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保险销售渠道和其他保险销售渠道的区别?
突发的疫情给倚重线下服务的保险行业造成一定冲击,企业营销、展业、增员、培训都面临严峻形势:从销售渠道看,传统代理人渠道显著承压,银保、电销渠道最终交易频频受阻;从业务服务看,保前核保、保后理赔的运作和安全均遭遇挑战。面对全面收紧的保险业务,全面减少物理接触和空间接近的线上服务,也被保险业愈加青睐。正如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中“鼓励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加强线上业务服务,提升服务便捷性和可得性”所强调,保险线上服务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保险科技,能够实现销售渠道、业务服务的转型升级,带动保险业再上一个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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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转型
据统计,2019年个人代理渠道和银行邮政代理渠道占据人身险总保费收入的90%,该比例在财产险中也居高不下,严重局限了疫情阶段的保险销售。这一现状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历史息息相关,代理人制度点燃了第一把火,银保合作继而又将先发优势延续至今;这也与保险行业的产品结构有关,理财属性强、保障属性弱的产品特征较多依赖传统线下渠道,渠道与产品相辅相成。疫情催生“无接触”经济,保险业的互联网销售渠道也得以趁上东风。互联网保险平台中,水滴保险商城的1月新单年化保费收入近为去年7倍,慧择保险更是在疫情期间突围上市;保险公司的线上商城与智能终端中,健康险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具体而言,互联网渠道不仅仅是将业务自线下转移至线上,更是对渠道思维的全面颠覆。一方面,网络营销能够发挥数字化与智能化优势,解决传统营销中的获客成本高、客户转化率低问题,并攫取新生代客户资源;另一方面,随着消费场景的互联网延伸,细分保险市场逐渐显露头角,客户需求潜力也被进一步挖掘。不难发现,互联网渠道的应用能够推动营销深化与场景细分,从而挖掘消费需求、创新产品设计;也能够将代理人集中在高度意向客户的营销服务中,实现传统模式自数量至质量提升。当然我们也应看到,并不是所有保险产品都适合线上交易,互联网渠道与传统渠道应为相互补充的关系,险企在拓展互联网渠道的同时也应部署传统渠道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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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升级
疫情推动保险销售渠道向线上拓展,也要求保险业务服务向智能发展,以技术创新驱动服务升级。此次疫情中,保险业在核保、理赔、客服服务环节的智能表现尤为亮眼。在核保环节,针对疫情期间的特殊情况,部分险企一方面延长了核保有效期,另一方面也积极应用在线核保与智能核保:在线核保即由核保人员通过视频与客户交流并收集所需信息,完成核保评估;智能核保即由智能机器人提供自主核保服务,如健康险将人工核保简化为健康告知,客户在线填写表单即可得出核保结论。在理赔环节,各险企第一时间开设了“无接触”理赔绿色通道,也通过微信自助理赔、线上视频调解等在线开展理赔工作。如平安通过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提供的“信任赔”服务,可帮助客户在理赔信任额度内自主理赔。中保协还发文要求各会员单位主动排查出险客户、先行理赔,充分发挥社会“稳定器”作用。在客服环节,不少险企在启动远程办公模式的同时,也开始采用交互技术提供语音、文字服务,通过智能客服机器人实现线上7×24小时客户服务,以及应用智能保险顾问全面提供保单客户服务。在运用科技手段实现全流程赋能的过程中,保险科技还能够帮助解决核保信息不对称、理赔难、销售误导等行业问题,引发全流程升级的“蝴蝶效应”。
3
产品创新
保险科技的价值不仅在于渠道转型和服务升级,还在于产品创新:通过大数据采集保险保障需求,保险科技能够显著提高保险产品开发效率;通过物联网获取风控数据,保险科技也能够精准保险产品设计,并强化事故预防服务。创新产品对于保险需求的贴近性、在保险领域的垂直性,也天然吸引保险科技予以赋能。当前,保险产品创新已积极承担起风险兜底角色。一方面,人身险公司纷纷在原有险种基础上扩大保障范围、延长保险期限、创新保险保障,如截至3月4日共有1810款保险产品扩责至新冠,惠及更多保单客户。另一方面,为发挥财产险公司助力企业经营的经济“减震器”作用,多地政府先后发文鼓励险企推出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事实上,保险产品在战“疫”过程中还可承担风险管控作用,变“事后赔付”为“事前预防、事中参与”。如通过设计与防疫措施相结合的财险产品,保险公司能够激励投保企业提高防疫意识、采取积极措施,主动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近日众安金融科技研究院发布的《保险行业全景分析——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报告》认为,新冠疫情将加速险企线上渠道的完善,科技赋能保险和保险产品创新的步伐也将加速。长远来看,这必然推动保险业向线上化、数字化、智能化发展,“保险为本,科技赋能”也将成为大势所趋。
二、什么是保险销售渠道?
