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互联网法院全称?
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于2018年9月9日,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法院内设立案庭、三个综合审判业务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政治处、综合办公室八个部门。法院将按照“网上案件网上审理”的基本思路,通过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实现案件起诉、调解、立案、送达、庭审、宣判、执行、上诉等诉讼环节的在线进行,切实做到高效便民,切实提高审判质效,从而推动我国科技强国战略的实施和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化进程。
管辖范围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2号院3号楼 技术服务热线:010-86433901
二、北京互联网法院什么级别?
北京互联网法院应当属于副局级,这是继北京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相继运营后,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而设立的,主要承担的职责是,知识产权的诉讼,以及著作权的受理职责
三、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后多久开庭?
北京没有互联网法院,由于疫情等原因,法院开庭有时要在网上进行。
四、北京市互联网法院立案标准?
一、北京网络诈骗立案金额是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因此,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具体金额由各省确定,但不会低于三千。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3、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不管是虚构、隐瞒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五、北京互联网法院能只起诉网名吗?
可以起诉这方面的话,有许多第一项的话,就是侵权,就包括文章,另外的话,还有就是说名称之类的都是可以说诉讼在侵权里面的。
六、河南法院互联网法院怎么操作?
登录互联网法院网站,在线提交诉讼材料!
七、互联网法院上诉到什么法院?
互联网法院上诉到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最早成立的是杭州互联网法院,不服其裁判应上诉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面又成立了广州互联网法院和北京互联网法院,不服他们的判决和裁定应分别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八、北京互联网法院会审理网贷吗?
通俗解释:北京互联网法院是一家专门审理互联网相关案件的法院,它将负责审理与网贷有关的案件。所谓网贷就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贷款和借款的行为。比如,你可以在网上向他人借钱,也可以通过网上平台借款给他人。而互联网法院将负责处理这些网贷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或争议。
专业解释:北京互联网法院是中国司法系统中的一个特殊法院,其主要职责是审理互联网相关的民事和行政案件。网贷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贷款和借款活动,涉及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由于互联网法院的设立,网贷纠纷当事人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提起诉讼,并通过远程享受审判服务,方便快捷地解决争议。
因此,北京互联网法院将会审理与网贷相关的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良好秩序。
九、互联网法院属于专门法院吗?
互联网法院作为一个新的法院模式,现处于开始运行和摸索阶段,目前只管辖特定类型的互联网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纠纷:互联网购物、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十、互联网法院判决流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法释〔2018〕7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已于2018年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是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公开的各项部署、进一步严格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职责的重要举措,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全方位、多渠道、覆盖审判活动全流程、各环节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最大限度满足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变当事人千方百计打听案情为法院主动告知,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的获得感,破除司法神秘主义的同时,有效挤压“暗箱操作”空间,倒逼法官严格规范办案、依法公正裁判,进一步增强裁判结果形成过程的正当性,以公开促公正、提公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13号),明确提出“推进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工作任务。此后,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扎实推进有关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随着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全面走向深入,以及互联网技术的迅速普及和高速发展,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所处的社会环境和面临的主要问题发生了重大改变。为积极回应新时代背景下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新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在系统梳理、全面总结过去几年全国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以司法解释形式发布,专门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填补了有关制度空白。
《规定》全文共十七条,就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的定位、诉讼参与人身份信息的采集与核对、特殊情况下的公开规则、通过互联网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的范围、依托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进行电子送达的规则与效力、已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更正与撤回、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督导机制等内容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或者限制获取的审判流程信息以外,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过程中产生的程序性信息、处理诉讼事项的流程信息、诉讼文书、笔录等四大类审判流程信息,均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规定》还明确了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作为“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据悉,2016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对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全面升级改造工作。升级后,网站已成为全国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的集中汇聚、统一发布平台,为全国法院审判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一站式”公开服务,是全国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主渠道。2018年2月下旬,首批试点地区(河北、江苏、青海、宁夏)三级法院开始通过统一平台、12368短信、微信服务号和小程序等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新收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
《规定》的制度设计以及统一平台的构建,既立足于我国国情和司法现状,又吸收借鉴了域外有益经验,在公开理念与技术的诸多方面实现了“弯道超车”,顺应了时代发展、回应了群众需求、彰显了法治精神、突出了中国特色,整体来看,《规定》设计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模式处于世界先进水平。
《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将按照统一标准、通过统一平台公开审判流程信息。(记者 罗书臻)