也进入“E时代”,面临着行业生态改变的挑战,一个直接的市场现象就是代理人队伍萎缩。

四、互联网平台销售保险产品要求?

互联网平台卖保险产品要灾事求是,不要弄虚作假,欺骗买者

五、互联网发展对保险产品创新的影响?

对保险行业而言,互联网保险的发展,首先改变的就是传统的保险代理人渠道。行业发展初期,保险营销人员上门推销给公众造成干扰,继而使公众对保险行业产生诸多偏见。

而随着网络销售渠道兴起,保险代理人也进入“E时代”,面临着行业生态改变的挑战,一个直接的市场现象就是代理人队伍萎缩。

六、个人的保险产品类型和特点?

个人保险产品类型终身寿险和定期寿险。。

其特点:一需求面广需求弹性大。

二保险金额的特殊性。&。定期寿险特征:保险费用低,适合低收入群体,容易发生逆选择,保单可以更新或展期,保单可以更换。终身寿险特征:终身多费保费低,保单夫效时能获得退保金,具有灵活性。

七、不同人寿保险产品特点?

不同的人寿保险产品会有许多不同的特点,产品之间也会相差很大。

如以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既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生存可以获得生存保险金,也可以因为身故其受益人可以获得身故保险金;也有的人寿保险产品以人的身体健康作为保险产品来承保,既可以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患病获得保险金的赔付,也可以因健康原因身故其被保险人获得身故保险金的赔付等。所以,不同保险产品的特点是不同的。

八、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开发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1、市场性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发展的内在规律要求保险公司在险种的设计、开发和销售等方面必须按市场的需求来进行运作,市场需求是保险产品开发的基础,没有市场的需求,产品即便是开发出来也没有生命力。

2、效益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经营必须讲效益,而产品的开发就必须从效益性出发,做到保险新产品的开发既能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合理防范和减少风险,为公司带来合理的商业利润。

3、合法性原则

保险产品的开发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道德规范。保险产品开发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保险产品的有关条款上。要求保险产品的条款不仅遵守国家的基本法、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还要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4、规范性原则

开发新产品与完善现行险种是保险公司业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有效的保险产品开发机制,实行规范化管理,提高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能力,是保险市场竞争和发展的需要。

5、国际性原则

保险市场全面开放后,中资保险公司要想在中国保险市场中站稳脚跟,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保险产品开发工作必须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增强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的能力,在条款设计上积极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

九、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开发需要遵循什么原则?

1、互联网保险产品是创新原则

首先,保险产品的本质就是将未知风险转移,由保险公司弥补当事人因风险所受的损失,但是近年来在保险创新过程中过度强调了投资理财功能,而逐渐淡化了保障功能,这有点偏离了保险的本质。

其次,保险的运营基础是通过大数法则等精算为前提依据的,利用大量的科学数据设计出相应的保险产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大数据给保险业务带来了更精准的定价与更精细的管理,当费率厘定更加科学后同样为消费者带来了合理的价格与优质的服务。最后,国家对互联网保险一直是鼓励引导与支持的,所以在政策如此明朗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更应努力关注社会养老问题,与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问题,致力开发出更实际的互联网保险产品,服务于社会大众的生活。

2、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营销困境

首先,信息安全问题与交易支付安全问题,我国计算机网络技术不是很发达,相关的安全措施也不够健全,这将导致客户隐私泄露,与客户财产的不安全性,如果发生了操作系统的瘫痪,黑客入侵,这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发展也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其次,互联网保险产品面临传统模式,传统观念的挑战,我国人们的保险理念,保险意识本来就很弱,再加上对传统固有模式的习惯,所以观念一时也不能很快的转换到网络保险上,这给互联网保险的迅速发展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而且互联网保险专业人才还很稀少,关于熟悉网络技术和保险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十分匮乏,这也直接导致了互联网保险服务水平的下降。

最后,互联网保险产品发展过程中监管不利,最主要的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导致有些方面出现监管空白,例如电子合同的生效,电子证据的提取方式,鉴定方式,等都不明确,而且由于互联网的即时性,虚拟性,出现了许多利用互联网保险洗钱的现象,但是互联网保险反洗钱的监管力度一直不到位,这将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破坏了金融秩序。

3、互联网保险产品发展的改进建议

首先,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由于互联网的网络虚拟性,非接触的特征很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为了提高市场透明度和相关人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就得建立个人和企业信用体系,从而防范道德风险以及错误的销售误导。

其次是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设立灵活的市场准入机制净化保险市场,最主要的是加强对消费者相关权益的保护,维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和相关知情权,完善消费者维权救济的渠道。

最后,培养互联网与保险专业相结合的复合人才,从而满足消费者更好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体验,进而提升专业的服务水平,同时加强监管合作,在分业监管的前提下,加上中央银行,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的合作与信息沟通,同时也要与工信,工商,司法等多渠道合作,防止出现监管真空,也可以适当采取社会监督或者企业内部的自控监督与行业自律,总之,要确保消费环境的安全,信息资源的对称,从而为保险业的转型奠定扎实的基础。

十、个人和家庭的保险产品的类型和特点?

个人和家庭的保险产品四种最基本的险种,现在分别介绍如下:

首先说“保障+储蓄”为主要成分的养老金保险。这种保险是将银行储蓄的作用加以改造,增加了保障功能形成的,从形式上讲和银行储蓄差不多,但从内容上讲差异就大了。对单个人来讲有了保险保障,这就有了安定性,不受银行利率的影响,万一没有到合同约定期满而发生不幸,被保险人即可得到一笔约定的经济保障,这是银行没有的。这种保险的特点是保费高,保障相对意外险而言就比较低。这类保险的险种名称上一般有“人寿”、“年金”之类的词。

其次说“保障+补偿”为主要成分的医疗保险。这种保险提供的保障不是依据定额给付原则,而是补偿原则,是就医疗实际开支款的数额,但补偿最高不能超过合同约定金额,因此,它的规则是补偿原则,它的特点是保费适中、保额不低。这类保险的名称必有“健康”、“医疗”的字眼。

再次说“保障”为主要成分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这些险种一般没有储蓄功能,例如乘坐飞机保险,几元钱,或几十元钱的保险费,而保障几万元或几十万元的经济给付,可见这种险种的特点是保费低,保额高。这种保险无论如何包装变化,险种名称中必有“意外险”三个字。

最后说“保障+分红”为主要成分的分红保险和保险投资连结产品。这种保险是将保障和投资结合在一起的险种,它是在优先提供保障的前提下,拿出一部分资金进行投资,而投资获利多少,决定分红和投资获利多少,这种险种的特点是保费高,保障程度相对于其他人身保险险种而言就比较低。例如,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的因素远远超过保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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