突发的疫情给倚重线下服务的保险行业造成一定冲击,企业营销、展业、增员、培训都面临严峻形势:从销售渠道看,传统代理人渠道显著承压,银保、电销渠道最终交易频频受阻;从业务服务看,保前核保、保后理赔的运作和安全均遭遇挑战。面对全面收紧的保险业务,全面减少物理接触和空间接近的线上服务,也被保险业愈加青睐。正如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中“鼓励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加强线上业务服务,提升服务便捷性和可得性”所强调,保险线上服务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保险科技,能够实现销售渠道、业务服务的转型升级,带动保险业再上一个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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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转型
据统计,2019年个人代理渠道和银行邮政代理渠道占据人身险总保费收入的90%,该比例在财产险中也居高不下,严重局限了疫情阶段的保险销售。这一现状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历史息息相关,代理人制度点燃了第一把火,银保合作继而又将先发优势延续至今;这也与保险行业的产品结构有关,理财属性强、保障属性弱的产品特征较多依赖传统线下渠道,渠道与产品相辅相成。疫情催生“无接触”经济,保险业的互联网销售渠道也得以趁上东风。互联网保险平台中,水滴保险商城的1月新单年化保费收入近为去年7倍,慧择保险更是在疫情期间突围上市;保险公司的线上商城与智能终端中,健康险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具体而言,互联网渠道不仅仅是将业务自线下转移至线上,更是对渠道思维的全面颠覆。一方面,网络营销能够发挥数字化与智能化优势,解决传统营销中的获客成本高、客户转化率低问题,并攫取新生代客户资源;另一方面,随着消费场景的互联网延伸,细分保险市场逐渐显露头角,客户需求潜力也被进一步挖掘。不难发现,互联网渠道的应用能够推动营销深化与场景细分,从而挖掘消费需求、创新产品设计;也能够将代理人集中在高度意向客户的营销服务中,实现传统模式自数量至质量提升。当然我们也应看到,并不是所有保险产品都适合线上交易,互联网渠道与传统渠道应为相互补充的关系,险企在拓展互联网渠道的同时也应部署传统渠道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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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升级
疫情推动保险销售渠道向线上拓展,也要求保险业务服务向智能发展,以技术创新驱动服务升级。此次疫情中,保险业在核保、理赔、客服服务环节的智能表现尤为亮眼。在核保环节,针对疫情期间的特殊情况,部分险企一方面延长了核保有效期,另一方面也积极应用在线核保与智能核保:在线核保即由核保人员通过视频与客户交流并收集所需信息,完成核保评估;智能核保即由智能机器人提供自主核保服务,如健康险将人工核保简化为健康告知,客户在线填写表单即可得出核保结论。在理赔环节,各险企第一时间开设了“无接触”理赔绿色通道,也通过微信自助理赔、线上视频调解等在线开展理赔工作。如平安通过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提供的“信任赔”服务,可帮助客户在理赔信任额度内自主理赔。中保协还发文要求各会员单位主动排查出险客户、先行理赔,充分发挥社会“稳定器”作用。在客服环节,不少险企在启动远程办公模式的同时,也开始采用交互技术提供语音、文字服务,通过智能客服机器人实现线上7×24小时客户服务,以及应用智能保险顾问全面提供保单客户服务。在运用科技手段实现全流程赋能的过程中,保险科技还能够帮助解决核保信息不对称、理赔难、销售误导等行业问题,引发全流程升级的“蝴蝶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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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创新
保险科技的价值不仅在于渠道转型和服务升级,还在于产品创新:通过大数据采集保险保障需求,保险科技能够显著提高保险产品开发效率;通过物联网获取风控数据,保险科技也能够精准保险产品设计,并强化事故预防服务。创新产品对于保险需求的贴近性、在保险领域的垂直性,也天然吸引保险科技予以赋能。当前,保险产品创新已积极承担起风险兜底角色。一方面,人身险公司纷纷在原有险种基础上扩大保障范围、延长保险期限、创新保险保障,如截至3月4日共有1810款保险产品扩责至新冠,惠及更多保单客户。另一方面,为发挥财产险公司助力企业经营的经济“减震器”作用,多地政府先后发文鼓励险企推出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事实上,保险产品在战“疫”过程中还可承担风险管控作用,变“事后赔付”为“事前预防、事中参与”。如通过设计与防疫措施相结合的财险产品,保险公司能够激励投保企业提高防疫意识、采取积极措施,主动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近日众安金融科技研究院发布的《保险行业全景分析——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报告》认为,新冠疫情将加速险企线上渠道的完善,科技赋能保险和保险产品创新的步伐也将加速。长远来看,这必然推动保险业向线上化、数字化、智能化发展,“保险为本,科技赋能”也将成为大势所趋。
三、保险销售渠道有哪些?哪个渠道好?
保险购买渠道包括银行销售渠道、个险线下代理人渠道、中介、电话销售以及互联网销售渠道。购买保险要注重产品本身的性价比以及是否满足自身的需要,每个渠道销售的险种都有自己的特点,不妨多了解不同渠道的产品进行比较然后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产品。
四、保险销售的直接销售渠道有哪些?
