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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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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

以下是我的回答,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该办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按照该办法,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医疗机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不得超越登记范围提供诊疗服务。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医疗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符合规定的互联网诊疗活动资质。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查阅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原文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三、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关于这个问题,《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布的一项法规,于2019年3月15日正式实施。这项法规规定了诊疗机构的分类、等级、设置、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要求,旨在加强诊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具体内容包括:

1. 诊疗机构的分类、等级和设置标准;

2. 诊疗机构的管理要求,包括机构管理、人员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

3. 诊疗机构的服务要求,包括医疗服务、康复服务、预防保健服务等;

4. 诊疗机构的评估和监督要求,包括等级评定、监督检查等。

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诊疗机构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四、动物诊疗员管理办法?

没有动物诊疗员管理办法,现行有效的对从事动物诊疗人员管理的办法准确的名称是《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该《办法》是由原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的,属于规章级别的法律。

该《办法》的制定,为我国执业兽医制度实施奠定了基础,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兽医管理白需求。

五、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

  第二章 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条件。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诊疗活动的类别,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的受理、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

  第八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介入放射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九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十条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由具有最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 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附件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附件2)和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附件3);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七)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出具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应的救济权利。

  第十四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第七条第二款受理的开展核医学活动医疗卫生机构的申请,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该申请材料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查工作,审查同意盖章后,将申请材料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按规定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未取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六条 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规定校验期限前30日,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许可证的正、副本;

  (二)本校验周期内,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健康体检和个人剂量检测的证明材料;

  (四)本校验周期本单位放射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五)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准予校验。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原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

  (二)许可证原件(正本、副本);

  (三)变更项目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设备、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

  (五)新增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六)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诊疗科目变更登记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做好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吊销或注销许可证的放射诊疗单位名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辖区内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许可证遗失的,原持证单位应于遗失后60日内向原批准卫生行政机关申请补办。许可证校验期不变。

  第三章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施工前,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

  (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环境平面图(含周围50米内建筑物名称、高度、河流、道路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建筑设计图纸(包括平面布局图、机房的平面图、剖面图和通风图等);

  (四)涉及到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管理的,还应提供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或相关批文。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应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发给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符合规定要求的,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合格证明文件;

  (三)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

  (五)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

  (六)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相应规章制度;

  (七)放射防护管理组织的文件或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名单;

  (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现场验收,合格后发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六、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17?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诊疗许可第三章 诊疗活动管理第四章 罚 则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二章 诊疗许可

第四条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第五条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第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设施设备清单;(七)管理制度文本;(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第八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第九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机关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第十一条 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第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第十三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三章 诊疗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第十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第十七条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第十八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第十九条 动物诊疗机构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第二十条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第二十一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第二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第二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第二十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第二十五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第二十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第二十七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动物诊疗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第二十九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第三十条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第三十一条 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第三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或者违法处理医疗废弃物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 发证机关及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规定。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发证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发证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七、互联网诊疗服务是什么?

互联网诊疗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医疗服务,包括在线问诊、远程医疗、健康咨询、药品配送等。它将传统医疗服务转移到了互联网上,方便了患者的就医和医生的诊治,缓解了医疗资源紧缺的问题。同时,互联网诊疗服务也存在一些争议,如医疗资质的问题、诊疗效果的不确定性、信息安全的风险等。因此,应该加强监管和规范,确保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安全、可靠和有序。

八、互联网远程诊疗审批流程?

一、病人资料的准备:

1.病人在提出申请会诊前须先由主管医师准备好会诊所需各项资料,并根据病种的分类和专科情况有所侧重。资料应包括:较系统的简要病史、完整的临床检查(检验常规、生化、医学影像、病理及其它特殊项目检查的)文字、数据及图像等资料。

2.会诊资料按病史文字、临床检查和医学影像等次序编排。

3.请会诊医生要明确提出会诊目的和要求。

二、会诊申请的提出:

1.医院向其它会诊中心提出会诊前,须先由网上填写远程会诊申请表,传输至接受会诊医院的会诊中心电脑内。

2.会诊资料传输至对方网络电脑,接受会诊医院确认基本完备无须即刻补充资料后,通知申请方安排情况和会诊时间。(医学影像资料透明胶片,包括:X光片、CT片、核磁片等可用摄像头或摄像机抓拍输入或转输至电脑内,其它的病理切片放大照片、超声图片等非透明照片可彩扫描方式输入电脑。)三、会诊专家和会诊时间的确定1.申请要求指名专家会诊时须同时提出医院不同等级的医学专家三人(两人供参考),以供接受申请医院的会诊中心能顺利约请专家。

3.接受会诊申请的医院会诊中心在收到会诊申请及所需资料后,一般在48小时内作出会诊安排,三个正常工作日内完成会诊(急诊会诊可在12小时内完成)。如因申请医院或病人坚持指定专家会诊而专家因故暂不能安排时间会诊时,申请医院或病人应考虑另选会诊医师或在病情许可时,预约等待。

4.一旦会诊专家和会诊时间确定后,会诊中心医院即提前24小时通知申请医院和病人,以便作好准备。

三、会诊前的准备:

1.每次会诊前30-60分钟各方均需检查自己的会诊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并提前20-30分钟开机,提前10-15分钟联通会诊调用设备待命并进入工作状态。

2.参加会诊的人员应包括:双方的电脑工程师;病人的主管、主治医师和上级主任医师;病人和家属;约请的会诊专家(参加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场并安排好会诊步骤、会诊的主题和需提的问题)。

四、标准会诊过程:

1.会诊开始时首先由双方电脑操作人员介绍参加会诊人员的姓名和身份,并拍照存档。

2.病人的主治医师汇报介绍简要病史、临床检查结果、及当前所需会诊解决的主要几个问题,大约10分钟。

4.会诊专家与病人的主治医师及上级主任医师讨论分析病情,约20-30分钟。 3.会诊专家直接询问病人主诉及症状,约10分钟。

5.最后由会诊专家作出初步诊断、治疗方案,约10分钟。

6.会诊结束后,会诊专家将咨询会诊意见填写在申请单上回传给提出申请医院网络中心,供病人的主治医师在治疗中参考。

五、会诊结束工作:

1.会诊完成后,由会诊专家填写咨询意见诊断和治疗方案,并在当天会诊结束后即回传给病人就诊的医院网络中心,转达给主治医师。

2.抓拍会诊现场病人和专家、主治医师照片各一张,与所有资料一起存档、备案。

九、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介绍?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部委规章。农业部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于2008年11月26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五章四十条,主要包括诊疗许可、诊疗活动管理及罚则,是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2016年农业部对该办法进行了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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