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对互联网平台的法律有哪些?
主体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在《刑法》、《民法典》等法律中有相应的规定,同时有30多个条件、决定、答复对网络管理与安全发挥规范与调整作用。
有《关于加强国际通信网络架构保护的若干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等等诸如此类的法律法规。
《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是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网、化解网络风险的法律重器,是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网络安全法》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好做法制度化,并为将来可能的制度创新做了原则性规定,为网络安全工作提供切实法律保障。
二、《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网络空间主权原则。《网络安全法》第1条“立法目的”开宗明义,明确规定要维护我国网络空间主权。网络空间主权是一国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中的自然延伸和表现。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第2条明确规定《网络安全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这是我国网络空间主权对内最高管辖权的具体体现。
2、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原则。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必须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实施。《网络安全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既要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又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做到“双轮驱动、两翼齐飞”。
3、共同治理原则。网络空间安全仅仅依靠政府是无法实现的,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技术社群和公民等网络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网络安全法》坚持共同治理原则,要求采取措施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政府部门、网络建设者、网络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行业相关组织、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社会公众等都应根据各自的角色参与网络安全治理工作。
二、互联网利用各种平台发表时应遵守哪些法律?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在网络侵权领域,包括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两类侵权主体。 对于如何判定互联网平台是否构成侵权,主要在于判定互联网平台对于侵权行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在立法方面,对于此类合理注意义务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互联网电子服务公告管理规定》中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平台不得发布明显危害国家利益和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平台所需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标准也判定不一,需要法官结合具体的侵权行自由裁量。互联网平台作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该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有可能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因此,互联网平台应该在追求商业利益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做到平衡。 第一,不要发布明显危害国家利益和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 囿于技术的发展,平台还不可能有能力对平台上的海量信息做到逐一审核,但对于明显违法内容却是可以通过设立关键词进行监控和屏蔽,即如果网友发布的内容包括这些关键词,则将被禁止发布。所以,对于此类内容,如果平台在有能力做到而未做到的情况下,就应当认为平台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判定平台具有过错。 第二,不要发布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内容,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肖像权、名誉权和知识产权等。 第三,需要对网络平台的服务性质尽到事先的告知义务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在平台明确标示“平台为广大网友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这个与侵权成立与否并无直接关系,其主要目的在于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对其行为性质能够进行初步举证。另外,要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等,主要目的在于便于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向该服务提供者发送通知,否则在权利人无法发送的情况下,则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无法主张免责,否则有失公平。 第四,需要对权利人的合格通知内容及时删除。虽然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了通知删除程序,但对于具体通知的要求并未明确。如果权利人所发通知内容,本身就不构成侵权,则即使不删除也不构成侵权。如果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删除了,但是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删除而是在通知几个月后删除,也应构成侵权。所以,可以要求对权利人所发的通知内容进行明确,通知同时必须提供初步的权利证明并明确所删除的内容,否则,有权不予删除。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行各业都在进行互联网化的变革,在金融行业领域已经形成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而其中争议较大的应为股权众筹。因为,我国对于股权众筹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仅有的为证券业协会的关于《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尚未实施。各国对于证券发行都应该是施行严格监管的,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则违法与守法的边界并不清楚,对于股权众筹最大的风险应该是是否涉及到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但是我国对于特定对象没有明确定义,因此,通过互联网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权时,作为众筹方和提供众筹渠道的股权众筹平台都有可能涉及到违法。为避免风险,股权众筹平台应该注意: 第一、对于注册用户实行实名注册制 股权投资有风险,无论是作为众筹方还是投资方都应实名注册,且还应对投资人设立相应的投资门槛,比如《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人(个人)金融资产方面不低于 100 万元,或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30 万元,以做到风险可控,这就有别于传统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 第二、对于众筹项目不能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的方式去进行项目推介 平台对众筹项目不做实质性判断,只是对经过核实后的真实的众筹项目作展示。当然,现在的平台的盈利模式基本为完成众筹后,从众筹款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佣金,所以,平台可能为完成众筹,而对项目做一定的包装,但平台需注意保证项目真实性,不能虚假宣传。 第三、对于众筹资金要进行第三方监管 作为网络平台一定要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合作,对于众筹资金必须汇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而不能直接汇入项目方或平台账户,以保障资金安全。 第四、对于回报不能承诺,而是由投资人作为股东自担风险。 股权众筹一般是投资人对于企业项目本身感兴趣而选择投资,对于投资收益是风险自担,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非法集资一般都是集资人会承诺远高于银行的利息来吸引投资人,因此,两者从回报方式来看,具有明显区别。
三、互联网投诉平台?
我投诉陕西升力建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依托今日头条平台发佈推销手机卡为方式,诱骗消费者上当,把没有通话功能的流量卡以诚诺交费一百元,赠送电话费280元为诱饵,结果该手机卡没有通话功能,什么赠送费都是骗人的。敬请网络管理部门严励打击这种网络诈骗行为,还受欺骗消费者公道和损失为盼!
四、互联网法律的作用?