直接销售指的是“公司员工”直接与客户进行接触。
如信件、电话等等。。。。间接销售指的是通过“中间渠道”与客户接触。如保险代理人、经纪人、中介公司等。。。
五、互联网技术在销售渠道的运用?
互联网技术在销售渠道运用主要体现在网上利用电商平台销售,带货销售,利用网站销售,互联网发布销售广告等
六、请问我国目前互联网保险的销售模式(渠道)有哪几种?
应该有5种。
1.第三方中介平台直接在线交易;
2.保险公司自建平台销售;
3.入驻流量平台销售,如淘宝保险;
4.流量平台引流销售,这个主要是在目标人群集中的网站&app插入链接引流到第三方中介平台或保险公司官网;
5.第五种跟第4种类似,不同的是交易直接在目标人群网站或app上完成,保险平台在后台提供技术支持。
七、互联网保险销售管理办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产品,是指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
第三条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符合新发展理念,依法合规,防范风险,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风险保障需求,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总公司集中运营、统一管理,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保险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联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有效管控风险、保障售后服务质量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活动。
保险机构应持续提高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防控水平,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保证自营网络平台运营的独立性,在财务、业务、信息系统、客户信息保护等方面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实现有效隔离。
第五条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投保人通过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投保链接自行完成投保的,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的,其线上和线下经营活动分别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无法分开适用监管规则的,同时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规则不一致的,坚持合规经营和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
第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业务规则
第一节业务条件
第七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服务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营网络平台是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APP)的,应依法向互联网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取得备案编号。自营网络平台不是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APP)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要求。
(二)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并与保险机构其他无关的信息系统有效隔离。
(三)具有完善的网络安全监测、信息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以及完善的边界防护、入侵检测、数据保护、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防护手段。
(四)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开展网络安全定级备案,定期开展等级保护测评,落实相应等级的安全保护措施。对于具有保险销售或投保功能的自营网络平台,以及支持该自营网络平台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相关自营网络平台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不低于三级;对于不具有保险销售和投保功能的自营网络平台,以及支持该自营网络平台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相关自营网络平台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五)具有合法合规的营销模式,建立满足互联网保险经营需求、符合互联网保险用户特点、支持业务覆盖区域的运营和服务体系。
(六)建立或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互联网保险业务负责人,明确各自营网络平台负责人。
(七)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八)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偿付能力、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等相关规定。
(九)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是全国性机构,经营区域不限于总公司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符合银保监会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的相关规定。
(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保险机构不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立即停止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并在官方网站和自营网络平台发布公告。保险机构经整改后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可恢复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拟自行停止自营网络平台业务经营的,应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在官方网站和自营网络平台发布公告。涉及债权债务处置的,应一并进行公告。
第九条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应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形态简单、条款简洁、责任清晰、可有效保障售后服务的保险产品,并充分考虑投保的便利性、风控的有效性、理赔的及时性。
保险公司开发互联网保险产品应符合风险保障本质、遵循保险基本原理、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并满足银保监会关于保险产品开发的相关监管规定,做到产品定价合理、公平和充足。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进行噱头炒作、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
第十条银保监会可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阶段、不同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要,规定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险种范围和相关条件。
第二节销售管理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加强销售管理,充分进行信息披露,规范营销宣传行为,优化销售流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建立官方网站,参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设置互联网保险栏目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相关许可证(备案表)。
(二)自营网络平台的名称、网址,以及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上的信息披露访问链接。
(三)一年来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等相关监管评价信息,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保险机构之间开展合作的,各保险机构应分别披露合作机构名称、业务合作范围及合作起止时间。
(五)互联网保险产品名称、产品信息(或链接),产品信息包括条款、审批类产品的批复文号、备案类产品的备案编号或产品注册号、报备文件编号或条款编码。
(六)互联网保险产品及保单的查询和验真途径。
(七)省级分支机构和落地服务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等。
(八)理赔、保全等客户服务及投诉渠道,相关联系方式。
(九)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变化情况。
(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八、互联网保险与传统保险相比创新之处渠道创新?
互联网保险相比传统保险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渠道创新方面。互联网保险通过利用互联网技术与大数据分析,实现了在线销售、在线理赔等服务,极大地提高了保险购买与理赔的便捷性和效率。
同时,互联网保险还通过合作伙伴网络、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推广,拓展了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互联网保险的渠道创新使得保险更加普惠,更加符合现代消费者的需求。
九、保险互联网销售经营范围?
互联网销售的产品一般都是报备申请销售渠道是互联网。是企业经营的范围只是销售渠道不同
十、互联网保险的推广渠道有哪些?
这个具体推广方式有很多,比如:四大搜、APP信息流、软文、KOL等等。四大搜的话,一般是去搜索哪家保险公司,哪家保险公司好,如果你推广你们品牌的话可以这么做。推荐你做移动端信息流推广,APP信息流的效果不比四大搜差,而且你们产品投放在APP平台也比较适合,这个可以根据网民的年龄、性别、需要指定投放,只有对你产品有需要的网民才能看到广告,看到广告感兴趣的才会点击进去然后联系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