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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龙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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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医疗龙头?

1.体外诊断龙头:迈瑞医疗 

2.心电与监护仪器龙头: 理邦仪器 

3.医用超声龙头: 开立生物

4.骨科耗材龙头: 大博医疗

5.心血管支架: 微创医疗

6.内镜微创龙头: 澳华内镜 

7.人工晶体龙头: 爱博医疗 

8.心脏封堵器龙头:先健科技  

9.扫描仪器CT龙头:联影医疗 

10.数字化X线龙头:安健科技

二、互联网医疗口号?

医路直达,智护万家。

成就健康梦,我们更出众。

三、互联网医疗和传统医疗的区别?

首先是就诊模式的区别。传统医疗的就诊服务需要面对面,强调的是线下服务。互联网医疗通过线上传输照片、视频的方式,使问诊更加便捷。第二,医疗范围覆盖面的区别。传统医疗一般来讲属于区域覆盖,互联网医疗打破了区域限制,对于缓解医疗资源不平衡具有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陈树波表示,我国互联网医疗目前尚处在发展期,有关疑难疾病、危重病人的治疗还无法及时给予较好的方案,仍需要到线下医院就诊,核心技术仍有待继续开发。

陈树波认为,应提倡传统医院积极拥抱互联网医疗,同时,互联网医疗要与传统医疗有机结合,两者不能分离。无论是传统医院还是互联网医院,都必须始终坚持以服务病人为中心,并坚持医疗机构的公益性,医疗模式无论如何革新,医院以及医生的初心和使命不能变。

最后,陈树波谈到如何调动广大医护人员积极投身到互联网医院的建设。他认为,医护人员是压力最大、最为忙碌的群体之一,互联网医院发展的核心是人才的问题,离不开优秀的医护人员。要让医护人员有精力、有时间、有兴趣从事线上医疗服务,是每个医院管理者需要思考的问题。

四、互联网医疗补贴政策?

(一)价格管理政策

“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按项目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主要实行政府调节,省医疗保障局负责价格项目准入和价格制定调整。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属于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其具体付费方式和价格标准通过医保谈判协议确定。

(二)医保支付政策

明确对线上线下项目实行平等的支付政策,并要求各地根据新业态特点,完善总额控制、支付方式、协议管理以及结算流程等。

(三)明确纳入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必须同时符合5个基本条件

1、应属于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准许以“互联网+”方式开展、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的服务;

2、应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务;

3、服务过程应以互联网等媒介远程完成;

4、服务应可以实现线下相同项目的功能;

5、服务应对诊断、治疗疾病具有实质性效果。

(四)明确不纳入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情形

1、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

2、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

3、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不作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4、以上包括但不限于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

(五)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制定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1、坚持线上线下价格与服务效用相匹配,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和价格水平,体现激励服务与防止滥用并存;

2、坚持线上线下服务价格与经济性改善程度相匹配,使线上服务可以比传统就医方式更有利于节约患者的整体费用;

3、坚持线上线下服务价格与必要成本的差异相匹配,体现医疗服务的共性成本和“互联网+”的额外成本。

(六)保障患者权益,针对各类服务特点细化价格行为规范

1、“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包括一个项目的所有费用;

2、检查检验服务,委托第三方出具结论的,收费按委托方线下检查检验服务项目的价格执行,不按远程诊断单独立项,不重复收费;

3、由不同级别医务人员提供互联网复诊服务,均按普通门诊诊察(查)类项目价格收费;

4、依托“互联网+”提供家庭服务、按照服务包签约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和结算费用,不得因服务方式变化另收或加收费用;

5、患者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按服务受邀方执行的项目价格付费,涉及邀请方、受邀方及技术支持方等多个主体或涉及同一主体不同部门的,各方自行协商确定分配关系,不得分解收费或加收费用;

6、实施价格公示和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应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公示并告知患者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以及医保支付政策,充分保证患者知情同意和自主选择。

五、2021互联网医疗意义?

目前,在“互联网+医疗健康”中,互联网医疗成为当下关注的焦点,包括互联网慢病等诊疗、线上复诊、线上处方药等。互联网医疗平台具有特殊性,决定了对其实施监管的重点与实体医院不同,但在医药管理等方面线下的一些经验也可以在线上应用。

随着医保把互联网诊疗纳入报销范围,线上复诊、送药到家正在成为新趋势。但是,在线上诊疗中,对于一些有药品销售业务的商业互联网医院,可能会鼓励医生多开药,甚至和制药企业合谋推动过度用药、拉升网上药品销量;线上处方审核等平台自身监管环节,缺乏针对过度用药的管理等。

六、互联网医疗前景展望?

互联网医疗行业仍处于发展初期,提升空间大,需求潜力足,因为它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医疗资源分布不平衡和人们日益增长的健康医疗需求之间的矛盾,因此发展迅速;并且在国家卫生部的大力支持下,我国互联网医疗正稳步提升。

未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移动互联网对医疗的渗透,移动互联网医疗的发展将会更加迅速,前景广阔。

七、互联网医疗行业前景?

前景不错,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行业“入网”。以电子商务和云计算业务为主的亚马逊也在拓展商业版图,互联网医疗就是目标之一。新冠肺炎疫情以来,人们对互联网医疗的接受度提升,互联网医疗发展势头正盛。

八、互联网医疗怎么开票?

互联网医院app中智能缴费选项下可以选择开发票,填写开票信息。首次操作也可以联系客服指导。

九、互联网医疗的意义?

在“互联网+医疗健康”中,互联网医疗成为当下关注的焦点,包括互联网慢病等诊疗、线上复诊、线上处方药等。互联网医疗平台具有特殊性,决定了对其实施监管的重点与实体医院不同,但在医药管理等方面线下的一些经验也可以在线上应用。

随着医保把互联网诊疗纳入报销范围,线上复诊、送药到家正在成为新趋势。

十、互联网医疗收费政策?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创新医疗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满足群众就医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现就完善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收费项目

设立“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互联网复诊、远程会诊、同步远程病理会诊、非同步远程病理会诊、心电监测远程传输、起搏器远程监测、除颤器远程监测费用。

二、规范收费行为

(一)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按项目管理,未经批准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互联网医院按其登记注册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性质适用相应的价格项目政策。

(二)互联网复诊诊查费是医疗机构通过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对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的常见病、慢性病的相同诊断进行复诊时收取的费用,不区分医务人员职称,不得用于首诊。

(三)依托“互联网+”提供家庭医生服务,按照服务包签约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和结算费用,不得因服务方式变化另收或加收费用;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内部间的远程会诊或远程诊断不得向患者收费。

(四)患者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按服务受邀方执行的项目价格付费,涉及邀请方、受邀方及技术支持等多个主体或涉及同一主体不同部门的,各方自行协商确定分配关系,不得向患者重复收费、分解收费或加收费用。

(五)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等都属于明确不作为“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

(六)患者享受线下服务时,由接诊医师通过“互联网+”的形式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诊查费仍按照线下医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取;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检验检查服务,委托地单方出具结论的,收费按委托方线下检查检验服务项目的价格执行,不按远程诊断单独收费,不得重复计费,不得以变换表述方式、拆分服务内涵、增加非医疗步骤等方式或名义增设收费项目。

三、强化组织监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收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以公立医疗机构为重点,加强医疗服务价格日常检测监管,对线下项目服务形式改变后,费用出现较大波动的情况,要及时开展调查,并及时向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报告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各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明确清晰的方式予以公示,并同步做好HIS系统相关改造工作。

四、加强政策宣传

各医疗机构要结合“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新规律、新特点,引导医务人员积极参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政策平稳实施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3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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