:互联网带给人类的影响是极为重大的,本文从法律角度来进行分析。
曾经看到一段很有意思的视频,作者剪辑了多年前人们对于移动电话的看法,对我们已经习以为常的工具,当事人的反应却是:“别逗了,电话就应该老老实实呆在一个地方!”“你是不是把话筒线剪断揣到口袋里了?”就算当时上大学拿着诺基亚手机的我,也不会想到有一天,手机可以强大到取代电脑、电视、现金、银行卡。而手机升级如此迅速,也是互联网发展的结果。那么,互联网对于法律的影响又是如何呢?
“张律师,3月18日上午9点我们通过互联网开庭,请准时参加!”去年的时候,我接到了法院书记员的电话。
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从那段时间开始法律圈最火的无疑就是“互联网开庭”、“网上开庭”,因为无法正常出行,为了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各地法院将互联网的作用可谓是发挥到淋漓尽致,而这只是互联网对法律活动影响的一个缩影。
说到法律,很多人想到的就是公检法机关,其实,在律师看来,法律涉及到人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只要你还活着,就会受到法律的影响,即便人去世了,依然会通过法律来处理你的遗产和债务,法律可谓是伴随人的一生。我是专门从事房地产、拆迁、征收方面纠纷的律师,因此就会与行政机关、公检法机关、公司、普通老百姓有各种交际。接下来,就从几个方面来分析互联网带来的影响。
第一、网上法律活动:
现在大部分法院都有自己的官方网站,尤其现在越来越鼓励当事人和律师通过网络方式立案,不仅节约了来往快递、现场立案的时间和成本,更使得司法活动越来越高效,这在多年以前是不可想象的。而对于行政机关,基本上每个地方的政府网站上都会设立网上信访、邮件信访渠道,减少了现场闹访现象,也提高了行政效率。
另外,前边提到的互联网开庭也属于这种影响,甚至有时候我还幻想过:会不会有一天法官、律师都失业,当事人把材料放到网上,直接网络智能作出判决。
第二、网上调查工作:
每天都有无数信息发布到网络当中,这其中有垃圾信息,但是对于律师而言,这其中也有许多非常重要的信息:新旧法律法规、政府文件、法院判决、项目信息……于我而言,通过互联网调查解决了很多案件问题,如何通过互联网进行搜索和调查工作,我再另文详说。
第三、网络营销和推广:
传统律师维持案源的方式,是通过线下法律援助、社区法律讲座、熟人介绍等方式,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像口袋律师、丁丁律师等APP层出不穷,同时通过百
五、互联网属于什么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的法律。
六、互联网法律是否重要?
1.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网络空间已成为第五大主权领域空间,互联网已经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最前沿、主战场、主阵地,能否顶得住、打得赢,直接关系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权安全。作为经济社会运行神经中枢的金融、能源、电力、通信、交通等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一旦遭受攻击,就可能导致交通中断、金融紊乱、电力瘫痪等问题,破坏性极大。该法的主旨,就是要维护保障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
2.有助于保障网络安全。现在我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网络大国,并不是网络强国,网络安全工作起点低、起步晚,相关举措滞后,安全形势堪忧。一方面,域外势力加紧实施网络遏制,利用网络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另一方面,我国重要信息系统、工业控制系统的安全风险日益突出,相关重要信息几乎“透明”,存在重大的潜在威胁。该法的出台,对于维护网络运行安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的意义。
3.有助于维护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当前,网络信息与人们的生产生活紧密相联,在推进技术创新、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带来比较严重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经济生产、社会生活中的大量数据,大部分通过互联网传播,网络侵权、网络暴力、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网上非法获取、泄露、倒卖个人信息等时常发生,严重危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损害百姓切身利益。《网络安全法》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七、互联网平台的性质?
互联网平台是一种居中撮合、链接多个群体以促进其互动的市场组织。其共同特征是为不同客户群之间的互动提供物理或虚拟场所,提供居间服务、维持平台秩序。
互联网打破了地域和时空限制,企业通过构筑各类创新型业务应用平台,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整合多方资源。
这些新兴互联网平台通过设立平台规则,降低了客户间交易成本,维持了平台内交易秩序,是一种新型市场组织。
八、什么是互联网平台?
互联网平台是一个向全社会开放,共创共赢的平台。
九、互联网开放平台好处?
互联网开放平台的好处:
1、有助于销售创意,获取更优资源市场;2、降低互补性元素的成本;3、有助于企业生态的发展,更多获得机会;4、让成千上万的人才为你所用;5、扩大规模,加速发展;6、引发投资兴趣;7、因为规模而获得大数据。8、有利于促进国家经济发展。
十、互联网平台企业包括?
互联网企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互联网企业是指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基础,利用网络平台提供服务并因此获得收入的企业。广义的互联网企业可以分为:基础层互联网企业、服务层互联网企业、终端层互联网企业。
狭义的互联网企业是指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建立网站,且利用互联网进行各种商务活动的企业,也即为广义互联网企业中的——终端层互联网企业。然而根据这些互联网企业所提供的不同的产品和服务,可分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应用服务提供商、互联网数据中心、应用基础设施提供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